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法微課堂
第4期
老年人權益保護典型案例
為深入貫徹落實習近平總書記關于老齡工作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深入學習貫徹黨的二十屆三中全會精神,進一步“著力推進實施積極應對人口老齡化國家戰略”,充分發揮典型案例的示范引領作用,即日起,市委老干部局將開設“普法微課堂”專欄,陸續刊載由最高人民法院發布的2024年度六個老年人權益保護典型案例。希望通過這些案例,引導廣大老同志提升風險防范意識和維權能力,守護晚年幸福生活。
【案例四】
受繼父母撫養教育繼子女應當給付養老生活費
——柳某訴延甲、延乙等贍養糾紛案
1.基本案情
柳某(女)與延某(男)于1979年登記結婚,延某為再婚。婚后,柳某同延某以及延某的5名未成年子女延甲、延乙、延丙、延丁、延戊共同生活。雙方結婚時,延甲已滿16周歲且以自己務農為主要生活來源,延乙、延丙、延丁、延戊年幼,由柳某、延某共同撫養。2023年,延某去世,柳某也年過七旬,缺乏勞動能力,有一定的固定收入。柳某在養老問題上與5名繼子女產生矛盾。柳某訴至法院,請求判令延甲、延乙、延丙、延丁、延戊每人每月給付生活費1000元。
2.裁判結果
審理法院認為,柳某與延某結婚時,延甲雖不滿18周歲,但已滿16周歲并以自己的勞動收入為主要生活來源,柳某與延甲未形成撫養關系。延乙、延丙、延丁、延戊在成長中均受柳某的撫養教育,彼此間權利義務關系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關于父母子女關系的規定。延某去世后,柳某已年過七旬,缺乏勞動能力,有權請求延乙、延丙、延丁、延戊給付一定的生活費。延乙、延丙、延丁、延戊家庭經濟條件并不寬裕,應當綜合考慮柳某和繼子女的經濟狀況、柳某的實際需求等因素認定生活費金額。最終判決:延乙、延丙、延丁、延戊每人每月向柳某支付生活費100元。
3.典型意義
隨著老齡人口逐年增加,再婚重組家庭夫妻面臨養老新問題。繼父母在家庭中的付出與隨著年齡增大而日益增強的養老需求之間的關系,影響到個人幸福、家庭和睦和社會和諧,需要準確把握和妥當處理。人民法院以繼父母與繼子女間是否形成長期穩定的撫養教育關系作為繼子女是否應當給付繼父母養老生活費的重要標準,符合法理和情理。本案中,人民法院認真調查案件事實,根據每名繼子女的情況客觀地做出認定和處理,有利于激勵作為成年人的繼父母關愛幼小,切實承擔家庭責任,也有利于激勵繼子女孝老愛親、相互扶持,推動親情關系和諧美滿。
局三科 供稿
南 昌 老 干 部
唱響主旋律 傳遞正能量
交流好經驗 展示新作為
微信號:nclaoganbu
特別聲明:以上內容(如有圖片或視頻亦包括在內)為自媒體平臺“網易號”用戶上傳并發布,本平臺僅提供信息存儲服務。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