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一家長為讓孩子考上本科,花9萬元跟當地一公司簽訂“包過本科協議書”,約定孩子如果未能被本科院校錄取則退回9萬元。去年高考,孩子僅考了325分(理科),距本科線差71分。事后,家長起訴該公司要求根據協議退錢。
5月26日,紅星新聞記者通過中國裁判文書網獲悉,一審法院判決由公司返還70%,剩余2.7萬元作為公司的培訓成本費予以扣除。公司不服提起上訴,河南許昌市中級人民法院日前公布二審判決書: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資料圖圖據ICphoto
簽訂“包過本科”協議后
孩子未上本科線家長起訴公司退錢
河南某公司成立于2019年11月5日,其經營范圍包括教育咨詢服務、體能拓展訓練服務等,但不含輔導培訓。
2022年7月,薛某為其兒子報名參加了上述公司組織的暑期補習班。2023年,薛某以及兒子跟該公司簽訂《河南某公司包過本科協議書》(以下簡稱《包過本科協議書》)。根據協議約定,公司作為丙方為乙方(薛某的兒子)提供高考文化課和藝術課教師、教學環境及條件、課程安排和管理制度。根據高考特點和辦學經驗,科學合理制定和安排適合學生的高考學習方案。家長薛某作為甲方應向丙方一次性繳納高考咨詢費用9萬元。
其間,薛某妻子與該公司負責人陳某微信溝通時,陳某稱,“協議是交過費用當時就簽,本科不錄取學費全退”。在前述協議的“保證內容”中亦有約定,丙方保證乙方高考后被本科院校錄取,如果乙方未被本科院校錄取,丙方退還9萬元高考咨詢費用。協議簽訂后,薛某的兒子在該公司處接受高考文化課封閉式培訓。
2024年,薛某的兒子作為理科生的高考總分為325分,而當年河南省普通類理科二批分數線是396分,未能被本科院校錄取。
事后,薛某起訴要求公司返還9萬元咨詢費及資金占用費。公司辯稱,所收取費用主要用于房租、老師及員工工資、裝修和購買辦公用品等,同期未過線學生經協商后退費約為三四萬元。
公司被判返還70%費用
剩余費用作為培訓成本予以扣除
許昌市建安區人民法院審理認為,本案中,原被告雙方簽訂的《包過本科協議書》中顯示由河南某公司為學生提供高考文化課的教師、教學環境及條件、課程安排和管理制度,并按課表上課等,已遠超過教育咨詢范疇,實質是在向學生提供高考補習培訓業務。
根據《民辦教育促進法》第十二條規定“舉辦實施學歷教育、學前教育、自學考試助學及其他文化教育的民辦學校,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按照國家規定的權限審批”。《國務院辦公廳關于規范校外培訓機構發展的意見》(國辦發
2018
80號)第三條第六項規定“校外培訓機構審批登記實行屬地化管理。縣級教育部門負責審批頒發辦學許可證,未經教育部門批準,任何校外培訓機構不得以家教、咨詢、文化傳播等名義面向中小學生開展培訓業務”。
被告河南某公司未舉證證明其已經取得辦學許可證,且其經營范圍中也明確標明“不含輔導培訓”,其在不具備相應資格的情況下開展高中學科培訓,違反了上述法律的強制性規定,故其與原告所簽訂的《包過本科協議書》無效,原告要求其返還費用中的合理部分應予支持。
薛某的兒子在該被告處學習期間,該被告也對其進行了教學管理,提供了教學場所和教學師資力量等,結合本案案情,一審法院酌定由被告河南某公司按照原告所主張數額的70%(即6.3萬元)予以返還,剩余2.7萬元作為被告的培訓成本費予以扣除。法院未支持薛某主張的資金占用費。
最終,一審法院判決河南某公司向原告退還費用6.3萬元,駁回其其他訴訟請求。事后,河南某公司不服提起上訴,請求公司按照40%予以返還。日前,該案經許昌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作出終審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紅星新聞記者 王超
編輯郭宇 責編 官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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