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男的是不是腦子有病不知道,但是法律責任跑不掉。
我們平常接觸到的高壓水槍,最常見的可能是用來洗車的用的。壓強非常大。
女子在受到傷害后,被診斷為:1、眼球挫傷(右);2,創傷性前房積血(右)。
應該說還是比較嚴重, 是否構成輕傷需要看是否手術治療以及一些并發癥。
根據《人體損傷程度鑒定標準》,前房出血須手術治療構成輕傷二級,即使積血量未達到需要手術的程度,但如果前房積血導致了繼發性青光眼(眼壓持續升高)、角膜血染(血色素沉積在角膜導致混濁)等并發癥,并且這些并發癥符合輕傷的其他條款(如視力下降、青光眼等),那么同樣可以構成輕傷。
她說,6月7日14點左右到達山東省濰坊市臨朐縣齊魯嵩山峽谷漂流游玩,14點50分左右在中途停船的節點下來買東西,上船后工作人員已經準備開船,突然被一群人惡意拖拽到岸邊,近距離用高壓水槍向她打來,“我被很大的沖擊力壓住,抱住頭蹲著,當時水槍弄的我后背還有側臉很痛”。
她大聲制止,那名男子又二次用高壓水槍向她攻擊?!坝捎谖覀冎g的距離不到半米,所以他瞄準了我的眼睛,強大沖擊力導致我的右眼瞬間失明。”她說當時報了警,而肇事者還襲擊,并且對她進行辱罵和恐嚇,之后逃逸。
主觀上至少是直接故意,或者間接故意,大聲制止以后,又二次用高壓水槍向她攻擊,明顯是為了追求或者放任損害結果發生。
根據《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的規定,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在傷者達到輕傷的情況下,至少是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民事方面,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營養費,精神損害撫慰金少不了。大概率可能構成《人體損傷致殘程度分級》的十級傷殘,還需要賠償殘疾賠償金,按照山東的標準估計有十幾萬。
關于景區是否承擔責任?根據《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條的規定,公共場所的經營者、管理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因第三人的行為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第三人承擔侵權責任;經營者、管理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的,承擔相應的補充責任。
也就是需要看景區對于男子攜帶高壓水槍在景區傷害他人的行為是否有過錯,有沒有盡到安全保障義務。在這個案件中,可以具體到景區是否對于男子傷害他人的行為進行制止,以及是否及時將受傷女孩送醫,并且是否配合女孩尋找男子等。
如果沒有盡到安全保障義務,則承擔補充責任,即在男子無法履行賠償的時候進行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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