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8日,六安市中級人民法院對馬鞍山市委原常委、市政府原黨組副書記、副市長黃化鋒犯受賄罪一案作出一審判決,以受賄罪判處其有期徒刑十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二百八十萬元;對其違法所得予以追繳,上繳國庫。
法院審理查明:2002年至2024年,被告人黃化鋒利用擔任安徽六國化工股份有限公司、銅陵化學工業集團有限公司黨委書記、董事長,銅陵市副市長、經濟技術開發區黨工委書記,馬鞍山市委常委、副市長等職務上的便利,或者利用其本人職權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通過其他國家工作人員職務上的行為,為他人在股權投資、職務晉升、項目承攬、合同簽訂等方面謀取利益,單獨或伙同他人非法收受財物折合人民幣共計3378萬余元,其中507萬余元系未遂。
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黃化鋒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并利用其本人職權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通過其他國家工作人員職務上的行為,為請托人謀取不正當利益,收受請托人財物,其行為已構成受賄罪,數額特別巨大,應依法懲處。鑒于被告人黃化鋒構成坦白、立功、認罪認罰以及部分受賄未遂、退繳全部違法所得,依法對被告人黃化鋒從輕處罰。綜上,遂作出判決。
來源:六安中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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