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10日,“女子漂流遭高壓水槍攻擊致失明后肇事者逃走”一事引發關注。
據揚子晚報報道,6月9日,一女子在社交媒體網站發帖稱,她在景區玩漂流時,被人用高壓水槍打傷一只眼睛,現在發帖尋找目擊證人。
女子在社交媒體網站發帖尋找目擊證人
“右眼瞬間失明”!
女游客遭強拽被高壓水槍打傷眼睛
受傷女子稱,6月7日14點左右到達山東省濰坊市臨朐縣齊魯嵩山峽谷漂流游玩,14點50分左右在中途停船時下來買東西,上船后工作人員已經準備開船,突然被一群人惡意拖拽到岸邊,近距離用高壓水槍向她打來,“我被很大的沖擊力壓住,抱住頭蹲著,當時水槍弄得我后背還有側臉很痛。”
女子表示當時她大聲制止,一名男子又二次用高壓水槍向她攻擊。“強大的沖擊力導致我的右眼瞬間失明。”她說當時報了警,而肇事者對她進行辱罵和恐嚇之后逃走。
女子出示的診斷書
6月10日,受傷女子表示,目前自己正積極配合醫生治療,眼睛正在恢復中,“但可能不再像以前一樣看東西那么清晰,會有一些后遺癥等。”
據紅星新聞報道,山東省濰坊市臨朐縣文旅局工作人員表示,當地公安部門已介入處理此事。
臨朐縣相關部門表示,事發當時,男游客沒有離開景區,警方聯系并找到了男游客。男游客承認了自己的行為,目前當地相關部門正在處置中。
律師:涉事男子的行為可定性為故意傷害
湖南金州律師事務所謝博洪律師告訴記者,若女子所述情況系事實,涉事男子強行拖拽其到岸邊,并不顧女子阻止近距離用水槍對著女子眼睛噴射,涉事男子的行為可定性為故意傷害。
“根據治安管理處罰法、刑法有關規定,若女子眼球損傷的鑒定結果達到重傷標準,則涉事男子構成犯罪,最高可判處十年有期徒刑。”
此外,謝博洪律師表示,根據民法典第一千零四條規定,自然人享有健康權,自然人的身心健康受法律保護,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侵害他人的健康權,涉事男子還應承擔民事侵權責任,以及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等相關費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有關規定,漂流管理方若未盡保障游客人身安全義務,應當承擔侵權責任,將承擔部分賠償義務。
曾發生類似事故,應急管理部發聲
4月14日,一女子在西雙版納體驗潑水節,路上被人用高壓水槍擊傷眼球,住院治療。
@應急管理部 發文提醒,高壓水槍是一種常見的清潔工具。工業用高壓水槍噴射出的水流壓力極高,瞬間沖擊力巨大,一旦操作不當極易引發安全事故。
家用版高壓水槍雖然水壓不那么高,但也足以對人體造成傷害,而受傷最多的部位就是眼球。
據法治日報報道,北京盈科(合肥)律師事務所管委會主任付磊律師稱,對于使用高壓水槍或者其他不當物品故意傷害他人的行為,如果景區沒有盡到監管提示義務,放任游客攜帶危險物品并造成他人損害的,景區也要承擔補充賠償責任。
除了使用高壓水槍噴射潑水之外,這些不當行為也會觸犯法律。例如,用水沖擊正在行駛的車輛,特別是摩托車、電動車、自行車,導致他人視線受阻發生交通事故的,應承擔交通事故賠償責任;借潑水之名騷擾乃至猥褻他人的,根據情節,可能會受到罰款、行政拘留等治安處罰,情節特別嚴重的,如構成強制猥褻罪或故意傷害罪,則會受到相應的刑事處罰。
來源: 央視網
編輯:張楠 審校:劉星彤
主編:曲翱 監制:陳尤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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