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六·五”世界環境日的主題是“美麗中國我先行”,旨在展示全國各地推進美麗中國先行區建設的實踐成果并倡議社會公眾積極行動,投身美麗中國建設。青島法院充分發揮審判職能作用,依法審理環境資源案件,打擊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違法犯罪行為,維護人民群眾生態環境權益,協同推進降碳減污擴綠增長,為保護和改善生態環境、護航新質生產力發展提供有力司法保障。
為充分發揮典型案例的示范指引作用,青島市中級人民法院從全市法院2024年以來審結的環境資源案件中選取了10個具有典型意義的案件,涉及非法采礦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走私珍貴動物制品,非法捕撈水產品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危害國家重點保護植物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非法占用農用地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危害珍貴、瀕危野生動物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采礦權轉讓合同糾紛,噪聲污染責任糾紛,不服行政處罰等案件類型,展現青島法院守護生態安全、推動綠色發展的堅定決心,助推全社會形成簡約適度、綠色低碳的生活和生產方式。
1.丁某某、夏某某非法采礦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案
——以認購碳匯方式替代性修復受損生態環境
【案情簡介】
2023年4月,夏某某安排丁某某在河道清淤工程施工中非法挖砂牟利。丁某某在未取得采礦許可證情況下,雇傭人員在河道采挖砂石,銷售金額共計176200元。經鑒定,造成生態環境損失、生態服務功能損失共計79959元。案件審理過程中,夏某某自愿采取認購碳匯的方式賠償部分生態損失,并主動賠償剩余部分的生態環境損失和生態服務功能損失。
黃島區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丁某某、夏某某違反礦產資源法律法規,在未取得采礦許可證的情況下擅自采礦,情節嚴重,均構成非法采礦罪,其中,夏某某積極賠償生態環境損失及服務功能損失,予以從輕處罰。遂依法判處丁某某有期徒刑二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一萬元;夏某某有期徒刑九個月,緩刑一年,并處罰金一萬元。
【法官點評】
碳匯,是指通過植樹造林、森林管理、植被恢復等措施固定大氣中的二氧化碳,減少溫室氣體在大氣中濃度的過程、活動或機制。黃島區人民法院適用認購碳匯的替代性方式修復受損的生態環境,既有效懲治犯罪,又推動固碳增匯,有效彌補了生態服務功能損失,是“雙碳”目標與綠色司法的生動聯結和有益探索,為司法審判服務推進碳達峰碳中和起到示范作用。
2.蘇某某訴王某某采礦權轉讓合同糾紛案
——無采礦資質且未經許可簽訂的采礦權轉讓合同無效
【案情簡介】
王某某與蘇某某簽訂合同,將其租賃的某礦坑轉租給蘇某某開采礦石,王某某自稱已辦理開采手續。合同簽訂后,蘇某某支付承包費110000元。后蘇某某因礦坑無開采手續、無法實際開采礦石,起訴至法院請求確認合同無效,以及王某某返還其承包費及利息。經查,蘇某某、王某某均未辦理合法采礦手續,采礦權轉讓合同亦未取得礦產資源行政主管機關的批準。
萊西市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王某某、蘇某某均未取得采礦權許可,亦不具備采礦資質,雙方簽訂的采礦權轉讓合同未取得礦產資源行政主管機關批準,違反法律強制性規定。判決確認涉案采礦權轉讓合同無效;王某某返還蘇某某110000元承包費及利息。
【法官點評】
礦產資源屬于不可再生資源,是人類社會賴以生存和發展的重要物質基礎。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礦產資源法》規定,礦產資源歸國家所有,禁止任何組織或者個人用任何手段侵占或者破壞礦產資源。采礦權本質上是國家通過行政許可授予的特許經營權,從事礦產資源勘查和開采,須經依法審批,符合規定的資質條件,經礦產資源行政主管機關審批后才可轉讓采礦權。本案中,王某某、蘇某某在均未取得采礦許可、不具備采礦資質,以及采礦權轉讓合同未取得礦產資源行政主管機關批準的情況下,擅自簽訂采礦權轉讓合同,違反法律強制性規定。法院依法確認合同無效,通過司法審判強化公眾對礦產資源保護的法治意識,加大對礦產資源的保護力度。
3.某公司訴某生態環境局行政處罰案
——向大氣排放污染物應當符合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
【案情簡介】
某生態環境局現場檢查時,某公司的10噸生物質鍋爐正在使用。經監測,鍋爐排氣筒廢氣中氮氧化物排放濃度為162mg/m3,超過《山東省鍋爐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DB37/2374-2018》中氮氧化物許可排放濃度0.62倍。某生態環境局對某公司作出罰款的行政處罰決定。某公司對處罰決定不服,提起訴訟。
李滄區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某公司的生產經營場所位于大氣重點控制區及總氮控制區,鍋爐排氣筒的氮氧化物許可排放濃度的限值為100mg/m3。《山東省生態環境行政處罰裁量基準適用規定》第九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予處罰:…(七)超標排放污染物,常規污染物單因子超標0.1倍以內…”某公司排放煙氣中氮氧化物濃度超標0.62倍,不屬于可以不予處罰的情形。某生態環境局作出的處罰決定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程序合法,判決駁回某公司的訴訟請求。某公司不服,提起上訴。青島中院經審理后,駁回其上訴請求,維持原判。
【法官點評】
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建設對大氣環境有影響的項目,應當依法進行環境影響評價、公開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向大氣排放污染物的,應當符合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遵守重點大氣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要求。本案中,某公司雖然辦理了環評手續,但依法辦理環評手續是其從事對大氣環境有影響的生產經營活動必須履行的義務,并不代表其在實際生產經營過程中排放氣體符合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其正在使用的鍋爐排放氣體中氮氧化物排放濃度超標0.62倍,對周邊大氣環境造成了損害。行政機關對此違法行為予以查處,法院在對行政處罰決定的合法性和合理性進行全面審查后,依法支持行政機關行政處罰決定,為防治大氣污染、改善大氣環境質量提供了有力司法保障。
4.鄒某某等四人走私珍貴動物制品案
——為他人走私象牙及象牙制品提供介紹、接貨、運輸等幫助行為,構成走私珍貴動物制品罪
【案情簡介】
2022年10月,鄒某某將其在境外獲得的象牙制品裝箱偽裝,經孫某某介紹聯絡,委托某公司漁船船員趙某實施海上偷運,由孫某某在境內接貨后轉交鄒某某。2023年1月,某公司漁船船員張某某幫助他人走私象牙制品入境,由鄒某某在境內接貨后幫助寄送。經鑒定,上述象牙制品價值共計419495元。
膠州市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鄒某某明知象牙制品系國家禁止進出口的珍貴動物制品,仍自境外走私入境,趙某為其提供運輸幫助,孫某某為其提供介紹聯絡、接貨等幫助;張某某幫助他人走私珍貴動物制品入境,鄒某某提供接貨、郵寄等幫助,四人均構成走私珍貴動物制品罪。依法判處鄒某某有期徒刑二年,緩刑二年,并處罰金二十萬元;張某某有期徒刑十一個月,緩刑一年,并處罰金十萬元;孫某某有期徒刑九個月,緩刑一年,并處罰金十萬元;趙某有期徒刑八個月,緩刑一年,并處罰金十萬元。
【法官點評】
《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動物保護法》規定,禁止出售、購買、利用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及其制品。我國作為《瀕危野生動植物國際貿易公約》締約國,自2018年1月1日起全面停止商業性加工銷售象牙及制品活動,全面禁止商業性象牙交易,是全球打擊象牙非法貿易措施最嚴格的國家之一。本案中,鄒某某等四人共謀將象牙制品走私入境,其中孫某某、趙某為鄒某某走私提供介紹、運輸、接貨等幫助,鄒某某為張某某走私提供接貨、郵寄等幫助,上述幫助行為亦構成走私珍貴動物制品罪。膠州市人民法院依法懲治涉野生動物犯罪,斬斷走私珍貴野生動物制品非法鏈條,引導社會公眾增強保護野生動物法律意識,共同守護我們賴以生存的地球家園。
5.孫某某等三人非法捕撈水產品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案
——創新運用“公益訴訟調解+專業修復+動態監督”機制,探索生態修復新模式
【案情簡介】
2024年7月,漁船經營者孫某某雇傭連某某、敖某駕駛漁船開展捕撈作業,期間使用了小于規定網目尺寸的禁用網具,捕撈漁獲物158.58噸,價值347344元。案件審理中,孫某某、連某某、敖某與檢察機關就附帶民事公益訴訟部分達成調解協議,采用種植海草(蔓草)34.94萬株的方式修復被其破壞的海洋漁業資源和生態環境。
市南區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孫某某、連某某、敖某違反保護水產資源法律法規,使用禁用的工具捕撈水產品,情節嚴重,均構成非法捕撈水產品罪。依法判處孫某某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一年六個月;連某某有期徒刑七個月;敖某有期徒刑七個月。
【法官點評】
市南區人民法院創新運用“公益訴訟調解+專業修復+動態監督”機制,引導附帶民事公益訴訟被告與公益訴訟起訴人達成調解,通過有資質的第三方機構制定修復方案,組織相關行政主管部門、專家聯合審查,由被告與第三方機構簽約并支付修復費用,法院、檢察機關、行政主管部門聯合監督,通過司法審判推動生態環境修復,實現了懲治犯罪與生態保護雙贏。
6.于某某非法占用農用地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案
——非法占用基本農田,符合法定要件,不僅要承擔刑事責任,還要承擔民事修復責任
【案情簡介】
于某某在其租賃土地內非法開挖平塘,后又在平塘及周邊土地上非法填埋、傾倒建筑垃圾、工業污泥等固體廢物并收取費用。經勘測認定,于某某非法占用基本農田17.73畝,涉案土地種植條件遭受嚴重毀壞。案發后,于某某自行對土地進行了修復。經鑒定,被破壞土地生態服務功能損失142600元。案件審理過程中,于某某自愿繳納上述費用。
即墨區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于某某違反土地管理法規,非法占用基本農田,改變被占用土地用途,數量較大,且造成農用地大量毀壞,構成非法占用農用地罪。依法判處于某某有期徒刑十個月,緩刑一年,并處罰金一萬元。
【法官點評】
耕地不僅是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重要生產資源,也是珍貴稀缺的自然資源,更是生態系統的重要組成部分。本案中,于某某非法占用基本農田,破壞耕地資源,造成土地生態功能損失及周邊環境破壞,法院在審理中堅持懲罰犯罪與生態環境修復并重,除了追究其刑事責任,也要求其承擔生態環境修復民事責任,實現懲罰犯罪與保護生態環境的雙重目的。同時,于某某主動采取補救措施,自行對被破壞的土地進行修復,經鑒定機構評定,達到土地復墾目標,法院酌情對其從輕處罰并宣告緩刑,體現了寬嚴相濟的刑事政策和恢復性司法理念。
7.李某某訴某臺球俱樂部噪聲污染責任糾紛案
——噪聲污染禁止令為寧靜生活“降噪”
【案情簡介】
李某某居住的樓下二樓網點開設一家24小時無人值守的臺球廳棋牌室,營業期間噪聲嚴重影響樓上居民正常休息。包括李某某在內的居民多次通過物業、街道、12345投訴及110報警,都沒有得到有效解決,某臺球俱樂部雖然采取了一些改進措施,但效果甚微。李某某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判令某臺球俱樂部停止噪聲干擾。
黃島區人民法院受理該案后,通過實地走訪、詢問周邊居民、收集噪聲監測數據等方式,確認了噪聲污染的事實及其對居民生活造成的嚴重影響。鑒于噪聲污染行為的持續性和對居民權益侵害的緊迫性,法院依法發出禁止令,要求某臺球俱樂部立即停止深夜(晚上十點至次日早晨六點)臺球室經營活動,不得影響居民正常生活。后雙方達成和解,某臺球俱樂部更改營業時間,并承諾營業期間出現大聲喧嘩及其他影響周邊居民生活的情形,立即進行處理。
【法官點評】
本案為全市首起法院作出噪聲污染禁止令的案件。聲音與人民群眾生活息息相關,社會生活產生的噪聲過高,會嚴重干擾周邊居民生活。《中華人民共和國噪聲污染防治法》第七章專門對社會生活噪聲污染防治進行了規定,全社會應當增強噪聲污染防治意識,自覺減少社會生活噪聲排放,積極開展噪聲污染防治活動。公共場所管理者應當合理規定娛樂、健身等活動的區域、時段、音量,可以采取設置噪聲自動監測設備等措施加強管理。本案中,某臺球俱樂部位于居民區且24小時營業,對居民正常生活產生嚴重影響,法院準確適用《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生態環境侵權案件適用禁止令保全措施的若干規定》,在案件審理過程中發出禁止令,責令被告采取整改措施、停止噪聲污染侵權,并促使雙方當事人達成和解,保障了人民群眾寧靜生活權益。
8.楊某某危害珍貴、瀕危野生動物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案
——在無法原地修復時,可探索適用替代性修復彌補生態損失
【案情簡介】
2022年10月,楊某某向他人出售紅喉歌鴝1只、藍喉歌鴝2只,銷售金額6000元。公安機關將其當場抓獲,并繳獲紅喉歌鴝12只、藍喉歌鴝9只。經鑒定,涉案21只鳥類均為國家二級重點保護野生動物,造成生態環境損失25200元。在審理過程中,經委托第三方機構出具替代性修復方案,楊某某主動繳納生態環境修復保證金,自愿按照替代性修復方案在浮山上種植樹木。
市北區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楊某某非法收購、出售國家重點保護的珍貴、瀕危野生動物,構成危害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罪。因侵害野生動物無法直接原地修復,楊某某主動繳納生態環境修復保證金,自愿以在浮山種植樹木的替代性方式修復生態環境,可從輕處罰。依法判處楊某某拘役四個月,緩刑四個月,并處罰金三千元;楊某某按照替代性修復方案種植樹木,如未能在指定期限完成,則承擔生態環境修復費用。
【法官點評】
非法收購、出售珍貴、瀕危野生動物不僅會威脅該動物種群生存,更破壞了生物多樣性,導致生態失衡。本案中,市北區人民法院針對侵害野生動物無法原地修復的案情特點,積極探索適用替代性修復方式彌補生態損失,通過讓“破壞者”親身參與補種樹木成為“修復者”,使其深刻認識自身錯誤,增強保護生態環境的認同感和責任心,實現懲治教育與生態保護相結合。
來源:青島市中級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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