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中央紀委國家監委指定管轄的新疆維吾爾自治區發改委原黨組副書記、副主任田玉軍案,有了最新消息——
6月6日,貴州省安順市中級人民法院對田玉軍以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9年6個月,并處罰金120萬元;對田玉軍受賄所得及孳息依法予以追繳,上繳國庫。
田玉軍案宣判現場
田玉軍1975年2月出生于山東諸城,早年在山東濰坊工作,曾任奎文區委常委、常務副區長。
2014年12月,田玉軍被引進到貴州,擔任銅仁市萬山區委書記,于2019年1月升任銅仁市人大常委會副主任。
2021年2月,田玉軍再次異地調職,任新疆昌吉州委常委,并于同年11月出任自治區發改委黨組副書記、副主任。
2023年1月,田玉軍任上被查。通報顯示,經中央紀委國家監委指定,其接受貴州省紀委監委審查調查。
2023年12月、2024年12月,田玉軍案在安順中院開庭審理,2025年6月一審宣判。
法院經審理查明:2011年至2022年,田玉軍利用其擔任山東省濰坊市奎文區委常委、常務副區長,貴州省銅仁市萬山區委書記等職務上的便利,以及利用其職權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為有關單位和個人在項目承攬、資金撥付等事項上提供幫助,非法收受財物共計折合人民幣3407萬余元。
安順中院認為,田玉軍的行為構成受賄罪,受賄數額特別巨大,應依法懲處。鑒于田玉軍歸案后如實供述犯罪事實;提供偵破其他案件的線索,經查證屬實,具有立功表現;認罪悔罪,積極退贓,受賄贓款贓物已全部追繳,具有法定、酌定從輕、減輕處罰情節,依法可予減輕處罰。法庭遂作出上述判決。
宣判后,田玉軍當庭表示服判,不上訴。
6月1日起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實施條例》第五十一條規定,上級監察機關對于下級監察機關管轄的職務違法和職務犯罪案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認為由其他下級監察機關管轄更為適宜的,可以依法指定給其他下級監察機關管轄:
(一)管轄有爭議的;
(二)指定管轄有利于案件公正處理的;
(三)下級監察機關報請指定管轄的;
(四)其他有必要指定管轄的。
來源 長安街知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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