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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件梳理
(一)當事人信息
原告(反訴被告):周寧
被告(反訴原告):吳明
第三人:乙公司
案件背景:周寧與吳明在乙公司居間下簽訂房屋買賣合同,后因付款及解押問題產生糾紛,雙方互訴至法院 。
(二)原告訴求與事實理由
周寧訴請:
確認《北京市存量房屋買賣合同》及《補充協議》于 2023 年 6 月 13 日解除;
判令吳明返還定金 100 萬元;
判令吳明支付違約金 144 萬元;
判令吳明承擔保全費 5000 元及本案訴訟費 。
事實理由:2022 年 12 月 12 日,周寧與吳明、乙公司簽訂《房屋買賣業務簽訂文件合訂本》,約定周寧以 720 萬元購買吳明名下的二號房屋。周寧依約支付定金 100 萬元,后因資金周轉問題與吳明協商延遲支付首付款,并于 2023 年 6 月 1 日書面告知吳明可隨時支付首付款,要求其配合辦理相關事宜。但吳明未履行解押及接收首付款義務,周寧于 6 月 12 日書面通知吳明合同于 6月 13 日解除,吳明收到后未履行退款及支付違約金義務 。
(三)被告答辯與反訴
吳明辯稱:不同意周寧的全部訴訟請求。周寧未按約支付首付款構成根本違約,自己已單方解除合同,且周寧不享有合同解除權,其主張的違約金無依據。
吳明反訴請求:
確認《北京市存量房屋買賣合同》及《補充協議》于 2023 年 6 月 1 日解除;
判令周寧支付違約金 144 萬元(定金折抵100 萬元,剩余 44 萬元);
本案反訴費由周寧承擔 。
事實理由:合同約定周寧應于 2023 年5 月 5 日前支付首付款 419 萬元,吳明已按約申請還款解押,但周寧逾期未支付首付款,構成根本違約。吳明于 2023 年 6 月 1 日發送《單方解除協議》通知解除合同。
(四)第三人陳述
乙公司稱:本訴和反訴請求均不涉及自身,不發表意見。交易中因周寧換房導致購房資格及首付款支付時間延遲,雙方協商未果,后續未再跟進。
(五)法院認定事實
2022 年 12 月 12 日,吳明與周寧簽訂《北京市存量房屋買賣合同》,約定房屋價款、定金支付、交付時間、違約責任等;同日簽訂《補充協議》,明確首付款支付、還款解押、不動產轉移登記等事項及違約責任,約定一方逾期履行超 15 日構成根本違約,守約方有權解除合同并要求違約方支付房屋總價款 20% 的違約金。
周寧于 2022 年 12 月 12 日支付定金 100 萬元 。
2023 年 3 月起,雙方因首付款支付時間問題多次協商未達成一致,吳明拒絕變更合同時間。
2023 年 6 月 1 日,吳明向周寧發送《單方解除合同聲明》;周寧分別于 6 月 1 日、6 月 5 日、6 月 12 日向吳明發送《告知函》 。
吳明自稱 2023 年 4 月 25 日提交還款解押申請,周寧不予認可;雙方確認 100 萬元款項性質為定金。
二、爭議焦點
哪一方享有合同解除權?
合同解除的具體時間如何確定?
違約金應如何承擔?
三、案件分析
(一)合同解除權歸屬
根據《補充協議》,周寧未在 2023 年5 月 5 日前支付首付款,且逾期超 15 日,構成根本違約。雖其提前告知欲推遲付款,但未與吳明達成一致,應繼續履行合同。因此,周寧不享有合同解除權,而吳明依據合同約定享有解除權。
(二)合同解除時間認定
依據法律規定,合同自解除通知到達對方時解除。吳明于 2023 年 6 月 1 日向周寧發送《單方解除合同聲明》,雖周寧稱未收到短信,但認可吳明發送短信的手機號為其本人使用,故認定 2023 年 6 月 1 日為合同解除之日。
(三)違約金責任判定
周寧構成根本違約,無權要求吳明支付違約金 。
吳明有權要求周寧支付違約金,但合同約定的房屋總價款 20% 的違約金標準過高。綜合考慮周寧違約后積極協商、吳明協商時提出過高賠償方案、促進交易履行原則以及合同履行情況、雙方過錯程度、市場行情等因素,依據公平和誠實信用原則,酌定周寧向吳明支付違約金 30 萬元 。
四、裁判結果
法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相關規定,判決:
確認 2022 年 12 月 12 日簽署的《北京市存量房屋買賣合同》及《補充協議》于 2023 年 6 月 1 日解除;
周寧于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賠償吳明違約金 30 萬元(因周寧已支付 100 萬元,折抵后吳明應退還周寧 70 萬元);
駁回周寧的全部訴訟請求;
駁回吳明的其他反訴請求 。
五、案件啟示
嚴格履行合同義務:合同簽訂后,雙方應嚴格按照約定履行義務,如需變更合同條款,需經雙方協商一致,避免因單方違約引發糾紛 。
合理約定違約金:違約金的約定應合理,避免過高或過低。過高可能被法院調整,過低則難以彌補損失。同時,在主張違約金時,應結合實際損失、違約方過錯等因素綜合考量。
積極協商與溝通:交易過程中出現問題,雙方應秉持誠實信用原則,積極協商解決,避免矛盾激化。如本案中,雙方若能更理性協商,或許可避免訴訟。
注意解除權行使程序:享有合同解除權的一方,應按照法律規定和合同約定的程序行使權利,及時通知對方并保留相關證據,確保解除行為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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