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海南自由貿易港安居房建設和管理
若干規定(修改草案征求意見稿)》征求意見的公告
根據海南省人民政府2025年立法工作計劃安排,我廳會同有關部門研究起草了《海南自由貿易港安居房建設和管理若干規定(修改草案征求意見稿)》,現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
請將修改意見、建議于2025年6月19日前以信件、傳真、電子郵件等形式發送海南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地址:海口市美蘭區海府路59號,郵編570204,傳真0898-65308529,電子信箱:hnzjt_gk@163.com)。
海南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
2025年5月19日
海南自由貿易港安居房建設和管理若干規定
(修改草案征求意見稿)
第一條為了構建與海南自由貿易港相適應的住房保障體系,改善本地居民家庭和引進人才住房條件,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海南自由貿易港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所稱安居房,是指由政府提供政策優惠,按照有關標準建設,限定銷售對象、銷售價格、套型面積和轉讓年限,實行政府與購房人按份共有產權,面向符合條件的本地常住人口和引進人才等供應的共有產權住房,納入保障性住房統一管理。
第三條本地常住人口或者引進人才等同時符合以下條件的,可以申請購買一套安居房:
(一)申請人家庭成員在本地城鎮無住房,或者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積低于所在市、縣、自治縣上一年度城鎮居民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積;
(二)申請人家庭成員至少一人已在海南連續兩年繳納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或者個人所得稅,且每年在海南實際居住時間不少于一百八十三天;
(三)省和市、縣、自治縣人民政府規定的其他條件。
省人民政府可以指導市、縣、自治縣人民政府結合本地實際情況,適時對安居房申購主體、申購條件等作適當調整,并向社會公布。
本條第一款所稱本地常住人口或者引進人才應以家庭為單位申購安居房,家庭成員包括居民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未成年子女作為共同申請人的,不影響其成年分戶登記后申請安居房。
第四條省人民政府負責全省安居房建設和管理的指導、督促和監督檢查工作。
市、縣、自治縣人民政府負責組織實施本行政區域內安居房的建設和管理工作。
市、縣、自治縣人民政府應當明確安居房保障實施機構,負責安居房輪候、分配、代持政府產權、政府產權處置、上市交易、換購等具體工作。
第五條省人民政府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應當會同相關部門根據城鎮居民住房現狀和總體需求、人口增長、住房保障預期目標等,編制全省住房發展規劃,明確全省及各市、縣、自治縣安居房建設目標任務。
市、縣、自治縣人民政府根據建設目標任務編制本市、縣、自治縣住房發展規劃,制定年度建設計劃,明確安居房建設規模、項目選址、土地供應等內容,并向社會公布。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積極采取措施,創新機制,加大安居房的建設和供給力度,提高安居房保障率。
第六條安居房建設項目的選址應當根據國土空間規劃、城市功能定位和產業布局,優先安排在交通便捷、生活和工作便利、配套設施完善的區域,促進職住平衡、產城融合。項目配套建設的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設施,應當與主體工程同步規劃、同步建設、同步交付使用。
第七條市、縣、自治縣人民政府應當將安居房項目用地納入土地利用年度計劃,單列指標,優先安排,做到應保盡保。
在符合規劃的條件下,根據市、縣、自治縣住房發展規劃和年度建設計劃,合理引導城鎮規劃區、產業園區等人口聚集區域已供應的工業、倉儲、商業、辦公等存量非住宅建設用地依法改變用途用于建設安居房。
鼓勵開發企業利用存量住宅用地建設安居房,并在項目融資、商品住宅建設計劃安排等方面給予政策支持。
劃撥住宅用地可以依法補辦出讓手續用于建設安居房。
第八條新供應的安居房建設用地,采取招標、拍賣、掛牌方式出讓。市、縣、自治縣人民政府應當建立房價地價聯動和土地出讓價格熔斷機制,按照“限房價、控地價、競品質”的原則確定新供應安居房項目建設用地競得人。
利用新供應用地和存量用地建設的安居房項目,應當納入市、縣、自治縣安居房年度建設計劃統籌管理,并由市、縣、自治縣人民政府對房源進行統一分配。鼓勵探索創新安居房建設籌集方式和供地方式,可通過集中新建、配建、收購、存量市場化商品住房轉化等方式多渠道籌集安居房房源。
第九條安居房建設應當堅持綠色、低碳、節能、環保理念,采用綠色建筑、裝配式建筑和全裝修建設方式。
安居房套型面積以一百平方米以下中小套型為主。各種套型房源供應應當與基本住房需求相匹配,并根據家庭人口數量增長和人口結構變化情況,逐步滿足改善型住房需求。
第十條安居房項目建設應當嚴格執行規劃和施工許可、質量監督、工程監理、竣工驗收等程序和國家、本省關于保障性住房建設的技術標準及強制性規定,落實建設、勘察、設計、施工、監理等參建各方主體責任。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鄉建設等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安居房項目建設全過程的監督管理,確保工程質量安全。
第十一條安居房項目享受以下政策:
(一)按照國家和海南自由貿易港有關規定,減免行政事業性收費和政府性基金,享受稅收優惠政策;
(二)按照國家規定取得住房公積金貸款、金融機構開發性、政策性融資支持及貸款利率優惠;
(三)簡化項目審批流程,優先辦理土地、規劃、建設和銷售等審批手續;
(四)國家和海南自由貿易港的其他優惠政策。
第十二條安居房實行現房銷售制度,其每平方米銷售均價按照項目所在市、縣、自治縣上一年度城鎮居民家庭房價收入比不超過十倍確定,或者不得高于所在市、縣、自治縣上一年度市場化商品住房銷售均價的百分之六十,具體價格由市、縣、自治縣人民政府結合當地市場化商品住房均價、居民家庭收入等因素確定。安居房購房人的產權份額按照百分之七十確定,并在購房合同中約定。
第十三條安居房實行輪候分配制度,綜合考慮工作和居住就近、便利等因素,合理分配房源。市、縣、自治縣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安居房房源數量、申購人數等情況制定輪候規則,做到公平公正公開。
對法律、法規或者國家規定應優先保障且符合購房條件的家庭,以及無住房、人均住房建筑面積相對小、收入相對低、落戶時間早、居住時間長、未成年子女多的家庭予以優先安排。
第十四條安居房自簽訂購房合同之日起滿十年的,可以上市交易,購房人和政府按照產權份額獲得出售住房總價款的相應部分。省人民政府可以根據實際情況,指導市、縣、自治縣人民政府適時出臺政府持有的安居房產權份額有關處置政策,并向社會公布。
安居房在未達到上市交易年限內實行封閉流轉制度。購房人確需轉讓安居房的,應當向符合安居房購房條件和輪候規則的對象轉讓。回購或者轉讓價格最高不超過原購房價格與按照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對應期限存款基準利率計算的利息之和。
第十五條省人民政府可以根據本規定制定安居房管理辦法。
市、縣、自治縣人民政府應當結合本地區實際,制定實施辦法或者細則,明確安居房申請、審核、公示、輪候、分配、定價、封閉流轉、上市交易、政府產權處置、閑置房源處置等制度。
省人民政府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應當建立全省住房保障和房地產信息化管理平臺,將安居房建設和管理工作納入信息化管理平臺進行規范管理。
第十六條購房人在提供戶籍、住房、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個人所得稅、在海南實際居住時間等材料時弄虛作假,或者采取賄賂等不正當手段申請購買安居房的,由市、縣、自治縣人民政府安居房保障實施機構駁回其申請,自駁回申請之日起五年內不予受理其安居房申請;已購買安居房的,由市、縣、自治縣人民政府決定收回安居房,并由安居房保障實施機構或者綜合行政執法機構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已辦理不動產權證的,依法注銷不動產權證,且五年內不得再次申請購買安居房,并在個人征信記錄中作不良行為記錄。
在未取得完全產權前,購房人擅自改變安居房居住用途用于生產、經營等活動的,由市、縣、自治縣人民政府安居房保障實施機構或者綜合行政執法機構沒收違法所得,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由市、縣、自治縣人民政府決定收回安居房,已辦理不動產權證的,依法注銷不動產權證。
安居房保障實施機構和其他相關管理部門的工作人員在安居房建設管理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七條本規定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關于《海南自由貿易港安居房建設和管理若干規定(修改草案征求意見稿)》的說明
為完善安居房制度,解決本地常住居民和引進人才住房困難問題,按照海南省人民政府立法工作計劃安排,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經深入調查研究,起草形成了《海南自由貿易港安居房建設和管理若干規定(修改草案征求意見稿)》。現將有關情況說明如下:
一、修改背景
為規范安居房建設和管理,省人大常委會于2021年12月頒布了《海南自由貿易港安居房建設和管理若干規定》(以下簡稱《若干規定》)。《若干規定》實施以來,為推動我省安居房建設發展提供了強有力的法制保障。但近年來,隨著房地產市場供需關系以及市縣安居房發展實踐條件等發生重大變化,有必要通過修改《若干規定》,完善安居房制度,實現安居房可持續發展。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于2024年底啟動《若干規定》修改工作,就修改完善《若干規定》積極征求各方面意見。同時,組織調研組赴多地開展實地調研,了解市縣有關部門、相關企業、購房人關于修改完善《若干規定》的意見和建議。結合調研了解情況及各方建議,起草修改草案并經反復修改完善,形成征求意見稿。
二、修改思路
在征求意見稿起草過程中,著重把握以下幾點:一是保持制度總體穩定和政策延續性,按照“大穩定、小調整”的原則,完善安居房政策制度,體現海南自貿港特色住房制度特點。二是堅持問題導向,針對近些年安居房發展實踐中社會各界反映較為集中的安居房申購條件、建設要求、產權處置等問題,完善相應制度規定,回應社會關切。三是堅持因城施策理念,在我省房地產市場及安居房發展情況逐步出現分化的形勢下,適度增加安居房法規制度的彈性空間,賦予政府調整優化安居房政策更多自主權,以不斷適應安居房管理工作新形勢新需要。
三、修改的主要內容
(一)優化安居房申購主體、申購條件。為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決策部署,推進以人為本的新型城鎮化,更好滿足居民住房剛性和改善性需求,根據調研中各有關方面反映情況,對安居房申購主體、申購條件進行修改。一是將申購主體調整為本地常住人口和引進人才等家庭,并優化申請條件的有關表述;二是在調整安居房申購主體、申購條件等賦予政府更多自主權,更好地適應地方經濟發展及人才引進工作需要。
(二)完善安居房建設要求。近年來,我省先后出臺了《海南省綠色建筑發展條例》《海南省安居房建設技術標準》等法規、標準,對安居房實行綠色建筑、裝配式建筑和全裝修建設方式提出了明確要求,本次修改進一步強化安居房建設相關標準要求,有助于提升安居房建設品質和質量。
(三)健全安居房管理制度。堅持省級統籌、因地制宜的理念,進一步明確政府持有的安居房產權份額處置權限主體,明確政府持有的安居房產權份額處置前提條件,賦予政府更多政策自主權,鼓勵購房人扎根海南、服務海南、奉獻海南,落實“房住不炒”的要求。
來源:海南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
編輯:陳美瑩
審核:廖寶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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