黨員領導干部參加老鄉會、同學會
戰友聚會,屬于違紀行為嗎?
紀法小課堂
一
下屬單位的人請吃飯能去嗎?
根據《黨紀處分條例》第一百零三條規定,違反有關規定組織、參加用公款支付的宴請、高消費娛樂、健身活動的,要視情節輕重給予紀律處分。追究的對象既包括組織者也包括參加者,無論是組織的人還是參加的人都應當給予一定的處分。
因此,對下屬單位組織的宴請,應當慎重參加,如果是用公款支付的宴請,就是違紀行為。即使有些人是個人名義宴請,也難保他回去之后不用公款報銷。還有一些可能確實是私人宴請,但是由于與下屬單位存在管理關系,則有可能構成接受可能影響公正執行公務的宴請,同樣是違紀行為。對領導干部尤其是高級干部不向組織報告,搞秘密聚餐的,更是違反黨的政治紀律和政治規矩的行為。
二
老鄉、同學、戰友聚會能參加嗎?
根據《黨紀處分條例》第七十四條規定,黨員領導干部違反有關規定組織、參加自發成立的老鄉會、校友會、戰友會等,情節嚴重的(“情節嚴重”一般是指同類違紀行為中次數多、程度深、影響大的情形。具體執行中應當結合實際情況具體分析。),應當受到紀律處分。這里的“違反有關規定”主要是指中央紀委、中央組織部和總政治部于2002年下發的《關于領導干部不得參加自發成立的“老鄉會”、“校友會”、“戰友會”組織的通知》等規定,該通知對領導干部組織、參加“老鄉會”“校友會”“戰友會”的有關問題作出了明確的規定,違反其中相關具體要求,組織、參加“老鄉會”“校友會”“戰友會”等,情節嚴重的,則構成違紀。
黨員干部基于正常交往,參加老鄉、校友、戰友、同學之間的聚會、聚餐、交往等活動的,一般不構成違紀。但是即使是不參加這些有組織的“老鄉會”“校友會”“戰友會”,但利用老鄉、校友、戰友關系搞團團伙伙、拉幫結派、搞利益交換的,同樣是違反黨的紀律的,也應受到紀律的嚴懲。
關于“能不能參加”,主要把握三點:
一是《黨紀處分條例》針對的是“黨員領導干部”,體現了對黨員領導干部的高要求。
二是不得違反上述《通知》的規定,即領導干部不得參加自發成立的老鄉、校友、戰友之間的各種聯誼會之類的組織,不得擔當這類聯誼會的發起人和組織者,不得在這類聯誼會中擔任相應職務,也不得借機編織“關系網”,搞親親疏疏,團團伙伙,更不得有“結盟”、“金蘭結義”等行為。
三是組織、參加自發成立的老鄉會、校友會、戰友會,與組織、參加老鄉、校友、戰友之間的聚會活動不是一回事。在不違反中央八項規定精神前提下,黨員包括領導干部與老鄉、校友、戰友聚一聚,屬于正常人際交往,并不違反黨的紀律。
(文字來源:審計觀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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