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休黨員干部接受退休前管理和服務對象的宴請是否屬于違規吃喝?
吃喝問題絕非小事小節,而是關系黨在人民群眾心目中形象的“大政治”,對退休黨員干部也不例外。從中央紀委國家監委通報的案例看,有的黨員干部在職期間能夠自我要求,但在退休后放松了自我約束,認為不再擔任公職,就可以不再遵守黨內法規和國家法律法規,不僅肆無忌憚地接受各種宴請,還收受退休前管理和服務對象的禮品禮金,有的甚至借助“攢飯局”等方式,利用原職權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和影響力,大搞所謂“居中協調”,通過其他公職人員,為請托人謀取不正當利益,索取或者收受請托人財物。對于此類問題,必須深刻認識到,中央八項規定是“長期有效的鐵規矩、硬杠杠”,黨員干部無論退休與否,都應該嚴格遵守黨規黨紀和中央八項規定精神。特別是曾經擔任過領導職務的黨員干部,退休后仍具有一定的影響力,更應帶頭嚴于律己,嚴格遵守黨的紀律和中央八項規定精神,如果接受退休前管理和服務對象的宴請,造成不良影響,對其行為可以視情節輕重給予相應處理。如給予黨紀處分,考慮到其退休后不再具有執行公務的職權,可適用《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廉潔紀律兜底條款予以定性處理。
轉自:陜西高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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