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我國石窟寺具有分布廣泛、歷史悠久、發展脈絡清晰的特點,是文明交流互鑒實證、文化融合的重要實物遺存。當前石窟寺考古工作不斷展開,理論研究走向價值挖掘,石窟寺文物在新時代文物工作方針指引下開展有效利用,讓文物活起來。通過對石窟寺類文物資源的內涵解釋和病害情況的分類分析,提出保護、管理、研究、利用的需求,并試圖通過推動建設石窟寺類文物的保護專項規劃標準,解決石窟寺類文物特殊的保護利用需求。
石窟寺作為我國文化交流與貿易往來的重要實物遺存,其保護利用工作事關我國優秀傳統文化的傳承與發展,是社會主義文化強國建設的重要資源,是促進文明交流互鑒的關鍵之一,具有重大意義。黨的十八大以來,各級黨委和政府支持開展石窟寺搶救保護、考古研究、展示利用等工作,并取得了一定成效,但也存在一些待改善的問題。黨的十九大報告中明確要求“加強文物保護利用和文化遺產保護傳承”。2019—2020年期間,習近平總書記先后考察敦煌莫高窟、云岡石窟,強調加強石窟研究工作。為深入貫徹落實習近平總書記關于石窟寺保護利用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和國務院關于加強石窟寺遺址保護利用工作專題會議部署,2020年10月,國家文物局組織開展了“全國石窟寺專項調查”(辦保函〔2020〕889號)(以下簡稱專項調查),旨在全面掌握石窟寺狀況,摸清保存現狀、分析形勢,為科學制定保護政策和中長期規劃奠定重要基礎。同年11月,國務院辦公廳發布《關于加強石窟寺保護利用工作的指導意見》(國辦發〔2020〕41號)。2021年,國務院辦公廳印發《“十四五”文物保護和科技創新規劃》(國辦發〔2021〕43號),文物事業發展規劃首次上升為國家專項規劃,充分體現了黨和國家對文物事業的高度重視。同年12月,國家文物局印發《“十四五”石窟寺保護利用專項規劃》(文物保發〔2021〕34號)(以下簡稱《規劃》)。《規劃》分為短期、近期、中長期,意在分階段解決并改善石窟寺本體安全及保存狀況,消除重大險情并提升安全防范能力,深化考古研究,提升保護技術,健全體制機制等工作,建設石窟寺保護體系、研究機構和保護人才,全面提升中國石窟寺文化在國際上的影響力。整理近年關于石窟寺類文物保護、研究會議與政策文件(圖一)。
2022年,全國文物工作會議確立“保護第一、加強管理、挖掘價值、有效利用、讓文物活起來”的新時代文物工作方針,明確了新時代文物保護工作前進的方向。
新時代方針具有豐富的思想內涵、極強的指導性與實踐性,體現出對文物工作的繼往開來和統籌謀劃,是與時俱進的理念。面對新時代文物工作方針新要求,黨中央高度重視石窟寺類文物保護與活化利用,我們認為,石窟寺文物保護規劃作為指導保護管理、研究和利用的作用亟待加強,保護規劃的內容要求和構架應符合新時代文物工作要求和滿足石窟寺考古研究的需求。下面,在理解新時代文物工作方針的基礎上,結合石窟寺文物的內涵、特征、材料、規劃等方面談一些認識。
一、石窟寺類文物資源特點
佛教石窟淵源于印度,一般指開鑿在河畔山崖的佛教寺廟,是一種利用巖體建造寺院的建筑形式,主要用于修行、禮佛和僧侶起居①。我國開鑿的石窟最早可追溯到3世紀,在5—8世紀盛行,最晚至16世紀。洞窟形制可分為中心塔柱廟窟、無中心塔柱的佛殿窟、僧房窟、大像窟、佛壇窟、羅漢窟、禪窟群7種,造像包括佛像、菩薩像、弟子像、天王像、力士像、八部及諸天等類。根據洞窟形制和主要造像的差異可分為新疆地區、中原北方地區、南方地區和西藏地區②。我國石窟寺沿絲綢之路由西向東、向南傳播,呈現出分布廣泛、規模龐大、時間跨度長、傳承脈絡清晰、區域關聯密切的特點,是比較系統和完整的佛教、建筑、雕塑、壁畫、書法等研究體系,體現出中華民族的審美追求、價值理念和文化精神。
這種源于古印度的石窟藝術不僅凝聚宗教文化,也為世人呈現出文化時代特征。印度阿旃陀石窟始建于公元前2世紀③,分為小乘和大乘兩個時期④,是著名的佛教勝跡。窟內以佛傳、佛本生、因緣故事為主,較為全面地展現了石窟建筑、雕刻和繪畫方面的佛教藝術,被譽為“笈多時期”印度藝術的結晶⑤。隨絲綢之路暢通和佛教文化傳播,印度石窟傳至阿富汗、中亞地區,又由中亞依次傳入中國、韓國等東亞地區。其中,阿富汗與烏茲別克斯坦、塔吉克斯坦和中國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同為中亞佛教藝術的繁榮地區,作為佛教東傳的重要通道,其佛教藝術極具盛名,巴米揚石窟最具代表性⑥。由于古代巴米揚地區為犍陀羅和巴特克里亞的交通要道,波斯、希臘文化滲入,巴米揚石窟東西大佛像和750多處龕窟⑦,以造像、覆缽塔、壁畫、僧房為主,體現出笈多馬圖羅、犍陀羅等地特征相互融合的佛教藝術風格⑧。印度學者P.貝納吉爾從地理條件、藝術特征角度論述了阿旃陀石窟、巴米揚石窟與吐魯番、敦煌兩地石窟的文化聯系⑨。日本學者羽田亨從佛教傳播規律提出巴米揚石窟影響了龜茲石窟⑩;宿白通過對大佛造像研究推測龜茲影響了巴米揚石窟?;王征通過比對壁畫布局、內容、色彩、技法等繪畫風格,判定巴米揚石窟并未影響龜茲大像窟的建造?。
古印度佛教造像分為貴霜時期、笈多時期和波羅時期,對應著東漢至晉、十六國至初唐、唐后期至北宋,我國造像深受其影響,并逐漸融合本國文化特征,石窟藝術風格也從“師仿”到“創新”轉變?。在5—7世紀前后(魏晉至盛唐時期)形成石窟藝術高峰,隨后世界各地的石窟藝術逐漸衰落。而我國因為獨特的自然、地理、人文環境,延續并發展中國石窟藝術新高峰,從而把石窟藝術史向后延續了400多年?。這些石窟不僅體現了佛教中國化歷程,亦是中國佛教藝術世界性或人類文明共同性,三教合一、多教共處正是人類文明和而不同的生動體現。
具有突出普遍價值的遺產可列入世界遺產名錄,石窟遺址在一定時期內或某一文化區域內對宗教藝術、建筑藝術、紀念物藝術發展產生過巨大影響,代表了一種獨特創造性藝術成就,為已消逝的文明或文化傳統提供特殊見證。《世界遺產名錄》中石窟遺址共計20多處,主要分布在亞洲。其中,中國有4處世界文化遺產,1處文化與自然混合遺產,另有6處作為其他遺產要素的石窟寺(表一)。石窟寺真實完整地記錄著人工構筑物與自然地質體結合的文化景觀。中國石窟寺規模之宏大、分布之廣闊、體系之完整,極具中國特色,在世界文化遺產中占有重要的地位。
基于《規劃》與專項調查結果,我國共有2155處石窟寺、3831處摩崖造像,共計5986處,其中,全國重點文物保護單位共288處,省級文物保護單位417處,市縣級文物保護單位1285處,尚未核定公布為文物保護單位的不可移動文物3361處,另有新發現635處。
圖一 近年石窟寺工作相關文件及政策
表一列入世界遺產的中國石窟
序號
名稱
入選年份(年)
種類
所在區域
始建年代
1
莫高窟
1987
C
甘肅敦煌
前秦建元二年(366)
2
龍門石窟
2000
C
河南洛陽
北魏
3
云岡石窟
2001
C
山西大同
北魏
4
大足石刻
1999
C
重慶大足
初唐
5
樂山大佛
1996
C+N
“峨眉山-樂山大佛”
四川樂山
唐先天二年(713)
6
飛來峰
2011
C
“杭州西湖文化景觀”要素
“西湖文化史跡”代表
浙江杭州
五代后周廣順元年(951)
7
麥積山石窟
2014
C
“絲綢之路:長安-天山廊道的路網”宗教遺跡類遺產點
甘肅天水
后秦
8
炳靈寺石窟
2014
C
甘肅臨夏永靖
后秦
9
大佛寺石窟
2014
C
陜西咸陽彬州市
唐貞觀二年(628)
10
蘇巴什佛寺遺址
2014
C
新疆庫車市
南北朝
11
克孜爾石窟
2014
C
新疆拜城
3世紀
注:C為文化遺產,N為自然遺產,C+N為混合遺產。
二、石窟寺類文物資源的價值特征
價值評估是對文物及其附屬環境進行闡釋與評價,是對遺產價值形成的判斷,是遺產單位等級劃分的依據,同時也是各種文物保護工作實施的決策。《中國文物古跡保護準則》(2015年版)(以下簡稱《準則》)闡述,保護工作必須按照規定程序進行,其中價值評估置于首位,且在整個保護實踐中始終貫穿著文物價值的評估。價值的判斷決定了保護實踐的方法和路徑?。
石窟寺促進了佛教文化在我國的傳播,石窟寺的興建、衰敗均與我國重要的歷史大事件、重要歷史人物相關,是當時古代社會、思想觀念的體現,成為另外一種形式的歷史記憶。其在傳播與建造過程中,經過3世紀、5—7世紀、9世紀末—13世紀中期的3次造像高峰,不斷與本土文化、宗教、藝術審美等相融合,使得石窟寺藝術具有中國化文化融合見證的重要歷史價值。
我國是擁有世界文化遺產石窟類最多的國家,不同形制的龕窟體現了與人文、自然環境和諧統一的建筑藝術,此外,石窟寺內部保存有大量的壁畫、雕像、石刻等文化遺產,享有“繪畫博物館”“雕塑博物館”“石刻博物館”等盛名,這些石窟寺翔實記錄著各時代變化下我國藝術的發展過程,具有極高的藝術價值。
石窟寺是利用自然巖體營造的工程,所以,巖體的地質條件不僅影響著營造的難易程度、工程規模,更控制著洞窟類型和造像題材的選擇。我國是全球具有重要地質特色的地區之一,巖石種類豐富,不同巖石具有其自身特點,巖體裂隙、滲水、風化等均會影響石窟寺的營造,匠人因地制宜,利用力學、光學、地質學等營造,故而石窟寺是古代工程技術、傳統工藝、設計規劃和材料應用的集大成者,具有極高的科學價值。
從古至今,宗教以石窟寺為載體,通過彩塑、壁畫、經書等實物遺存傳播信仰,宗教活動推動傳播。石窟藝術已然成為樹立正確宗教觀念的有效途徑之一,具有社會效應和價值。石窟寺在傳播和發展過程中,不斷與我國文化體系、思想觀念相融合,受區域民族文化、地區文化、宗教文化的影響,呈現出區域差異性,具有多樣性特征。由于石窟寺多開鑿在山林、河畔等地,設計之初便有意識地將其與自然環境相協調,形成特色的人為環境,賦予石窟寺更深層次的文化內涵。
因此,認識中國石窟寺文物的價值應從:歷史價值、藝術價值、科學價值、文化融合、文明交流互鑒、思想史、民俗史等多方面多維度深入開展,并在文物保護規劃中加以體現。
三、石窟寺類文物資源保護規劃的需求研究
《準則》闡述,文物古跡保護和管理的基本程序為調查、評估、確定文物保護單位等級、制訂文物保護規劃、實施文物保護規劃、定期檢查文物保護規劃及其實施情況。國家文物局發布《全國重點文物保護單位保護規劃編制審批管理辦法》《全國重點文物保護單位規劃編制要求》(文物辦發〔2004〕46號)(以下簡稱《規劃編制》),對保護規劃體例提出要求,一般包括專項評估、保護區劃、保護措施、展示規劃、管理規劃、規劃分期等。張榮通過對2016年10月之前的石窟寺保護規劃進行分析研究?,規劃通過率較高,但由于石窟寺文物載體密集、價值重要、本體脆弱、展示難度大等特點,保護規劃編制及實施時需要前瞻性、指導性,又需要切實可行,從文物價值認知出發,明確保護對象,劃定保護區劃,制定保護措施,計劃管理利用等實現有效保護和展示利用。
《規劃編制》所陳述的內容是保護規劃的基本要求,根據不同文物類型和價值特征,文物保護單位應有針對性的提升編制內容,符合其他標準、規范的規定。例如,大遺址這類遺存豐富、景觀宏偉、歷史信息豐富、結構復雜的遺跡,《規劃編制》就表現出了內容不全、深度不夠的問題,為確保大遺址及其環境得到切實有效的整體保護,適應社會發展,2015年國家文物局印發了《大遺址保護規劃規范》(WW/Z0072—2015),提出了更為細致的評估要求、保護區劃、管理規定和各類分項規劃。
有關石窟寺的文物保護規劃多是基于現狀和文獻的研究提出保護措施和規劃要求。石窟寺類文物與其他類型相比,具有以下特殊性:歷史悠久,多有不同時期的開鑿與重修;文物種類繁多且數量較大,價值載體密集;本體載體脆弱,受地質環境和文物本體材料影響,病害類型多樣;石窟地理位置多為偏遠難行之地,各龕窟空間有限,受環境和人為影響較大,展示利用受限;制度、人員和設施有所欠缺,管理難度大。值得注意的是,中國歷史上的石窟寺多與古建筑相依存或有古建筑形式的窟檐起到保護作用,但此類與石窟相依存的古建筑基本多已消失,同時代的寺院格局不清。梁思成?、劉敦楨、宿白?等在20世紀中早期便對崖面或洞窟內壁的建筑形象進行研究,但目前針對這些承載著豐富歷史信息的窟前建筑所開展的考古工作缺乏系統性。國家文物局印發的《不可移動文物認定導則(試行)》(文物政發〔2018〕5號)中指出,1911年以前的石窟寺,當洞窟尚存(無論保存程度如何)或遷移后在新址有獨立地域范圍時,認定為不可移動文物。在認定過程中,有時會因為石窟年代較晚或遺跡損壞嚴重而被忽略,從而影響石窟寺或石窟群規劃中保護對象、保護措施、展示范圍等內容。
(一)考古開展價值挖掘的緊迫性
我國石窟寺考古研究可追溯到1900年,英國斯坦因在中國境內進行考察活動;1902年,日本尹東忠太在大同調查古建筑時發現了云岡石窟,并發表相關研究?;1902—1914年,德國格倫威爾、勒柯克剝取拜城、庫車、吐魯番石窟壁畫;1906年,俄國學者對克孜爾石窟、庫木吐喇石窟等遺跡進行調查;1907年和1914年,斯坦因先后兩次抵達敦煌莫高窟,完成了洞窟編號、壁畫和塑像拍攝等考古調查,劫奪大量文物;1933年,日本、美國學者在天龍山石窟、龍門石窟調查石雕造像,并盜取;1938年,日本水野清一等人對云岡石窟進行勘察、測繪和拍照,形成《云岡石窟》成果。
1919年,陳垣發表《記大同武州山石窟寺》一文,對石窟開鑿時間、歷史大事記等進行整理。之后常惠、趙邦彥、周一良等學者對云岡石窟開展詳細研究。梁思成、林徽因、劉敦楨等學者就云岡石窟的北魏建筑完成了詳細的勘測,梳理了建造年代、建筑形式和已有研究成果。1925年,陳萬里對敦煌石窟進行考古調查;1930—1933年,西北科學考察團在新疆維吾爾自治區開展石窟調研工作;1934—1935年,北平研究院和中國營造學社在響堂山石窟及附近石窟群完成記錄工作;1941—1943年,張大千等人對敦煌石窟進行編號,開展調查;1941—1951年,馮國瑞等人完成麥積山石窟的文獻梳理、現場調查和龕窟編號工作,出版《麥積山石窟志》《天水麥積山石窟介紹》。1951—1952年,馮國瑞等人完成了炳靈寺石窟和天梯山石窟的初步勘察。1951年開始,宿白對敦煌石窟開展了一系列的研究與實踐工作。20世紀50—60年代,以新疆維吾爾自治區、甘肅、陜西、河南、四川等地為主要區域開展石窟寺調查活動,之后石窟寺考古研究工作呈現百花齊放的局面。閻文儒著《中國石窟藝術總論》、李裕群發表《中國石窟寺考古五十年》、樊錦詩著《〈敦煌石窟全集〉考古報告編撰的探索》、瞿繼娟著《甘肅石窟發現史》等。總體說來,20世紀上半葉,石窟寺考古多伴隨著外國人的調查與掠奪?;新中國成立后,在政府的重視和支持下,石窟寺考古工作得到了持續發展。
以上的一些考古及文獻研究工作,多數研究并未建立在真正的考古學基礎之上,民國時期的國外調查者多以盜取資料、盜寶的形式開展“研究”。新中國成立后,因考古工作重點圍繞基本建設考古和古代文明探源工程等,受技術、規范、人員、經費限制,有關石窟寺的科學考古開展較晚,特別需要強調的是,許多石窟寺完成了保護規劃的編制,但考古研究和闡釋還很薄弱,幾乎沒有設計考古規劃的章節。
為了更好地深化石窟寺考古研究工作,深入挖掘文物價值,推進石窟寺考古成果的規范化,促進考古報告編寫、出版等工作,2021年,國家文物局發布了《石窟寺考古報告編寫體例指南》(文物保函〔2021〕748號)和《中國石窟寺考古中長期計劃(2021—2035年)》。文中制定了詳細、規范的體例,并強調報告應全面、科學、系統反映考古調查報告及考古發掘報告工作成果。相關要求和內容需要納入到石窟寺文物保護規劃章節。
(二)病害分類、保護措施深度和規范性
《準則》提出7條保護原則:不改變原狀、真實性、完整性、最低限度干預、保護文化傳統、使用恰當的保護技術、防災減災。評估文物價值后,確定保護范圍、保護原則;準確評估文物保存狀況,制定對應的保護措施。
石窟寺按照組成材質可分為磚石文物、壁畫、塑像、建筑基址、窟前古建等,類型材質眾多,病害原因復雜。
2007年,由敦煌研究院編制的《古代壁畫病害與圖示》(WW/T0001—2007)標準正式實施。文件將古代壁畫病害分為24項,每種病害設置對應符號,并規定繪制要求。國家文物局于2020年6月廢止了該項標準(文物博發〔2020〕19號),現行標準是由敦煌研究院編制的《古代壁畫病害與圖示》(GB/T30237—2013)。新標準將壁畫病害劃分為28項,與之前的標準相比,“皰疹狀脫落”更改為“皰疹和皰疹狀脫落”,新增凝結水、鈣化土垢、低等植物、變色4種病害。
塑像病害分類暫未有相應規范,在《文物保護工程設計文件編制深度要求》(試行)(以下簡稱《深度要求》)專項設計中,對壁畫塑像設計提出要求,“圖紙應滿足《古代壁畫病害分類與圖示》的要求”。國家文物局印發的《文物保護工程資質管理制度改革的通知》(文物保發〔2021〕30號)的附件《文物保護工程分級及資質等級要求表》中注明:“壁畫保護涵蓋壁畫、彩塑保護。”塑像病害分類與圖示參照壁畫相關標準執行。
石質文物保護是各國文物保護工作者關注的重點問題之一。1977年,國際文物修護協會(IIC)學術會議上,意大利學者制定統一的石質藝術品病變評價和保存狀態檢查標準方法。同年,意大利Normal委員會的成立,并頒布《石材的可視性病害:術語》(Normal/80(1/88)),成為第一個國際的石質文物劣化病害描述及調查的技術規范?,規范以平行羅列的方法對石質文物表面現象進行病害劃分,共計25個類型,修訂版(2006年)擴充到27個。1988年,OrdazJ等人就古跡中巖石的變形進行了術語規范,包括磨損、氧化物、變形、凍融等詞條?。Dr.FitznerB等人根據1990—2001年?的研究成果,系統闡釋了“風化形態”概念。2001—2004年,“磚石結構損傷診斷系統”(簡稱MDDS)就“損傷類型”進行定義,將其分為表面變化、解體、開裂、變形、機械破壞和生物生長6個部分。表面變化和解體又進行了二級分類,最終形成48個損傷類型體系。2000—2005年,國際古跡遺址理事會石質學術委員會(ICOMOS-ISCS)編制了巖石劣化現象術語表?,用于巖石性能評價、保護、調查、研究、修復等工作,是當前最具影響和權威性的術語表,一級歸為5個組分,二級在此基礎上界定了28個獨立損傷類型,概括為缺失(7個)、變色與沉積(6個)、分離(7個)、斷裂與變形(2個)和生物寄生(6個)(圖二,1)。
20世紀50年代,敦煌、云岡、龍門石窟開展保護修復前期的調查,潘別桐和黃克忠將“環境地質病害”提出并引入到石質文物的保護中?。對于石窟寺這類依托于山體的文物,與地質環境密不可分,地質中涉及的病害類型和成因在石窟寺類文物上有部分適用。其中,巖體結構失穩、水害、表層劣化在石窟寺是極為普遍的?。由于巖體裂隙,致使大氣降雨后,水分進入石窟寺內,進而形成和加速沖刷、溶蝕、冷凝水、風化等,直接破壞壁畫、造像。
2007年,由西安文物保護修復中心(現更名為陜西省文物保護研究院)編制的《石質文物病害分類與圖示》(WW/T0002—2007)標準正式實施,石質文物病害分為7大類,18項(圖二,4)。國家文物局于2020年6月廢止了該項標準(文物博發〔2020〕19號),現行標準是由陜西省文物保護研究院(國家文物局磚石文物保護重點科研基地)、中國地質大學(武漢)、陜西省考古研究院共同編制的《館藏磚石文物病害與圖示》(GB/T30688—2014)(圖二,5)。新標準將磚石病害劃分為12項并配以相應描述。2011年,李宏松根據國際研究成果,從結構的邏輯性、劃分標準的客觀性,綜合考量我國石質文物類型、巖性、保存環境等方面,提出了劣化的分類分級,由組群、典型類型和獨立類型組成一套三級體系?(圖二,2)。王旭東等編寫了巖土質文物保護名詞術語,包括文物古跡病害、不良地質現象、洞室穩定性評價等保護研究與應用中常用的名詞?。《石質文物保護工程勘察規范》(WW/T0063—2015)適用于石窟寺及摩崖造像、石質建筑及構筑物等不可移動石質文物。其中對洞窟或建筑本體的病害有規定,主要為結構失穩、變形、危巖體、滑移破壞、傾倒破壞、崩塌、冒頂、片幫、滲漏等。而石窟寺類依托于山體,極大地受到地質環境影響。王金華等根據我國石質文物特征及保護實踐的特點,將石窟寺病害劃分為石窟寺環境及載體巖體工程地質病患、石窟寺文物本體病害2個一級類別,10個二級類別,28個三級類型?(圖二,3)。劉瑛楠等根據文物本體及載體、文物環境等方面歸納出石窟寺及其附屬文物主要病害類型,3個一級,13個二級,35個三級,14個四級?(圖二,6)。圖二歸納出具有代表性的各類石質文物病害的劃分標準。
圖二國內外石質文物病害分類
1.根據ICOMOS-ISCS發布的《Illustrated glossary on stone deterioration patterns》(2005年)石質文物劣化模式術語繪制2.據國家自然科學基金“自然環境因素控制下的砂巖類文物材料失效分析研究”(項目編號:40772167)項目成果繪制3.根據王金華、陳嘉琦、王樂樂等:《我國石窟寺病害及其類型研究》(《東南文化》2022年第4期)繪制4.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文物局發布的文物保護行業標準《石質文物病害分類與圖示》(2007年)繪制5.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和中國國家標準化管理委員會發布的國家標準《館藏磚石文物病害與圖示》(2014年)繪制6.根據劉瑛楠、詹長法、張向前等:《石窟保護利用闡釋方法框架研究》(《中國文化遺產》2023年第3期)繪制。
此外,石窟寺類文物涉及窟前寺廟遺址、窟前建筑基址等,它涉及古遺址病害類型。古遺址病害當前沒有形成專項行業標準,磚石材料多參考《巖土工程勘察規范》《墻體材料術語》、石質文物病害標準等文件。土遺址多表現為剝蝕、掏蝕、裂隙、沖溝、生物破壞等。基于多年區域遺址研究,學者們提出按照環境分區描述土遺址病害。孫滿利等在西北干旱區室外土遺址研究的基礎上,2010年,西安文物保護修復中心等單位編制了《古代建筑彩畫病害與圖示》(WW/T0030—2010)專項標準,鑒于彩畫的重要價值,《深度要求》制定了彩畫原狀保護和重新油飾專項設計要求。
綜上,石窟寺類文物保護單位的病害從自然角度看,涉及巖體、石質文物病害、土遺址病害、古建筑、彩塑、彩畫等文物類型的病害。規劃所涉及的病害評估和保護措施不應只停留在巖體和石質文物的范圍,應從石窟寺文物的歷史完整性、真實性角度出發,重新審視石窟寺類文物保護規劃中的現狀病害和措施,病害的標準也應涉及多個方面。
(三)管理人員的多樣性
國家對石窟寺類文物保護利用和研究的重視,石窟寺類文物保護單位文物類型的不斷豐富,價值挖掘的需求不斷提高,使得石窟寺類文物保護單位的管理規劃提質升級將土遺址病害劃分自然破壞和人為破壞為2個一級,內包含7個二級,20個三級?。王旭東等對土遺病害的劃分與孫滿利相近,在三級分類中增加了溫度剝離、凍融掏蝕、掏蝕坍塌、灰塵污染、工業建設和農業耕作?(圖三)。張虎元等厘定了潮濕土遺址的概念,并界定了潮濕土遺址典型病害為收縮開裂病害、脹縮病害、植物損害、崩解病害?。
窟前建筑按照材料可分為窟面雕鑿的石質仿木構和窟前接連的木構窟檐殿閣?,裴強強等根據窟檐發展和演變將窟前建筑分為4個階段21種主要類型?。窟前建筑能有效防止風沙吹蝕、陽光直射、雨水沖刷,同時擴充了參拜禮佛空間。石質窟前建筑病害參考巖體、石質文物病害分類;木構窟檐殿閣則涉及古建筑類文物病害類型。木構建筑病害則按照地基與基礎、砌體結構及構件、大木結構與構件、木基層及構件、屋面及脊飾、小木作、油飾彩畫分位置界定。古建筑病害分級分類如圖四所示。2007年,《北京文件———關于東亞地區文物建筑保護與修復》肯定了彩畫的重要性、藝術性、多樣性,強調保護其真實性。
圖三土遺址病害分類
圖四古建筑病害分類
要在文物保護規劃中充分體現。從石窟寺類文物的內涵出發,管理人員包括行政、業務方向,專業類如巖土、考古、建筑、宗教等;從國家對石窟寺的重視程度,管理級別需要提升,機構也需要加強;針對石窟寺保護需要制定專門的管理條例;科技賦能在石窟寺管理中大量使用。因此,石窟寺類文物保護單位的管理和專業人才隊伍建設相較于其他類,得通過文物保護規劃有針對性、強制性地規定級別、方向、管理制度等內容。
(四)石窟寺保護利用的有效性
中共中央辦公廳印發了《關于加強文物保護利用改革的若干意見》(中辦發〔2018〕54號)《“十四五”文物保護和科技創新規劃》等文件加強對文物活化利用總體部署,頂層設計與政策支持不斷完善。在2017年試行文件的基礎上,國家文物局正式印發了《文物建筑開放導則》(文物保發〔2019〕24號),用于指導文物開放利用。文中指出,在不影響文物建筑安全的前提下,進行參觀游覽、科研展陳、社區服務、經營服務等活動。石窟寺類文物依附山體而建,空間范圍狹小,通常僅有窟門與外界大氣環境相連,與古建筑、古文化遺址等相比較,屬于密閉-半開放環境。敦煌莫高窟?、炳靈寺石窟?、龍門石窟?、北石窟寺?等石窟均開展了參觀人員對微環境、石質文物、壁畫的影響研究。這種保存環境不僅受外界環境的影響,參觀人員對窟內溫度、濕度、二氧化碳含量等也具有顯著影響,且環境參數波動頻率與參觀流量呈正相關,易造成窟內壁畫、塑像的脫落、酥堿等病害。國家文物局在2020年印發了《關于加強石窟寺等文物開放管理和實行游客承載量公告制度有關工作的通知》(文物保發〔2020〕32號),進一步加強石窟寺保護管理,切實解決部分石窟寺游客量超負荷問題,確保文物和游客安全,提供良好的參觀游覽環境。文中強調,應按照《文物保護單位游客承載量評估規范》(WW/T0083—2017)《景區最大承載量核定導則》(LB/T034—2014)及石窟寺保護規劃等有關要求,合理測算、從嚴設定石窟寺景區游客承載量。因此,石窟寺類文物的開放利用稍有不慎,存在文物安全和人員安全問題。
石窟寺類文物的有效利用既不可強調社會效益的最大化,更不可強調經濟效益的最大化。對于參觀人流要在專項調研評估的基礎上實行一窟一策,在整個文物保護景區內要通過規劃分流游客線路和流量。通過日總游客數,點承載數,線人流量,利用大數據準確控制游客流線和量。如網絡預約、錯峰參觀、限時限流、實時監測、預警上報等方式,調節控制游客量,嚴格落實游客承載量各項指標。石窟寺景區亦可通過建設數字博物館、智慧景區及虛擬體驗等措施,提高展示利用水平,提升游客參觀游覽體驗,分散實體參觀洞窟游客流量,減少威脅文物安全的潛在因素。虛擬旅游體驗可通過“刺激(Stimulus)—機體(Organism)—反應(Response)”理論(SOR理論)進行測算與研究?。
四、石窟寺類文物資源保護利用規劃建議
(一)通過石窟寺文物規劃的特殊性解決特殊問題
上文提到石窟寺文物的特殊性,是基于石窟寺文物的現狀涉及考古與研究、窟前古建筑、巖體、石刻、藝術及佛教史等元素,內容缺一不可。石窟寺文物內涵及元素的復雜性,決定了文物保護規劃內容的現狀、價值闡釋、保護措施的復雜性。石窟寺文物所代表的多元文化藝術內涵,要求價值闡釋和有效利用的精準與高標準。石窟寺文物保護規劃需要在《規劃編制》的基礎上,借鑒遺址類、古建類、石刻類文物的保護標準,制定適合于石窟寺類文物的規劃要求。
(二)通過規劃實踐新時代文物工作方針
“保護第一,加強管理,挖掘價值,有效利用,讓文物活起來”的新時代文物工作方針,明確了新時代文物工作的方向。石窟寺類文物價值高,價值內涵豐富,文化元素多元,在對其文物保護規劃中如何落實新時代文物工作方針,本文提出以下幾點。
第一,文物保護規劃中應鮮明地提出新時代文物工作方針,要用新時代文物工作方針的五個方面統領規劃大綱和內容。第二,實踐保護第一。規劃篇章中的保護現狀及評估、保護措施規劃是落實保護第一的體現和抓手。要從石質載體、石刻、土遺址、古建筑、壁畫、造像等專項保護的角度全面統籌保護措施。第三,通過加強管理規劃,實現“四有”工作的完善,明確機構級別、編制人員結構規劃、建設法制和內部管理制度等。第四是挖掘價值。石窟寺類文物歷史載體多為古建、石窟、寺廟遺址、少量窟前建筑等,保護規劃中必須加大考古和研究方面的規劃,從考證石窟寺建設格局、功能布局、思想文化等方面入手,通過規劃明確挖掘價值的導向和意義,實則是為保護、管理、利用和活起來提供基礎。第五是有效利用的問題。前文已提到有關石窟寺文物“有效利用”的要求和方法,在規劃中要精準把握,在嚴格和長期評估的基礎上提出一個利用的程度。這個度“不是社會效益的最大化,更不是經濟效益的最大化”,更準確的是“達到歷史文明交流互鑒的物證載體,當下凈化心靈的場所”。第六是“讓文物活起來”。它是新時代文物工作的最終目標,保護文物就是讓歷史說話,讓文物說話。石窟寺類文物保護規劃中要針對每處文物的歷史、藝術、文化價值,基于價值研究和時代需求的基礎上,在規劃中提出明確的活化利用路徑、方式導向建議。
(三)通過規劃創新石窟寺文物保護理念
改革開放以來,中國文化遺產保護理論不斷豐富,2000年《中國文物古跡保護準則》發布,2015年,《準則》經過修訂。《準則》(2015年)明確“不改變原狀”原則,“不改變文物原狀的原則可以包括保護現狀和恢復原狀兩個方面的內容”。石窟寺現狀洞窟多為露天狀態,位于窟外兩側的石刻、石雕長期風吹雨淋,受陽光直射的窟內和其他區域石質衰敗程度明顯加重。歷史上窟前建筑也曾多次修葺或重建,但隨著部分從業者對《準則》不改變原狀的曲解,窟前原有建筑的有效保護與利用成為了避而不談的內容。如河北邯鄲南北響堂石窟外壁的石刻、石雕,龍門石窟大佛,大足石刻,麥積山石窟等,幾乎都面臨著歷史上有窟前建筑,當下暴露于陽光風雨之下的窘境。事實上,窟壁存有窟前建筑的屋頂形狀和高度,梁架的位置和規格尺寸,也殘存著部分柱網柱窩。研究后可確定建筑格局、體量、材料、時代等基本工藝,甚至有些窟前建筑保存有繪圖或歷史照片。針對這一類有翔實考證的遺跡,可通過規劃研究、評估,在保留且不破壞原有遺跡的基礎上,采用可逆材料與工藝適當恢復石窟寺窟前建筑,不僅使文物的真實性得以延續,也有利于石窟及內部文物的保護。
(四)通過保護規劃提出建設國家石窟寺遺址公園
《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加強石窟寺保護利用工作的指導意見》《全國石窟寺保護利用“十四五”專項規劃》和《“十四五”文物保護和科技創新規劃》等文件,明確提出了石窟寺遺址建設國家遺址公園的新要求。為發揮石窟寺文物所代表的包容性、創新性和和平性特征,應將建設國家石窟寺遺址公園作為重要任務提上日程。
綜上,石窟寺類文物資源確有特殊性,所承載的文化價值和使命非常突出,有必要通過文物保護規劃,制定出符合每處石窟寺的保護、管理、研究、利用的路徑,使其在建設文化自信,文明交流見證中發揮更好作用。
結合《準則》和文保單位保護規劃編制要求,構建石窟寺類文物保護規劃工作框架(圖五)。力求從調查研究到分期實施的全面制定,并對相應經費編制概算,以確保保護規劃的順利開展和有效實施。
圖五 石窟寺類文物保護規劃工作框架
[基金項目]本文為中國文化遺產研究院基本科研業務費專項獎金資助項目(項目編號:2023-JBKY-05)和2023年度國家資助博士后研究人員計劃C檔資助項目(項目編號:GZC20230060)研究成果。
注釋
①李宏松、何正萱:《關于石窟寺保護的幾點思考》,《中國文化遺產》2021年第4期。
②?宿白:《中國石窟寺研究》,生活·讀書·新知三聯書店出版社2019年,第1—6頁;第7—33頁。
③路文:《儒家文化對中國佛教繪畫的影響——以阿旃陀石窟和敦煌的壁畫風格對比為例》,《中國宗教》2021年第8期。
④梁燕:《阿旃陀石窟壁畫中的說一切有部思想》,《湖南大學學報》(社會科學版)2021年第1期。
⑤朱滸:《阿旃陀石窟佛教故事雕刻研究》,《中國美術研究》2017年第4期。
⑥?溫玉成:《中國佛教石窟考古學概論》,《大足學刊》2018年第二輯。
⑦殷力欣:《阿富汗古代佛教藝術遺存》,《美術觀察》2001年第8期。
⑧丁方、孫含露:《世界文化遺產超級克隆技術——以巴米揚石窟壁畫修復工程為例》,《美術觀察》2021年第12期。
⑨楊富學:《阿旃陀·巴米揚·吐魯番與敦煌間的文化聯系》,《敦煌研究》1995年第2期。
⑩【日】羽田亨著,耿世民譯:《西域文明史概論(外一種)》,中華書局2005年,第22—37頁。
?王征:《巴米揚和龜茲佛教藝術比較研究》,《西域研究》2009年第4期。
?張同標:《論古印度佛像影響中國的三次浪潮》,上海大學博士學位論文2012年。
?朱光亞、徐蘇斌、杜曉帆等:《筆談:求真·識史·互鑒——挖掘文物和文化遺產多重價值的理論基礎與方法路徑》,《中國文化遺產》2023年第2期。
?張榮:《中國石窟寺保護規劃分析研究》,《中國文化遺產》2018年第4期。
?梁思成、林徽因、劉敦楨:《云岡石窟中所表現的北魏建筑》,《中國營造學社匯刊》1933年第4卷第三四期合刊。
?宿白:《石窟寺考古的回顧》,《文物》1970年第10期。
?李雪芹:《百年研究回望》,《中國文化遺產》2007年第5期。
?徐蘋芳:《中國石窟寺考古學的創建歷程——讀宿白先生 <中國石窟寺研究> 》,《文物》1998年第2期。
?Normal 1/88. Alterazioni macroscopiche dei materiali lapidei: lessico.[M] Roma:CNR,1990.
?Ordaz J, Esbert R M. Glosario de términos relacionados con el deterioro de las piedras de construcción[J]. Materiales de construcción, 1988, 38(209): 39-45.
?Fitzner B, Heinrichs K. Damage diagnosis at stone monuments-weathering forms, damage categories and damage indices[C]. Understanding and managing stone decay, Proceeding of the International Conference "Stone weathering and atmospheric pollution network (SWAPNET 2001)".Prague: The Karolinum Press2002:11-56; Fitzner B, Heinrichs K. Damage diagnosis at monuments carved from bedrocks in Petra, Jordan[C]. Proceedings of the IIIrd International Symposium on the Conservation of Monuments in the Mediterranean Basin, "Stone and Monuments: Methodologies for the Analyses of Weathering and Conservation", Venice:1994: 663-672; Fitzner B, Heinrichs K, Volker M, Campos Perez R. Damage investigations on natural stone monuments in Minas Gerais, Brazil[C]. Proceedings of the International RILEM/UNESCO Congress "Conservation of Stone and other Materials: Research - Industry - Media", Paris: 1993: 360-367.
?ICOMOS-International Scientific Committee for Stone. Illustrated glossary on stone deterioration patterns.[M] Paris: ICOMOS Documentation Center, 2008.
?潘別桐、黃克忠:《文物保護與環境地質》,中國地質大學出版社1992年,第3—8頁。
?李黎、陳衛昌、劉建輝等:《石窟寺巖體穩定性預測與加固關鍵問題》,《石窟與土遺址保護研究》2022年第1期。
?李宏松:《文物巖石材料劣化特征及評價方法》,中國地質大學(北京)博士學位論文2011年。
?王旭東主編:《巖土質文物保護名詞術語》,科學出版社,2014年。
?王金華、陳嘉琦、王樂樂等:《我國石窟寺病害及其類型研究》,《東南文化》2022年第4期。
?劉瑛楠、詹長法、張向前等:《石窟保護利用闡釋方法框架研究》,《中國文化遺產》2023年第3期。
?孫滿利、李最雄、王旭東、諶文武:《干旱區土遺址病害的分類研究》,《工程地質學報》2007年第6期。
?王旭東、李最雄、諶文武等:《土遺址保護關鍵技術研究》,科學出版社2013年。
?張虎元、李敏、王旭東、郭青林:《潮濕土遺址界定及病害分類研究》,《敦煌研究》2011年第6期。
?彭明浩:《中國石窟寺窟前建筑的發現與研究》,《中國文化遺產》2018年第5期。
?裴強強、陳嘉睿、郭青林:《石窟寺窟檐保存現狀與保護對策思考》,《西北大學學報》(哲學社會科學版)2022年第2期。
?張國彬、薛平、侯文芳等:《游客流量對莫高窟洞窟內小環境的影響研究》,《敦煌研究》2005年第4期;陳海玲、陳港泉、NevilleAgnew等:《開放參觀對莫高窟洞窟微環境的影響》,《文物保護與考古科學》2017年第6期。
?劉宗昌、孫淑梅、王玲秀等:《游客量對炳靈寺第128窟微環境影響初步研究》,《文物保護與考古科學》2022年第1期;劉宗昌、孫淑梅:《炳靈寺石窟環境與169窟溫濕度特征對比分析》,《絲綢之路》2017年第20期。
?方云、黃志義、張新鵬等:《CO2劣化龍門石窟碳酸鹽巖的機理模擬試驗研究》,《中南大學學報》(自然科學版)2015年第7期;黃志義、方云、王凱等:《龍門石窟游客數量與二氧化碳濃度動態變化規律研究》,《科學技術與工程》2014年第14期。
?張博、崔惠萍、裴強強等:《不同開放環境下北石窟洞窟溫濕度變化特征》,《巖石力學與工程學報》2021年增1期。
本文原發表于《北方文物》,2025年第2期,第85~97頁
編校:劉葳
初審:彭蕾
終審:吳育華
特別聲明:以上內容(如有圖片或視頻亦包括在內)為自媒體平臺“網易號”用戶上傳并發布,本平臺僅提供信息存儲服務。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