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容城縣的一條道路上,
90后司機姜某正駕車正常行駛著。
突然從對向車道竄出一支騎行小隊。
小隊里一名11歲的男孩騎著騎著突然摔倒在地。
事發突然,
姜某躲避不及,
車輛狠狠地碾壓到了摔倒的男孩身上……
這是一起發生在2024年8月12日的河北騎行男孩身亡案,
當時被撞的男孩隨父親一起騎行,
在不慎摔倒后,
遭對向車道行駛中的汽車碾壓身亡。
根據涉事汽車的行車記錄儀顯示,
司機姜某的汽車車速在52km/h左右。
而事發路段屬于未交工驗收路段,
沒有通車。
也沒有相關標識。
這些都加大了姜某定罪的難度。
很多人包括姜某自己都認為他屬于過失致人死亡罪。
根據刑法,
過失需滿足“預見可能性”與“結果回避可能性”。
但檢方卻認為,
姜某在未驗收路段行駛時,
應預見到騎行隊伍可能發生意外,
卻未減速或避讓,
存在疏忽大意的過失。
可姜某的辯護律師指出,
事發時姜某的車輛時速52公里(未超速),
男孩也因他人剮蹭突然摔倒,
姜某僅有不到1秒反應時間,
屬不可抗力。
在爭論近半年后,
姜某終于在近日迎來了結果,
他收到了容城縣人民檢察院送達的《不起訴決定書》。
檢察院采納“意外事件”結論,
認定姜某無主觀過失,
終結刑事追責。
那么,
在姜某被認定無責后,
誰又改為死去的11歲男孩負責呢?
男孩的悲劇不僅在于司機的個體行為,
更大的責任是整個系統性監管的失職。
首先是道路施工方與發包方,
未驗收路段違規開放通行,
且未設置警示標志,
這直接導致人車混行的危險場景。
其次是監護人失職,
死亡男孩案發時年僅11歲,
未達法定騎行年齡(12歲),
其父作為騎行活動組織者,
既違反交規,
也未盡到監護義務。
最后是路政部門瀆職,
對未驗收道路的長期放任使用,
折射出“以通代管”的懶政思維。
話雖如此,
但民事賠償的“分攤邏輯”卻不能轉化為刑事追責。
法律實踐中,
監管責任常被弱化為行政過失,
而刑事板子往往打在直接行為人身上。
總的來說,
姜某的“無罪”結局,
并非此次事件的終點。
當法律以“不起訴”為這場意外畫上句號時,
社會更應追問:如何避免下一個孩子倒在未驗收的道路上?
如何讓監護責任、監管義務不再流于紙面?
正如涉事律師所言:“正義不僅在于懲罰,更在于預防。”
這起案件留給社會的,
不應只是對司法的爭議,更應是一場推動制度完善的全民覺醒。
那么,
各位親愛的朋友,
你們怎么看騎行男孩遭碾壓身亡案的宣判結果呢?
歡迎留言討論,我們一起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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