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名連鎖酒店“錦江之星”能否主張早于其申請注冊商標一年開始營業的“錦江賓館”侵犯其商標專用權?
來源 | 人民法院報、湖北高院、湖北省大冶市人民法院
從1997年開始的28年間,幾次易名的“錦江賓館”一直在原址營業。知名連鎖酒店“錦江之星”能否主張“錦江賓館”侵犯其商標專用權?
近日,湖北省大冶市人民法院審結一起備受關注的商標侵權案,依法駁回知名連鎖酒店錦江之星旅館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錦江之星公司)的全部訴訟請求,突破商標在先使用權抗辯主體限制,為正加速煥新的城市商業生態注入新活力,進一步激活市場潛能。
“錦江之星”是中國知名經濟型連鎖酒店品牌之一,錦江(集團)有限公司于1998年7月申請注冊“錦江之星”商標,服務項目主要為旅館經營、旅館預訂、旅館、休養院、療養院、旅館住宿所(招待所)等。經過多次轉授權,錦江之星公司取得該商標獨占使用權。2023年,錦江之星公司特許經營酒店入駐某公司黃石飯店后,發現相距不足千米的黃石港區錦江賓館(以下簡稱錦江賓館)仍在經營住宿業務,且在美團、高德等平臺標注“錦江賓館”字樣,前臺幕墻、客房用品均印有“錦江”標識。
錦江之星公司隨即固定證據并起訴錦江賓館,主張錦江賓館傍名牌構成侵權,要求賠償損失30萬元。
法院審理查明,錦江賓館原系黃石市糖酒公司于1997年設立的全民所有制企業黃石市錦江賓館,法定代表人為劉某,后進行改制,其產權依據1999年的《產權出售合同》被出售給以彭某為代表的購買方,經營主體轉為黃石市錦江商貿有限公司。2004年,黃石市錦江賓館法定代表人變更為趙某,2008年,該企業申請注銷登記。同年,黃石市錦江商貿有限公司設立下屬分公司黃石市錦江商貿有限公司錦江賓館,由趙某任經理,在賓館原址經營。此后,因黃石市錦江商貿有限公司分立,趙某拍得賓館房屋產權,并于2016年注冊個體工商戶黃石港區錦江賓館,繼續在原址營業。原分公司于2018年辦理注銷登記。黃石市錦江商貿有限公司書面確認趙某可沿用“錦江賓館”字號。該賓館28年間雖幾次易名但未離故址,“錦江”標識的使用早于案涉商標申請日。
本案爭議的核心點在于,當企業經營主體發生改制、分立等承繼關系時,繼受者能否主張原使用人的在先權利?大冶法院“三合一”審判團隊對商標法第五十九條作出延伸理解,認為被告的經營屬于在集體企業改制后對商標在先使用人實體業務的承繼,其非簡單受讓商標權益,而是延續原經營成果及商譽,允許其主張在先使用抗辯既是對歷史經營成果的保護,亦未損害注冊商標專用權人利益。
法院審理認為,“錦江之星”品牌入駐該地區是對地方經濟的有力支撐,希望當事雙方以友善、包容的態度妥善處理好雙方之間的糾紛。扎根黃石近三十載的“錦江賓館”實為獨立發展的企業名稱,使用“錦江”標識始于1997年,比原告據以主張權利的案涉商標的申請注冊時間早一年有余。錦江賓館持續經營已形成較為固定的客戶群,具有區域性影響力,使用范圍嚴守原經營場所開展住宿服務,未向其他區域或業務領域擴張使用“錦江”標識,亦無授權他人使用行為,符合“在原使用范圍內繼續使用”的法律規定。故錦江賓館使用“錦江”標識的行為符合商標在先使用抗辯條件,不構成對“錦江之星”這一注冊商標的專用權的侵害。法院最終判決駁回錦江之星公司的訴訟請求。該判決已發生法律效力。
法官說法
本案首次明確商標在先使用權可通過經營實體承繼延續,可為同類案件審理提供重要范本。
《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五十九條第三款規定,商標注冊人申請商標注冊前,他人已經在同一種商品或者類似商品上先于商標注冊人使用與注冊商標相同或者近似并有一定影響的商標的,注冊商標專用權人無權禁止該使用人在原使用范圍內繼續使用該商標,但可以要求其附加適當區別標識。
商標在先使用制度既是對善意的商標在先使用人利益的一種適度維護,也是對既存的商標市場秩序的一種維護。如果不允許商標在先使用人的繼受人主張在先使用抗辯,則可能導致市場上沒有主體愿意繼受在先商標使用人的業務,在先商標所積累的經營成果和商譽只能任由其自行消逝。
(本文僅代表作者觀點,不代表知產力立場)
原題 | 被訴侵權,老錦江賓館還能使用“錦江”標識經營嗎?
封面來源 | Pexels 編輯 | 布魯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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