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深入貫徹全省檢察機關“干部素質和辦案質效提升年”活動部署,展示荊州市檢察機關嚴格依法、強化監督的辦案履職情況,推動落實“高質效辦好每一個案件”價值追求,推出“高質效辦案”專欄,引導全體檢察干警以“如我在訴”的情懷、“止于至善”的追求,不斷滿足人民群眾對司法公正的新期待、新要求,讓人民群眾可感受、能感受、感受到公平正義。
在“百萬鄉村振興補助資金”的誘惑下,使用自己的銀行卡收取大額違法犯罪資金并協助轉移、取現。2025年3月14日,經公安縣檢察院提起公訴,法院依法以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判處孫?。ɑ?、李東(化名)等7人一年二個月至一年六個月不等有期徒刑,部分被告人依法適用緩刑,各并處罰金。
2024年6月,孫俊的郵箱收到陌生人發送的有關發放鄉村振興補助資金的文件,稱按照指示操作可以獲得147萬元的扶貧專項資金。無獨有偶,李東等人也收到了來歷不明的文件快遞,稱微信掃碼可以申辦279萬扶貧金。其實這是某詐騙團伙轉移資金的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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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高額利益的誘惑下,孫俊、李東等人紛紛掃碼下載“鄉村振興”虛假APP,APP中有所謂“扶貧專員”指導孫俊、李東等人如何提現扶貧專項資金,要求其提供銀行卡,隨后稱其銀行卡流水過低,需要到異地往銀行卡中注入資金進行所謂的“包裝流水”,承諾支付每日300元左右生活費,包食宿。
2024年7月,孫俊、李東等人來到湖北荊州,在“扶貧專員”的指導下,故意編造子女結婚、裝修、做生意等虛假理由應對銀行柜員詢問。據統計,孫俊、李東等7人在不同的銀行網點共計套現133萬余元,其中涉詐資金89萬余元。
其后,回家等待好消息的孫俊、李東等人沒有得到期盼的“扶貧資金”,而是等來了警方。2024年11月18日,公安機關將該案移送公安縣檢察院審查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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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察官經過審查案件認為,孫俊、李東等7人在取現過程中均發現了異常,孫俊詢問過對方是否洗錢,對方稱是“把國外‘貪官’的錢轉到國內”,他便信以為真;李東取現時,“司機”要求其在柜員詢問取款目的時謊稱做螃蟹生意,他便依言照做。
經查,在該事件中,供卡人銀行卡短期內頻繁出現大額資金流入,且所謂"扶貧專員"持續向供卡人按日支付高額"生活費",并承擔交通住宿等費用,上述資金流轉及費用支付行為存在明顯異常。面對偵查機關訊問,孫俊、李東等7名涉案人員均無法作出合理解釋。事實上,該7人在"扶貧補助金"等利益誘惑下,明知相關資金系違法犯罪所得,仍實施資金轉移行為,情節嚴重,其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條之規定,依法構成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
2025年1月7日,公安縣人民檢察院依法就本案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訴。經法院審理查明,依法作出相應判決。
檢察官提醒:
1.如何甄別真假信息?國家的各類福利政策均有正規的申請機構和流程,不會通過非官方途徑通知領取。官方網站或政府公告都可以查證信息的真假,各地扶貧部門微信公眾號等渠道也可以進行查詢。
2.不要隨意將自己的驗證碼提供給他人,也不要隨意掃描二維碼下載來源不明的APP軟件。金融類APP可以通過正規的手機應用市場進行下載,掃碼或通過鏈接下載的往往是犯罪分子偽造的虛假APP,極大可能會被用于違法犯罪。
3.請合法使用銀行卡、電話卡,不要出租、出借、出售自己的電話卡、銀行卡、金融賬戶等給他人,避免成為犯罪分子的工具人。
4.犯罪分子的手段層出不窮,如果自己受到對方誘惑,成為洗錢環節中的一環,在意識到自己可能涉及違法犯罪時,請及時報警。
法條鏈接:《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條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明知是違法所得及其產生的收益而予以窩藏、轉移、收購、代為銷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飾、隱瞞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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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公安縣檢察”微信公眾號
作者|李伊伊
責任編輯|王云飛 黃嬌
編輯|余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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