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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月1日起,《中華人民共和國學前教育法》正式施行,標志著我國學前教育進入“有專門法可依”的新階段。《學前教育法》明確,學前教育是國民教育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堅持政府主導、公益普惠原則。根據規定,縣級以上政府需將普惠性幼兒園建設納入城鄉公共服務設施統一規劃,新建居住區配套幼兒園須同步交付并移交給政府舉辦公辦園或普惠性民辦園。
此次施行的法律明確了學前教育禁止“小學化”的傾向。幼兒園不得采用小學化的教育方式,不得教授小學階段的課程,防止保育和教育活動小學化。小學堅持按照課程標準零起點教學。校外培訓機構等其他任何機構不得對學前兒童開展半日制或者全日制培訓,不得教授學前兒童小學階段的課程。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組織學前兒童參與違背學前兒童身心發展規律或者與年齡特點不符的商業性活動、競賽類活動和其他活動。
幼兒園應當以學前兒童的生活為基礎,以游戲為基本活動,發展素質教育,最大限度支持學前兒童通過親近自然、實際操作、親身體驗等方式探索學習,促進學前兒童養成良好的品德、行為習慣、安全和勞動意識,健全人格、強健體魄,在健康、語言、社會、科學、藝術等各方面協調發展。
學前教育法還明確,社會資本不得通過兼并收購等方式控制公辦幼兒園、非營利性民辦幼兒園。幼兒園不得直接或者間接作為企業資產在境內外上市。上市公司不得通過股票市場融資投資營利性民辦幼兒園,不得通過發行股份或者支付現金等方式購買營利性民辦幼兒園資產。
值得關注的是,法律首次將普惠性民辦園納入規范管理,其收費實行政府指導價,具體標準由省級政府制定。同時建立學前教育資助制度,為家庭經濟困難的適齡兒童等接受普惠性學前教育提供資助。
在教師聘用管理方面,學前教育法明確了兩類從業禁止的情形,一類是具有虐待、性侵害、性騷擾、拐賣、暴力傷害、吸毒、賭博等違法犯罪記錄的,另一類是有酗酒、嚴重違反師德師風行為等其他可能危害兒童身心安全情形的。
《學前教育法》還設立了專章,對幼兒園安全風險防控體系做了規定,要求配備專職安保人員、安裝監控設備,建立食品采購追溯、傳染病防控等制度。
幼兒園有組織入園考試或者測試;采用小學化的教育方式或者教授小學階段的課程;開展與學前兒童身心發展規律、年齡特點不符的活動,或者組織學前兒童參與商業性活動等情形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等有關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責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有違法所得的,退還所收費用后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止招生、吊銷辦學許可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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