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觀察者網專欄作者 田飛龍】
2025年5月30日,由中國倡議、全球數十個國家參與的《關于建立國際調解院的公約》簽署儀式在香港舉行,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員、外交部長王毅將出席簽署儀式。根據公約安排,這一新國際組織的總部落戶香港,將承擔起全球性的國家間爭端與國際投資商事爭端等事項的調解治理職責。
一、國際調解院落戶香港的意義
國際調解院是迄今為止全球唯一的專門以調解方式解決國際爭議的政府間國際組織,是《聯合國憲章》規定之調解條款制度化、機構化和程序化的國際法發展里程碑,更是中國承擔全球治理責任與提供全球治理制度公共品的重大成果。該機構被普遍認為與聯合國現有的國際法院、常設仲裁法院具有相同地位和互補角色。
國際調解院總部落戶香港圖自香港大公報
這一組織之成立,也是“一國兩制”全面準確實踐的題中應有之義。中共二十大宣布“一國兩制”長期堅持及完善特別行政區司法制度和法律體系。中共二十屆三中全會提出要健全香港、澳門在國家對外開放中更好發揮作用機制。2025年《政府工作報告》提出支持香港、澳門深化國際交往合作。國際調解院的簽約與運行,正是中央對“一國兩制”與港澳戰略角色進行新時代謀篇布局的典型舉措,是“一國兩制”進入新階段的制度建設亮點,高度契合了“一國兩制”根植中華文明特性、追求人類和平發展的初心與使命。
這也是一項謀劃多年的國際組織建設與國際法制度發展大事:
2022年10月21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外交部與香港特區政府簽署了《關于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設立國際調解院籌備辦公室的安排》。 2023年2月16日,國際調解院籌備辦公室在香港特區成立,籌備工作正式開展。2023年特區政府施政報告提出成立“香港國際法律人才培訓學院”以及深化調解文化和調解制度建設,無疑為國際調解院的規范發展提供了關鍵的政策支撐,也將健全和提升香港全球法律服務體系的要素與能力。 2024年10月14日至17日,《關于建立國際調解院的公約》第五屆談判會議在香港特區舉行,會議圓滿完成了《公約》談判,并決定于2025年在香港特區擇期舉辦《公約》簽署儀式。 2025年5月20日,外交部發言人宣布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員、外交部長王毅將出席于5月30日在香港舉行的《關于建立國際調解院的公約》簽署儀式。 2025年5月25日,國際調解院總部選址定于香港舊灣仔警署,翻新工程加快實施,預期于2025年底完工投入使用。
中央政府與特區政府在推進這一重大國際組織建設進程中的高度互信與高效率合作,也進一步證明了香港國安法與新選舉法改革以來“愛國者治港”的賢能化與可觀的制度成效。香港特區行政長官李家超提出國際調解院是“極高層次的國際組織”,體現“以和為貴”的中國傳統法律文化要義,對國家和香港都有重大意義,而對香港而言則有“三重利好”,即進一步鞏固提升香港國際法律中心地位、為香港創造大量就業崗位和經濟效益以及匯聚高端人才推動香港調解法律服務升級。
作為國家加持、國際關注下落戶香港的第一個政府間國際組織,特區政府必須從各方面提供好政策支持,孵化好這一全球治理“黃金品牌”,為香港后續進一步承接其他領域國際組織積累制度運作經驗和國際社會認可度。
這絕對是香港融入國家發展大局的超級利好的開始,因為國家主場和國家在全球治理中地位角色的進一步展現,必然意味著香港獲得更多、更優先的全球化新機遇和發展空間,香港與國家一同走向世界舞臺中央,對人類和平發展作出更大貢獻。
隨著包括國際調解院在內的香港國際地位與全球競爭力體系的進一步增強,“今日香港,明日臺灣”絕對會成為“一國兩制”的亮麗名片,對兩岸完全統一與國際社會更好認同起到關鍵的塑造引導作用。
這是中國全球治理史、“一國兩制”史與香港法治史的重大事件與重要時刻,標志著中國在維護和發展國際法秩序、促進人類和平發展與構建人類命運共同體方面取得了顯著進展。
參加簽署儀式的有中國外交部長王毅以及來自亞非拉及歐洲的近60個國家和聯合國等20個國際組織的高級代表,同日下午還將舉行國際調解論壇,圍繞“國家間爭端調解”和“國際投資商事爭端調解”等重要議題展開權威、專業、深入和建設性探討。
此次簽約與國際調解院總部的落戶運作,意味著中央對香港國際地位與角色的支持一如既往,意味著香港“一國兩制”之經濟功能與非經濟功能的平衡高效發展,意味著香港在國家高層次外交、全球治理與軟實力構建中的戰略分量越來越凸顯。
香港在國家高層次外交、全球治理與軟實力構建中的戰略分量越來越凸顯 資料圖
二、為什么要建立國際調解院?
為什么要建立國際調解院呢?這是世界之變、時代之變、中國之變、香港之變相互激蕩的產物。
2025年5月中國政府發布的《新時代的中國國家安全》白皮書提出:“多重矛盾風險盤根錯節,和平赤字、發展赤字、安全赤字、治理赤字加重。人類社會面臨和平還是戰爭、繁榮還是衰退、團結還是對抗的關鍵抉擇,又一次站在歷史的十字路口。”國際調解院是中國回應上述重大問題與多維赤字的重要制度方案,也是全球治理責任倫理的典型體現。
其一,現有國際爭端解決機制及其國際法秩序出現嚴重危機。
世界正經歷百年未有之大變局,二戰后建立的以聯合國為中心的國際法秩序面臨嚴重的功能危機、信任危機和制度危機。在國際安全事務上,聯合國安理會的運行遭受嚴重阻撓和破壞,“大國一致”的負責任協商共治機制成為“大國否決”的政治游戲,俄烏沖突、巴以沖突等均難以通過這一機制加以制度性解決。
國際司法機制同樣出現危機,聯合國框架下的海牙國際法院與常設仲裁法院因安理會機制削弱而受到實質性影響,國際刑事法院因管轄權爭議和帶有某些政治偏向性的司法裁決而受到多方力量抵制,國際海洋法法庭因“南海仲裁案”等陷入大國信任危機。
WTO建立的國際貿易爭端解決機制一度確立了全球對經濟治理的法治信心,但因美國的阻撓破壞而無法正常運轉,其上訴機構因法官缺額無法補齊而長期處于癱瘓狀態,專家組裁決又得不到有效尊重和執行。區域性的國際民商事仲裁機制仍發揮一定作用,但難以覆蓋國際政治爭端和關鍵的國際法爭議。
在國際爭議解決的三種主要形式即訴訟、仲裁、調解中,訴訟與仲裁的整體功能日益呈現局限性,調解成為國際爭議解決的“制度藍海”。
其二,美西方“基于規則的國際秩序”出現道德和政治危機,特朗普主義加速全球治理秩序衰退和國際政治叢林狀態的降臨。
全球治理秩序是復雜多層次的。在聯合國秩序之外,美西方的霸權秩序也一度是制度公共品的重要供給者,特別是作為世界帝國的美國以其自我授權的“世界警察權”而單邊供給的“美式和平”,所謂的“基于規則的國際秩序”。
遺憾的是,一方面,這一霸權秩序本身具有西方中心主義特征和干預制裁的非法性,本質上只為霸權利益服務,不能帶來客觀公正的國際法治狀態;另一方面,特朗普主義踐踏和破壞了這一秩序的表面價值原則和制度安排,推動全球治理的“叢林化”,大力奉行國際政治的交易主義和霸凌主義。
美西方的道德與政治退化,進一步加劇了全球秩序公共品的匱乏,助長了全球無序化和各種形式霸權主義的泛濫,國際政治有倒退回“叢林狀態”的重大風險。
今年是二戰勝利80周年,但二戰后的國際法秩序已經無法規范性覆蓋和調控全球治理格局,主要大國更是無法重新凝聚起80年前的初心、共識與責任,但替代聯合國秩序的新秩序遠未成形和具備制度治理能力,全球秩序出現了“區域化”、“多極化”、“原則沖突”和“規則碎片”的紊亂趨勢。
美西方的道德與政治退化,助長了全球無序化和各種形式霸權主義的泛濫。紐約時報中文網
其三,中國的全球治理奉行國際法原則與人類命運共同體理念的有機結合,是人類和平發展與人類文明新形態的真正希望與選項。
中國是五千年文明史的大國,是最大的發展中國家,是奉行獨立自主外交政策與和平共處五項原則的國際法維護者,是反霸權、第三世界運動與全球南方運動之理念與實踐的重要推動者。中國秉持著對國際法原則的規范性遵守和維護,絕不像美西方國家對國際法進行肆意歪曲和選擇性適用,這體現了中華文化與中華民族共同體“知行合一”的道德穩定性與制度美德。
中國還積極通過“一帶一路”倡議及人類命運共同體構建,推動國際法秩序的創造性轉化和創新性發展,逐步實現國際法秩序的“去西方中心化”,將國際法真正構建為人類共同的法,不同文明與民族互鑒的法,以及真正保障人類永久和平與共同發展的法。
在構建人類命運共同體的實踐中,習近平總書記提出了全球發展倡議、全球安全倡議和全球文明倡議,這是中國版的全球治理與國際法新秩序的道德和政治倡議,也是一種真正的人類命運共同體的法的精神倡議。
國際調解院體現了國際法原則的和平發展精神,體現了人類命運共同體的天下主義與國際主義理念,體現了真正的人類共同命運的法治精神。同時,調解還是中華優秀傳統法律文化的精髓所在,相比源自西方法治傳統的訴訟和仲裁之對抗主義,有著在解決爭議、修復裂痕、提升國際社會資本和構建共同體秩序方面的獨特優勢。
其四,“一國兩制”蘊含超越冷戰、實現人類和平發展的重大政治文明內涵與制度智慧,在新時代、新階段與新篇章的展開過程中需要非經濟功能的戰略性體現。
“一國兩制”并非僅僅是解決港澳臺回歸問題與促進國家經濟現代化的政策組合,更不是權宜之計,而是根植于“大一統”政治傳統和天下主義理想,并與中國共產黨的治國理政智慧及世界體系戰略思維緊密聯系的重大戰略方案和制度創新。
“一國兩制”,在其完整的初心規范和功能譜系上,包含著四重遞進性要素,即和平統一、經濟現代化、制度現代化和去冷戰化,其中“去冷戰化”在最深層的道德和政治意義上回應了康德的“永久和平”理想與中華文化的“協和萬邦”、“天下大同”理想,成為一場超越資本主義與社會主義二元冷戰對立、探索人類和平發展與政治團結道路的偉大制度實驗。
習近平總書記在2024年12月20日澳門回歸25周年紀念大會上提出了“一國兩制”的好制度論,認為是實現不同社會制度和平共存的優良制度安排,同時更進一步提出了“一國兩制”蘊含的普遍價值,即和平、包容、開放與共享,呼吁世界各方共同守護“一國兩制”。
這些最新的“一國兩制”理念論述在澳門語境下提出,但卻是從中央戰略高度立意并始終注意港澳統籌的,科學回應了這一制度安排背后深層次的文明抱負與全球治理理想,即以和平發展取代冷戰,真正實現“世界人民大團結”。從此,香港不再僅僅是國際金融中心,還是國際調解之都,未來更可能進一步發展為國際文明互鑒之都。
實際上,在《粵港澳大灣區發展規劃綱要》和國家“十四五規劃”中,香港的非經濟功能已然凸顯,如亞太區爭議解決服務中心、國際創新科技中心、中外文化藝術交流中心等。隨著特朗普“美國優先”路線的極端化執行,中國在全球治理中的地位和作用將更加凸顯,“東升西降”的世界權力轉移與秩序重構的進程將大大加速,而香港全面提升國際化優勢與綜合競爭力將迎來新的戰略機遇期。
三、為什么選擇落戶香港?
當然,中央選擇香港作為這一關鍵的國際調解組織的總部,是有具體理由和條件判斷的。
選擇香港,既體現了中央在“一國兩制”范疇對香港國際地位與作用的強大政策支持,也體現了中央對香港法治的國際地位與法律服務能力的高度肯定。
香港在籌備國際調解院方面具有獨特優勢。
其一,香港實行“一國兩制”憲制秩序下的普通法司法制度,其司法獨立與法治享有極高的國際知名度和實際的制度運行能力,法治指數排名處于國際領先區間,具備籌備和運行國際調解院的主要條件和基礎性能力要素。
其二,在香港設立國際調解院比較而言更容易被國際社會接受,這里除了香港本身的法律服務能力與法治地位之外,還與香港作為貫通中西的文化樞紐地位以及相對中立的國際大都市地位有關。存在國際爭端的爭議方對在香港進行有關調解和對話,在接受性上是最高的。
其三,香港既有的法學教育、法律服務業水準、法官與律師的有關政策安排以及香港特區政府承接和處理國際爭端業務的意愿和能力,都是值得信任和期待的。關鍵是,香港的法律專業性、法律人才國際性與中央政策的全力支持相結合,可以為國際調解院的成功運轉提供強大支撐,從而顯示出“一國兩制”在提升香港全球法律服務能力方面的新進展和新作為。
國際調解院對香港的法治地位與國際角色將有怎樣的具體影響呢?國際調解院是香港國際地位與優勢的全新增長點,是中國大國外交與負責任參與全球治理的制度性貢獻。這一新型國際組織的落地對香港未來發展而言,具有如下積極影響:
其一,彌補香港在國際調解范疇的制度性和機構性不足,使香港作為國際爭議解決中心的制度性服務能力進一步擴展,形成訴訟、仲裁、調解相結合與相互促進的健全法律服務體系。
其二,增強“一國兩制”下中國在香港的國際化參與和治理能力,利用好香港平臺解決國際爭端,體現中國對聯合國憲章有關和平安全義務的制度性承擔。
其三,提升香港法律服務人才層次,增強香港在法學教育與調解專業人才培養方面的學術和職業影響力,將香港打造為全球調解服務中心。
其四,以國際調解院為典范,為中國及香港特區協同創制新的國際組織、領導締結新的國際公約以及堅持和凸顯和平發展核心價值觀探索出一條行之有效的制度操作方案。
其五,在中國走向世界舞臺中央及世界體系劇烈演變的條件下,國際調解的客觀性需求將極大增長,香港在國際調解院層面的開創性工作將為香港帶來高端服務業的新形態和新增長,也會帶來全球對香港地位及“一國兩制”的更好理解與認同。
結語
總之,國際調解院,是本著人類和平發展而設立的,是為了“世界人民大團結”,從而深度契合“一國兩制”的初心與理想,標志著“一國兩制”香港實踐從經濟功能向非經濟功能的結構性拓展,標志著香港對國家的全球治理大戰略與構建人類命運共同體的文明大事業有了更具體和更有優勢的杠桿抓手與貢獻機制。
香港在新時代與新階段發展中應當更加凸顯經濟橋梁、制度橋梁與文化橋梁的綜合優勢。而國際爭端解決中的調解制度化,正是全球治理法治化、國際法規范發展及涉外法治創新的重要制度抓手,是“一國兩制”制度體系豐富發展的特色增量,更是香港全球法律服務體系的結構提升。
香港應當在國家信任和支持下,利用本港法學教育先進、法律服務業基礎良好、法治人才培養體系完備及全球法律人才共享政策健全的綜合優勢,與國家共同建設好國際調解院,為香港法律服務業開辟新空間,為國家涉外法治與全球治理提供強大制度服務能力的支撐,為香港平臺孵化建設更多領域國際組織探索實踐經驗,為人類和平發展貢獻中國香港的智慧與力量,為中華民族共同體與人類命運共同體的和諧互動展現香港平臺創造性杠桿價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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