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財訊6月5日電,國務院公布關于同意授權海南省人民政府審批有關用地事項的批復,為支持海南全面深化改革開放和自由貿易港建設,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海南自由貿易港法》第四十八條第一款規(guī)定,同意自本批復印發(fā)之日起,在海南自由貿易港內,授權海南省人民政府審批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五條第一款、第四十四條第二款、第四十六條第一款規(guī)定由國務院審批的永久基本農田轉為建設用地事項和永久基本農田、永久基本農田以外的耕地超過三十五公頃的、其他土地超過七十公頃的土地征收事項。海南省人民政府要按照法律、行政法規(guī)和有關政策規(guī)定,嚴格審查把關,特別要嚴格審查涉及占用永久基本農田的用地,切實保護耕地,節(jié)約集約用地,維護被征地農民合法權益,確保有關用地審批權“放得下、接得住、管得好”。海南省人民政府不得將承接的用地審批權進一步授權或委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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