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代婚姻的隱秘江湖與權力博弈
文 | 郭松義
來源 | 《倫理與生活》
01
《禮記正義》中有這樣兩句話:
天地合而后萬物興焉,夫婚禮,萬世之始也。
又說:
婚姻者,將合二姓之好,上以事宗廟,而下以繼后世也。
有了婚姻,才有夫妻和比較確定的父母、子女關系,由此形成一個個代相傳承的、大小不同的家庭。眾多的家庭組成一個社會,于是又有民族和國家。所以,社會學家把婚姻、家庭和性,看成人類初級社會圈。婚姻又是一種社會行為,從配偶的選擇,婚姻的確定、延續乃至破裂,既與個人,亦與當時的政治、經濟和思想文化環境有密切關聯。婚姻質量的高低,以及男女成婚比例的大小等,又影響著家庭和社會的穩定。所以無論哪個國家、民族乃至家庭,都把規范男女婚姻放在十分重要的位置上,并為此制定了相應的法規和必須遵行的道德約束。
電視劇《風起洛陽》劇照
我們討論的清代婚姻關系,屬于中國傳統社會的范疇。在中國傳統社會里,指導婚姻行為的重點,不是男女個人的愛情和幸福,而是對上孝事父母尊長,以及繁衍教養子女。這是傳統禮法的要求,也符合當時人們對婚姻的基本期盼。由于傳統中國是一個等級森嚴的社會,所以婚姻又有其嚴格的等級界限,并形成了許多成文不成文的規定。
首先是良賤不得通婚;又如不同等級、不同集團存在不同的婚姻圈子。盛行于中上層家庭的門第婚,以及由門第婚發展而來的世婚制便應運而生。在這里,婚姻體現為財產和權力的結合,并將之延伸到政治和經濟領域。
其次,男女擇偶婚配,權在父母等長輩手中,這也是傳統婚姻的一個重要特點。《明律》和《清律》都規定:“嫁娶皆由祖父母、父母主婚;祖父母、父母俱無者,從余親主婚。若夫亡攜女適人者,其女從母主婚。”除少數特殊者例外,沒有父母等長輩做主的婚姻,在法律上是無效的。有人寫詩說:“父母之命禮經傳,婚姻私訂南詞有。”(后一句也有作“私訂婚姻小說有”)男女自訂婚姻,只有在戲臺和小說里,反映了人們對自由的愛情生活的向往,才被大膽地加以說唱和描繪,在現實生活中卻不可想象。
最后,當婚姻成立后,夫妻間名義上是平等的,即所謂妻者齊也,與夫齊體。但同時又有夫為妻綱之說,有的更明確指出:
婦人伏于人也,是故無專制之義,有三從之道。在家從父,適人從夫,夫死從子,無所敢自遂也。
既然嫁人后,女子以服從丈夫為天職,這就注定了夫妻關系在事實上是不平等的。在此原則指導下,丈夫可以名正言順地納妾,借著名義“出妻”,妻子在很大程度上不但只能消極忍受,而且要為丈夫守貞持節,甚至不惜以身相殉,以表示從一不二。
上述的婚姻原則,是君君臣臣、父父子子的等級制度十分森嚴的時代特點的反映,是對婦女所要求的“在家則為賢女,既嫁則為賢妻,嫁而生子則為賢母”的道德準則在婚姻和夫妻關系中的體現。在他們看來,只有遵循上述原則,婚姻才有規度,夫妻關系才能穩定,最后達到家和萬事興的目的。
電視劇《長風渡》劇照
由于清代是我國帝制時期的最后一個朝代,古代專制主義和等級制度經過長期積累、發展,已經十分成熟,反映在婚姻關系上,不但全盤承襲了上述三條原則,而且在某些方面更趨于嚴密,擇要而言:
一是更加強調婚姻的契約規定。婚嫁需憑婚書,在我國早已有之,但口諾為信的做法仍在民間流行,至清代還是如此。為了加以規范,清朝的《會典》和《律例》同時明載:男女訂婚,“務要兩家明白通知,各從所愿,寫立婚書,依禮聘嫁”;又定,“招婿須憑媒妁,明立婚書”。有時男女兩家要先出具請書、允書,待確認后,再開婚書。按官方頒行的婚書格式包括:籍貫,父祖三代姓名,男女行次、年庚,以及主婚人、冰媒見證人親押。有的家族為了表示隆重,在受聘、成婚時,還要具帖到祠堂或祖宗牌位前焚香稟告。及至清朝晚期,國家更明確規定,婚書由政府發放,使其完全納入法律的規范之中。強調婚姻以契約為憑,而且不斷趨于規范化:一方面固然表現了雙方家長、家族對子女、對本族男女終身大事的重視;另一方面也反映了傳統社會后期,由于矛盾交織,各種不確定因素也在增加,其中就包括了婚嫁方面的糾紛。強調婚嫁憑證,為的是在調解和官府審判時有據可依,實乃時代變化使然。
二是加強了對節婦、貞女的表彰。我國自宋以降,政府對貞節婦女的表彰就一代盛于一代,及至清朝,已到了無以復加的地步。國家旌表貞節,目的是強化婦女終身不二的婚姻倫理觀,要求妻子永遠忠誠于丈夫。在清朝政府的大力倡導下,不但受旌人數急劇上升,迄清末,已累計達百萬之眾,超過明朝很多很多倍,甚至比以往所有朝代的旌表總和還多,更為重要的是,在一片渲染聲中,有人對如何做妻子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康熙二十七年(1688年),清廷下詔對夫死妻子從殉的烈婦旌表做法實行“永永嚴禁”,理由是人命為重,輕生從死,事屬反常,似乎出于人道主義的考慮,其實卻別有深意。正如雍正帝胤禛所說:女人除了要盡妻責之外,還負有盡孝道和盡母責的重任,即需要代亡夫孝養公婆、教撫子女,治家立業。殉夫盡管壯烈,卻是在逃避責任,所以不能旌表。再比如為了加重婚姻為承嗣的宣揚,清朝政府不但在法律上規定丈夫無子即可以出妻納妾,而且動員輿論,把妻子主動為丈夫納妾生子,作為婦女的至高美德予以褒揚。與此相反,對于婦女再嫁卻極力貶斥,再嫁之婦不得隨丈夫受封;兒子做官,推恩封贈,也不得及再醮母親。有的家族還規定,女子再嫁無子嗣,在名分上只當以妾論,甚至不得寫進族譜。如此等等,都說明在成婚后的夫妻關系中,妻子的義務就是服從再服從,這具體體現了“婦人伏于人”的倫理觀。
光緒朝慶寬圖繪《大婚典禮全圖冊》
但是在清代,也存在著另外一種情況,這就是與統治者倡導的婚姻倫理觀相背離的傾向也在滋長。導致這一變化的因素,是傳統社會內部商品經濟的發展和市場調節作用的加大。
清代商品經濟雖然在總體上仍歸于傳統經濟,但從本質而言與傳統經濟格格不入,而且必然要在人們的思想和行動中表現出來。具體到婚姻關系,最直接的反映便是嫁娶論財之風的蔓延。嫁娶論財,說白了亦即買賣婚姻,世界各民族都不同程度地存在,當時的中國亦不例外,只是在士紳階層中,論財在禮法的掩蓋下顯得并不直露。商品經濟的發展,使受到賤視的商賈之家因擁有財富而顯赫起來。他們不滿原先的法律束縛,率先沖破藩籬,以奢華為時尚,甚至攀附閱閥,出現以厚幣締姻高門的現象。此種現象凸顯于明朝中葉,到清代其勢頭已不可抑制。婚姻論財對于傳統的門第婚以及以門第婚為基礎的世婚制造成了沖擊,也促使原先按等級制原則確定的婚禮制度產生裂變。正像當時有人說的:
今皂隸之家往往具儀衛,執事夾道,鳴金傳呼,恬不為怪也。俗競奢僭,尚為之坊哉。
原來只有貴族品官才有資格享受的待遇,竟落到連歸于賤籍的皂隸之家也可張揚于道的地步,相對凝固的關系被打進一個楔子。隨著楔子的深入,縫隙也在變寬變深。從沖破等級制這一點看,婚姻論財,亦有其積極的一面。
婚嫁論財風氣的蔓延也帶來消極的內容。比如因女家苛索聘金,男家只得汲汲于妝奩的豐厚,加上婚禮講排場,致使中人之家窮于應付,貧者則婚娶失時或不得良配,這也會給婚后的夫妻和家庭關系失和造成口實,增加了新的不穩定因素。
“自婚嫁競尚華侈而溺女之風遂盛”。把溺女與婚嫁論財之風相聯系,這也是明清以來,特別是清代社會變化中值得注意的一個動向。如果說過去溺嬰是基于貧窮,又重稅難當,多系下層民眾所為,那么因不堪婚嫁負擔而溺嬰者,就不僅限于下層民眾了,不少中等小康家庭,甚至少數富有者也牽涉在內,使參與溺嬰的層面更加擴大了。由于所溺多系女嬰,在溺嬰之風嚴重的地區,男女性別比例失調的矛盾亦更趨尖銳,給男子擇偶造成新的困難。清代童養媳婚姻的普遍化,在相當程度上反映了人們為制止溺嬰、補救日后婚娶困難所作的努力。至于清代文獻中不斷見到的奪寡、搶醮行為,盡管粗暴且觸犯禁律,但多數亦系事出無奈,是男多女少、室女難聘所致。此外,屢屢見于政府案卷的丈夫出妻、賣妻和租典妻子,以及婦女背夫他嫁等行為的增多,也多與男女性別比例失調相關。
02
由于婚姻的道德規范,以及在此規范下制定的法律條文,體現的主要是統治階級的利益和意志,而各階級、階層所處的地位和條件不同,又決定了他們在對待這些規范和條文時,往往會有各種差異,于是便出現了在同一種情況下,因階級不同,結果亦不一樣的情況。仍以婦女的守節和再嫁為例。在清代,作為道德的主導方面和政府規定的旌表制度,對寡婦守節無疑是極力提倡的,許多女子也自覺不自覺、甘愿不甘愿地為此而獻出個人的青春和希望。前述龐大的受旌隊伍便是最好的證明。可是若深究人們對守節的態度,則可明顯看到不同階級之間的差別。
紳士家庭把受旌看成家門的榮譽,婦女們自幼受此熏陶,視貞節為性命,從整體環境到個人的思想活動,全被傳統禮教俘虜,即使年輕守孀,乃至已聘未婚而聘夫早亡,也要掙扎著去做節婦、貞女。據我接觸到的資料,紳士家庭雖不乏年輕寡婦,有的甚至還不到20歲,卻無一例再嫁的。然而這種做法,在下層百姓中的反響就頗不相同了。誠然,下層婦女也有守節不嫁的,有的也受到了旌表,但是有很多人不顧倫理束縛,選擇了再嫁之路,特別是年輕無子女的寡婦,比例還相當大。根據我對某些族譜資料的抽樣,30歲以前寡婦的再嫁率竟占到總數的58.33%。有的地方甚至出現有“夫死鮮守節”;“夫死婦多再醮,鮮有從一而終者”,或“婦人不以再嫁為恥”的情況。
徽州歙縣稠墅方氏貞節牌坊
在寡婦再嫁中,還有一種叫叔就嫂的轉房婚,亦即民族學家所稱的收繼婚。如兄死,嫂轉嫁于小叔,也有弟死,弟妹轉嫁與伯兄的。依照清朝的法律,寡婦再嫁雖不被提倡,卻無禁條,可是對寡婦轉房,則以倫理攸關,定男婦俱絞。律令昭昭,按理小民應無敢有再犯者,可是在民間不少地區,仍相當廣泛地存在著轉房的習俗,有的甚至還被寫進族譜的族規中,得到家族的認可。再比如同姓為婚,亦被清律禁止:“凡同姓為婚者(主婚與男女)各杖六十。離異,婦女歸宗,財禮入官。”但是,也有百姓不惜觸犯刑律和背上有違人倫的包袱而與同姓結親。
為什么不同階級的人們在思想和行為上會有如此大的差別?這里既有道德宣傳的問題,更重要的是不同生活環境造就的。在中上層人士中,特別是少數上層官宦之家,他們既是三從四德的倡導者、鼓吹者,自然也應該是實踐者。他們用犧牲妻女們青春的代價來換取家門的榮耀,并以此作為社會的表率。可是下層百姓不行,他們本來生活貧困,尤其是小家女子,一旦失去丈夫,往往就意味著失去了生活的靠山。她們夫家不足倚,娘家不得歸,只要不想殉死,選擇再嫁就成為茍延生活的重要出路。正如人們所說:“家貧窶,無以為活,始不得已而再嫁”;更悲慘的還有:“夫骸尚未入木,而此身已有所屬,衣棺各項即指婦措辦。”是現實的生活迫使她們選擇再嫁。
至于寡婦轉房,對于未婚的小叔或亡妻的大伯,等于是少了一筆開銷而能圓成家之夢,對寡嫂、寡弟妹則意味著既不致子女分離、家庭破碎,又有了新的依靠,所以盡管瀆倫,仍為下層百姓所默許。至于同姓為婚,更多是反映了百姓生活圈的狹窄。他們不像當官或有錢者交際廣泛,可以突破一區一隅,有機會向更多的人提親相偶,而只能局限于幾里、幾十里范圍之內,假若恰恰又是聚族而居的大姓,同姓為婚便很難避免。總之,是生活環境決定著對道德的取舍。在現實生活面前,僵死的倫理便顯得無力了,何況這種倫理本來就充滿著對人性的壓抑。
徽州許村
在清人的婚姻行為中,也有一些并不牽涉倫理問題,更談不上觸犯禁律,可是在上層和下層之間同樣存在著區別。以婚齡為例,據測定,清代全國男子平均初婚年齡為20-21歲,女子為17-18歲。若按不同等級排列,就明顯地呈現出差別。據抽樣資料,在上層紳士家庭,女子初婚年齡與全國平均婚齡差別不大,,男子卻要低2歲左右。上層男子除少數例外,絕大部分在20歲前已經成婚,而下層貧民男子有一半多是在21歲后才結婚的。在女子中,盡管平均婚齡差別不大,可在15歲以前(含15歲)的低婚齡中,兩者仍有不同。紳士家庭占20.22%,下層貧民為29.76%,較紳士家庭高出近10個百分點。對于這種情況,有人歸結說:“大抵富家結婚男早于女,貧家結婚女早于男。”在中國傳統社會里,早婚早育早立業的思想根深蒂固,但因婚嫁需要可觀的開銷,富家子弟有能力做到,對下層貧民卻是件大難事,這就形成不同階級男子在婚齡上的差別。至于下層女子平均婚齡偏低,除了與社會上男女性別比例不協調有關外,在很大程度上亦出于早嫁可省去一口吃食的觀念。
童養媳婚姻和入贅婚本來是一種流行于下層百姓中的婚姻形式,特別是入贅婚,因贅婿地位低下,即使下層百姓也多不屑于此。即或如此,在一些紳士家庭,仍有選擇童養媳和入贅婚的。紳士家庭的童養媳婚姻,多數是在原先聘定的基礎上,因一方要外出做官、舉家遠遷,或因家里出現變故,需要將聘妻提前送領到夫家,是為了兩家方便而采取的做法。入贅也一樣,或基于婚娶方便,或為了就近照看,多數是一種臨時性的安排。做丈夫的既可住在妻家,也可隨時將妻子領返自家;既無入贅契約,更不牽涉贅婿的身份問題。所以盡管同是童養媳和入贅女婿,但目的和性質完全不同。
電視劇《贅婿》劇照
03
中國地域廣闊,各地區間經濟發展水平、生活傳統,以及政治人文狀況千差萬別,這對婚姻、夫妻和家庭關系也有影響。在東南沿海等經濟發達地區,開民氣之先,早在明朝晚期已經出現了“婚姻不論門第,惟從目前富貴”的說法,清代更有甚之。可與此同時,西北、西南等地,因遠離喧囂,民性近古,仍保留著結姻不論財,恥攀勢力、罔爭聘禮的淳樸習俗。
在男女婚齡方面,也存在著地區差別,資料顯示,清代女子平均初婚年齡,南方高于北方,經濟發達的江蘇、浙江等省,可高出陜西、山西、甘肅、云南、廣西1歲半到2歲多;同屬沿海省份,近海和交通、商業較為繁興的州縣,又高于山區或邊緣州縣;在省內,省會等中心城市的婚齡高于一般地區。各地的經濟、文化條件不同,反映的婚姻觀念也不相同。
演員王祖賢
在與婚姻制度有密切關系的女子貞操和性觀念上,亦因各地的人文環境而有不同的顯現。仍以東南沿海地區為例,這里商業興盛,交通發達,大小城鎮星羅棋布,各色商販和外來求食者麇集其間,與之相配的色情行業也得到充分的發展。商人和富貴人家為尋求新的刺激,或于宦海、商潮搏擊之余稍作休憩,或為應酬需要,經常出入于青樓、花艇之間,城市和交通沿線的下層單身伙計、幫工、苦力等大量存在,又造成土娼、游妓的空前活躍。在這些地方,人們的性觀念和性行為,較之相對封閉的農村,就有很大的差異。
但是,東南沿海一帶又是傳統文化積淀最深厚的地區,有很多科舉出仕者,不少人還做了大官,并累世相連,成了名門望族。由于鄉里紳衿領袖人物頻出,從而又促進了宗族勢力的發展。他們熱衷于收族修譜,又置義田、辦義學,倡導節婦烈女,用宗族的財力資助寡婦守節,積極向官府活動旌表事宜。在清代旌表節婦、烈婦、貞女的活動中,這些地方總是走在最前面,是全國受旌人數最多的地區。這與內地某些偏遠州縣信息不靈,政事行運滯遲,缺少請旌門路,甚至有“不諳旌例”,或根本不知有請旌之事,相差不知凡幾。所以,當江浙一些州縣受旌者動輒數百乃至上千人,而內地偏遠州縣積二百余年不過二三十、四五十人,兩相對比,真不可相提并論了。
清代因人口急速增長,在傳統農業區,人們得不到足夠的耕地,謀生困難,不斷向外流遷。他們中有的進入城市和交通沿線,打工求食,更多的向邊疆、山區和海島尋找新的土地,并出現了一個個土客相間或客民多于土著,以及純由客民組成的新社區。清代移民的遷徙路線,常有相對的固定性,如山東流向遼東、內蒙古;直隸百姓多往遼西、內蒙古東部;叫作走西口的山西農民則集中于內蒙古土默特等河套西部地區,還有像福建漳泉百姓渡海到臺灣,廣東潮州墾民聚集于臺灣淡水、鳳山等近山地帶等。但也有各地移民同奔一處,形成較為復雜的新墾區,像鄂西山區除本省武昌、黃州、安陸和荊、襄人士外,還有來自湘、贛、皖、粵,以及陜、豫、魯、晉等省的流民;在陜南則聚集著江、廣、黔、楚、川等省客民。其實,即使在客民籍貫相對單一的移墾地區,如山東農民到遼東等,也還有來自蓬萊、黃縣(今龍口市)、榮成、寧海(今牟平)等不同州縣的分別。客民流入聚居,由臨時棲息,到逐漸長居下來,這就要觸及婚姻問題。因為情況和條件改變了,他們與母體社會,即原居地時的婚姻行為,也會顯示出一定的差異。反映在婚聘上,表現為打破了以往相對封閉的地域格局,有條件進行多種選擇。一般的情況是,在移墾初期,人們多采取回原籍擇偶,或在客地鄉親中結親,慢慢地有人嘗試在土客和不同原籍的客客中聯姻。當然由于傳統習慣所致,這些聯姻有的經歷了曲折磨合的過程,不過比起原先的婚嫁格局,畢竟是擴大了。
歷史照片
在客民聚居的新移墾區,初期都是男多女少,性別比例嚴重失調,所以婦女的地位亦相對較高,可以不拘倫理行事,如寡婦再嫁很少受到歧視,有的寡婦公然地一嫁再嫁,無妻鰥夫仍趨之若鶩。不但如此,有的婦女借口妍媸失配,或覺貧富失當,乃至夫妻吵架、婆媳失和等,都可作為琴瑟分張的理由。有的只要妻子堅持,丈夫和家人都無法攔阻。
在婚外性關系上,這些地方也較傳統農業區放任。關外遼東一帶有的女子喪夫后不再嫁,卻與別的男子“伙度”過日子,甚至有丈夫外出時間稍長,妻子便與人“伙度”的。在更北的黑龍江一帶,還有一種叫“拉幫套”的同居關系,即妻子在丈夫同意下,再招另一個男子進門共同生活,這與晉北、陜南、隴東等地的“招夫養夫”“一婦或二夫”,或稱為“放鴿”等做法,在形式上都頗相類似。
上述那種被認為有違倫理的婚姻和性行為,在偏遠新墾區能夠允許流傳,既有社會因素,也有經濟方面的緣由。從社會原因看,這里的居民來自四面八方,舊風俗、舊習慣的束縛相對較少,加上政權建設薄弱,有的剛剛建廳設縣,制度草創,秩序待明,不像在原居地,傳統的家庭、家族勢力強大,政府控制嚴格,隨時受到監督,所以人們在精神上比較放松,對性關系的容忍度也較寬松。就經濟原因而言,不少新墾區的自然環境惡劣,農耕條件差,需要經過艱苦努力,才能把生荒開成熟地。人們從創業到生存下去,往往要付出很多的勞動,有的還要依靠互相救助。有的家庭主婦以性為紐帶,把另一個勞動力納入共同的生產圈子,既緩解了需照顧幼小子女,或丈夫體弱多病,或男人因故外出謀生,留妻子在家謀生等困難,同時也使初來乍到或無家可歸、四處流浪的青年漢子,能有一個相對穩定的生活歇腳點,是現實的生存需要迫使他們這樣做的。
所謂地區之間的差別,歸根結底就是生活環境的差別。
04
有清一代,從順治到宣統,前后經歷了268年。在這268年中,政治和經濟領域都不同程度地發生了許多變化。作為生活習俗范疇的婚姻行為,反應相對要遲緩一些。但由于它畢竟屬于社會的有機組成部分,政治、經濟、人文環境改變了,婚姻行為遲早也要跟著變化。
清代婚姻行為的變化,可以分為局部地區性變化和整體趨勢性變化兩種。
局部地區性變化,主要指某些偏遠地區,或新移墾區,隨著社會經濟條件和政治、人文條件的改變,原來比較原始放任的婚姻和貞操觀念,逐漸朝傳統地區的傳統觀念靠攏。比如像臺灣,當康熙帝統一該島三十多年后,那里“鄉間之人至四五十歲而未有室者比比而是,閨女既不可得,或買掠販之女為妻”,通過正常途徑聘娶者難焉。因為多男少女,婦女生活的自由度相對較大,平日常男女相雜,交往不避嫌,桑間濮上之風時有所聞,“見其守貞者鮮矣”。但是隨著時間的推移,男女性別比例差距縮小,清朝的政權建設由初創進至完備,還產生了一部分“知書達禮”的地主鄉紳,從而促進了道德風尚的轉變。婚姻講聘定,女子漸以守貞持節為重,表現為被旌表者的人數亦呈節節攀升之勢。康熙三十年(1691年),蔣毓英修《臺灣府志》,僅列貞節烈女6人,且多系鄭氏統治期間的上層人物;半個世紀后,乾隆十年(1745年)范咸重修府志,入志者31人,及乾隆二十五年(1760年)余文儀再撰《臺灣府志》,包括烈婦、節婦、貞女、烈女已達53人。如果時間再往下延伸,變化更為明顯。臺灣府所轄鳳山縣,康熙末,被稱為節婦的有阮蔭娘、鄭月娘和孫月娘3人,到清末光緒二十年(1894年),廩生盧德嘉編《鳳山縣采訪冊》,共輯得節烈貞孝女子128人。盡管表彰的總人數無法與大陸江浙各府州縣相比,但增加的速度是驚人的,說明人們的婚姻行為,以及與婚姻行為有關的貞操觀,較之初期有很大變化。
牛津大學博德利圖書館藏《送親圖卷》
四川的移民來自各個省份,在相當長一段時間里,這里的移民活動是在政府的鼓勵下進行的,且多男女老幼合家搬遷,或男子先往,待站穩腳跟,再回家接眷,所以男女性別比例失調的情況不如臺灣突出,但新區畢竟不是祖居地,原來的婚姻圈被打破,無法繼續了,必須尋求建立新的婚姻關系。新區居民來自四面八方,婚姻就要適應這個特點,所以在最初,接納面比較廣,可是小農的固有保守思想和傳統守舊習俗根深蒂固,最終形成的,還是舊日那樣相對固定、比較狹窄的婚姻圈。時間又使其回流到傳統的婚姻模式。
在四川,反映上述變化的另一個方面,是貞節表彰制度。在最初,政府的主要精力是招民墾荒,改變因多年戰亂造成的土滿人稀、缺賦少課的局面;那些一批批初來乍到的移民,忙的是安家立業,憧憬著用勞動創造美好的未來。對于表彰貞節烈女之類的活動,只能排在次要的位置。乾隆四十年(1775年)刊行《威遠縣志》,共列節孝貞女17人。與成都府相毗鄰的潼川府,轄三臺、射洪、鹽亭、中江、遂寧、蓬溪、安岳、樂至8縣,乾隆五十一年(1786年),府志集已旌、未旌節烈婦女共136人,平均每縣亦得17人。又,著名學者段玉裁于乾隆中主修《富順縣志》(乾隆四十二年、1777年刊),據說由于他的竭力搜索,得列名者百人左右。可同是這些州縣,到清末同治、光緒時,情況就大不一樣了:威遠縣列名者1457人,富順縣1145人(包括殉節節婦烈婦172人),潼川府僅三臺一縣列名880名。節烈婦女人數的增加雖有各方面的原因,但當經濟恢復發展后,官府加強倫理道德宣傳,使人們的婚姻取向更多地向傳統方向靠攏,應是個重要的因素。
類似臺灣、四川的情況,在關外東北、陜南等很多移民區,都可以不同程度地看到。
歷史圖片
整體趨勢性變化,主要反映在因婚姻論財勢頭蔓延而造成的對傳統婚姻格局的沖擊。有關情況,前面我們結合對不同階級、不同地區婚姻行為的討論,已有敘述。這里還需說明的是,這種變化不只是地區(即面)的擴大,還包含了沖擊力度的加強。
在大的趨勢性變化中,公元1842年(道光二十二年)中國在鴉片戰爭中失敗,應是個重要標志。以英國為代表的西方資本主義勢力用大炮轟開了被清朝政府關閉的大門,中國社會從此發生巨變。封建專制主義的中國,迅速淪為半殖民地半封建社會的中國,伴隨著大門被打開,西方資產階級的新思潮也被帶入了中國,它們改變著人們的思想,也觸動了傳統的婚姻制度。比如上層男子納妾,以及丈夫因無子而納妾,一直被視為天經地義。清代更發展到只要有錢都可納妾。然而這一定律到清末發生了動搖,一些受西方男女平等思想影響的知識分子對此有質疑。他們提倡一夫一妻,反對納妾,盡管這種聲音非常微弱,尚不足以對整個社會造成震動,但畢竟是聞所未聞的新聲音,為民國年間禁止納妾在輿論上起了開道作用。再比如“禁止良賤通婚”,這不只是清代,亦是相沿了千百年的傳統婚姻制度中最基本的要點,清末也無法堅持。宣統二年(1910年),清政府參照中外通行法律,頒布了《現行刑律》和《大清新刑律》,又區別民法、刑法,將原婚姻類中的“良賤為婚姻”條芟削,同時刪除的還有“同姓為婚”條。雖然新律頒行不久清朝就被推翻,可是上述的改變意義非比尋常,說明歷史大潮已無法挽回。
清末現代工商業的發展,也使從事工商業人士的身份有了根本變化。很多官僚地主不再認為從事工商事業低賤,有的還參與其間。原來多是官紳或由商而紳而官,再與紳宦聯姻的做法,直接進至商紳、商官聯姻。有人說:“咸同前,縉紳之家蔑視商賈,至光緒朝,士大夫習聞泰西之重商,官商始有往來,與為戚友。”由蔑視商賈到與之結成親戚、朋友,這也是形勢促使觀念的改變。
徐志摩陸小曼婚照
當然,在前進的大勢中也有逆流。太平天國后,清朝政府出于維護統治的目的,大力表彰忠義節烈,一時間,請旌貞節之風大盛,僅同治元年至十二年(1862-1873年)的12年間,就旌表節婦、烈婦、貞女190776人,年平均15898人,遠遠超過清代以往各時期,而且這種勢頭在光緒朝還在發展。他們用加強愚忠愚孝、從一不二的做法,麻痹人們的不滿情緒,籠絡漢族地主士紳,是對前進潮流的反抗。
還有一些變化,比如婚齡,總的說來,后期較前期有所提高,但太平天國后,在一些經受戰爭創傷的地區,因人口減少、缺乏勞動力,婚齡又有所降低。安徽績溪縣,原先人們都在20歲上下言婚嫁,之后,“戶口凋零,家家俱望添丁,婚嫁年齡較早,久則沿為習慣”。再如童養媳婚姻,總的是呈上升勢頭的,可據有的學者研究,江蘇蘇南一帶農村,太平天國后因農村經濟極度不景氣,促使童養婚增多,后來隨著經濟恢復,童養婚又趨減少。不同時間出現不同的變化,說到底還是經濟和社會條件改變導致的。
05
在清代,這種因階級感受和生活環境不同所產生的婚姻行為上的差別,既然如此廣泛地存在著,且常常帶有群體的性質,而清律在考慮矛盾普遍性時,對其矛盾的特殊性一面照顧不夠,再加上某些條文的內在缺陷,以及官員們在執法過程中受“仁政”思想的影響,使得國家的法律和人們的行為之間會出現某種距離,造成法與行的脫軌。
應該說明的是這里的法律,不僅指載入大清律例的條文,而且包括了各類政書中有關婚姻的定制,以及由皇帝頒詔行施的事例等。按照清朝政府的規定,“凡律所不備,必借有例以權其大小輕重”。例與律具有同樣的權威。不但如此,更有“既有定例,則用例不用律”的制度。所以我們說的“法律包容面”,較通常所稱清律要廣泛得多。
關于法與行的脫軌,大概可分成以下幾種情況。
一是某些條規從制訂頒布之時起,就未能有效地執行,形成代代相沿,不得不列,又無法做到的虛文。比如“尊卑為婚律文”中的“若娶己之姑舅兩姨姊妹者,杖八十,并離異”一條就是如此。羅列此條的理由,是他們“雖無尊卑之分,尚有緦麻之服”,牽涉倫理問題。何況無數的實踐證實,“近親為婚,其生不蕃”。所以法律作此規定,完全是從理性出發的。清律一沿前朝規例,將此條文列入。但在實際施行中,從皇帝到普通百姓,都沒有認真執行。究其原因,在于現實的利害掩蓋了法律的理性思考。在很多人眼里,聯系婚姻的紐帶是感情和全家、全族利益。社會上流傳的“姑舅親,輩輩親,砸了骨頭連著筋”。或者“姨做婆,到了老來也和睦”等說法,證明了人們期望通過表親婚延長雙方的親密關系,使夫妻、家庭和親戚關系有穩定的基礎,而一些世家大族更以此來加強權勢。但是人們的這種選擇,卻使法律陷于尷尬的境地。這樣在經歷了96年以后,清政府于乾隆五年(1740年),不得不修改條文,將其更定為“姑舅兩姨姊妹(為婚者)聽從民便”。說明法律也要屈從于人們的習慣。
還有一些條例,因限于某些特殊環境而難以執行。比如前面提到過的同姓為婚即是,而且觸犯此條的除了為數眾多的普通百姓外,還有少數“世族”“衣冠家”。為了糾正此俗,某些地方官配合律條,曾屢下禁示。有的家族還以生不準入譜、死不得入祠來表示維護倫理的決心。可有趣的是我所看到的民刑案件中,竟沒有一例因觸此禁律而被出首,更沒有因此受杖離異的。不僅如此,在諸如旌表節婦、貞女中,她們同樣被禮部審核通過,列名建坊。
為什么會這樣?除百姓有不得已之情外,根本原因是條文已不適應現實的情況。乾隆五十四年(1789年),湖南東安縣發生丈夫唐化經砍傷妻子唐氏致死案。按律,唐既犯了“夫毆妻致死律”,也犯了“同姓為婚律”,可刑部定讞時,以重罪吸收輕罪的辦法,只援前律,不計后律,理由正如當局所言:
同姓為婚,禮所禁也,第窮鄉僻壤,娶同婚者,愚民事所恒有,若盡繩之以律,離異歸宗,轉失婦人從一而終之義。現錄唐化經案內大部所議,情理兼美,問刑部衙門即可遵行為例。
因為婦女從一的倫理準則,較之法律的規定意義更大,所以只要同姓為婚成了事實,便可置之不問。
第三種情況是法令規定強硬,執行中也不敢馬虎,但由于它背離潮流,不合人心,實際很難做到,以致面對現實不得不有所妥協,直至完全退讓。比如禁止旗民(滿漢)通婚等就是如此。清朝統治者禁止旗民通婚,是與旗人,特別是與構成旗人主體的滿洲人在清朝所處的特殊地位有關,清朝統治者害怕旗人因與人數眾多的漢人結親而喪失民族特性,更害怕他們的既得利益受損。禁止蒙漢和民苗、民番結婚,雖然情況復雜一些,但基本緣由亦是出于統治者對漢人的防范。禁止民族間自愿通婚,表明統治者實行的是民族隔離和民族防范政策,與國家政治上統一后,人們要求擴大交往、加深理解的大勢背道而馳,事實上也很難做到。盡管禁令一個接著一個,但私下結親者仍不斷出現,以致統治者不得不步步退讓,直到清末完全開禁。這也是國家法令和現實生活沖突,促使法律讓步以適應形勢的例證。
法與行的脫節,也與官員們面對已成習俗的違法行為而采取放任態度有關。此處所說態度,不是指某個具體官員,而是一類帶有傾向性的行為。比如“居喪嫁娶律”中有“凡(男女)居父母及(妻妾居)夫喪而身自(主婚)嫁娶者,杖一百”。可百姓由于“中饋乏人”,急需新媳婦進門照料,或因“禮多從簡”,費用儉省,常常愿意這么做,甚至相沿成俗。像山西晉南一帶專門稱此為“拜喪”,直隸廣平等府叫“孝扶”,安徽潁上作“孝里扶”,江蘇蘇南叫“親”“猝親”“忽親”和“拜村頭”“孝里抄”,福建霞浦稱“從吉”。面對如此眾多的違法者,官員們從上到下,出示禁斥者有之,若說動用法律手段加以制止,則沒有見到,原因是既已成俗,便只有法不制眾了。
還有像“紳衿庶民之家,如有將婢女不行婚配,致令孤寡者,照不應重律杖八十”;“(文武)官(并)吏娶樂人(妓者)為妻妾者,杖六十,并離異”等。一般情況是,若無人出首狀告,便默認不問,即使事情真的鬧大,不得不問,也多以大事化小、小事化無來加以了結。那是因為犯事者大多是有錢有勢之家,官官或官紳相護,既是常情,也是理。
牽涉官員的執法態度,亦與其中的“仁政”思想不無關系。在古代中國,歷來有教化重于法治的傳統,官員為政,追求的是獄簡訟案少,認為這是恤民命、重教化,是施仁政的結果。民間流傳的“民不告,官不究”,或所謂“圣人之為治也,以爵賞勸善,以化仁養民”,“刑罰不用太平可致”為本。這些都影響著官員對民事案件的態度,同時也使百姓面對法網常有轉寰的余地。就以寡婦轉房為例,法律對此判決是很嚴厲的,不少官員為施教化于事前,往往檄示嚴聲厲語,目的是“勸化鄉民,使不入禽獸之路”。但真的碰到有人首告,或因此預見了人命官司,除了少數恰好碰到刀口上,一般都有意無意地加以回避,或用另外條文比附,從輕發落。因為窮鄉小民,即使有觸犯禁網,多數也是事出無奈,這是懂得民心的官員所不忍深究的原因。
在法和情的矛盾中,有時也表現為百姓對自身行為作適當修正,以表示對法的靠攏。清律規定:“其招婿養老者,仍立同宗應繼者一人,承奉祭祀,家產均分。如未立繼身死,從族長依例議立。”民間招婿入贅,除少數出于愛女之心,絕大多數是有女無兒,所以要求贅婿進門后能奉老養家、生子延嗣。可是按照傳統的宗法制度,女兒是不能承祀的,女婿又是外姓,更在排斥之列,于是才有以上的法律規定。但這對贅婿是太不公平了,辛苦養家奉老,卻連財產也不得全部繼承。就女家老人而言,亦于心不甘,因為他們所愛的是親生女兒和已把感情融合在業經組成家庭的女婿,希望由女兒、女婿及外孫們全額承襲家產。為了應付法律和宗法的查究,在民間出現了贅婿進門改從妻姓習俗。從此不但翁婿成了一家,亦由更姓成了同宗,為承祀繼產邁出了重要一步。然而入贅更姓,仍有很多麻煩,除了血緣方面的問題外,又因夫妻變成同姓,就是同姓為婚,既有悖倫理,也觸犯了法律。于是,人們采用贅婿所生子女,或其中的一子改從妻姓,來加以變通。有的家族出于加強本族勢力的需要,或鑒于現實已是如此,也有傾向于妥協的。福建晉江彭姓,在族譜中就寫進了:“其男子為人招贅者,于本生父名下書曰出為某公似子,于婦人前夫之父名下書曰似子,似子所生之子書曰續子。”從贅婿和贅婿后代可以入譜一事來看,有的家族的態度已有所軟化,能接納這些“歸化者”了。
百姓們通過適當修正自身行為,由少及多,形成習俗,不但鄉里之間已不以此為嫌,連有的家族亦可容忍接納,這就使法律條文在很大程度上失去施行的效力。有位官員在目睹他治下百姓對贅婿承祀所采取的默許態度后,頗帶感慨地說:“例載,異姓不準承祧,而執此以治詔安(指福建詔安縣)之民,令必不行。”在習慣面前,法律再次顯示出它的無力。
我們說,在婚姻關系中,當法律和人們的習慣或現實生活發生碰撞時,執法者常常顯示出某種軟弱和猶豫,絕不是說清律從整體上是無權威可言。清律和古代中國所有的傳統律條一樣,缺乏現代的刑律和民律的概念,但在具體條文上是可以分清的。一般說來,清朝政府對于刑事律的執行是嚴格的,特別是涉及危害宗社,直接觸動統治階級根本利益的如“謀反大逆”“謀叛”等,不但律條無絲毫通融,有關官員也不敢怠慢。另外像牽涉殺人越貨等命盜案件,亦多如律判決。問題是那些屬于戶婚田土的一般民事案件,特別像婚姻之類的案件。制訂律文的依據,更多是從倫理原則出發的,何況這些倫理說教,本來就有不盡合理之處,加上隨后的社會變化和生活變動,使某些律和行更難合拍。婚姻違律,只要不引起糾紛,就無大礙,有的明知民間已形成習慣,或有不得已之情,卻仍要強扭硬糾,弄不好反而會造成新的麻煩,甚至引出民憤民怨,這就是當局明知不問,使律文規定和施法存在差距的原因。
以上是我在本書切入正題前討論的一些問題,目的是說明,在清代的婚姻關系中,除了統治階級倡導的、占有主導地位的婚姻行為以外,還存在另外一些做法,盡管它們之間有沖突,也有妥協,情況錯綜,各有消長。但矛盾始終貫穿其間,反映了歷史是在如此多樣復雜的情況中發展的。歸結這些沖突和矛盾,就婚姻行為而論,主要是道德倫理和現實生活之間存在差異,是價值觀念不同所致。基于以上看法,我把本書定名為《倫理與生活:清代的婚姻與社會》。
特別聲明:以上內容(如有圖片或視頻亦包括在內)為自媒體平臺“網易號”用戶上傳并發布,本平臺僅提供信息存儲服務。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