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22日,司法部立法二局局長姜杉在國新辦發布會上表示,《民營經濟促進法》進一步強化了執法監督,規范執法程序,要求行政機關堅持依法行政,開展執法活動要避免或盡量減少對企業正常生產經營活動的影響,對企業合理合法的訴求要及時響應處置。
他指出,行政處罰應當與違法的事實、性質、情節及社會危害程度相當。實施限制人身自由的強制措施,必須依照法定的權限、條件和程序,不得超權限、超范圍、超數額、超時限查封扣押凍結財物,禁止利用行政或者刑事手段違法干預經濟糾紛,禁止為經濟利益的目的,濫用職權實施異地執法,要堅決地遏制亂收費、亂罰款、亂檢查、亂查封等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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