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12日,天津發布“關于鼓勵本市實習生和超齡從業人員參加工傷保險的通知”,該通知自2025年6月1日起施行,其中明確以下內容——
▲ 滿16周歲,在本市參加學期性跟崗和頂崗實習的全日制學歷教育職業院校學生(以下簡稱實習生),已經達到或者超過法定退休年齡但年齡不超過65周歲,且未按月享受企業職工或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待遇的從業人員(以下簡稱超齡從業人員)可以參加工傷保險。
▲ 實習生、超齡從業人員參加工傷保險期間發生工傷或患職業病的,參照《工傷保險條例》、《天津市工傷保險若干規定》執行。
▲ 實習生、超齡從業人員停工留薪期間,用工單位未繼續繳納工傷保險費的,用工單位承擔期間工傷保險基金待遇支付責任。
市人社局市教委市財政局市稅務局關于鼓勵
本市實習生和超齡從業人員參加
工傷保險的通知
各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教育局、稅務局,市社會保險基金管理中心,有關單位:
為擴大工傷保險覆蓋范圍,分散用人單位用工風險,保障實習生在實習期間或者超齡從業人員在從業期間發生事故傷害或患職業病后的醫療救治、經濟補償等權益,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相關規定和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有關要求,現就鼓勵本市實習生和超齡從業人員參加工傷保險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年滿16周歲,在本市參加學期性跟崗和頂崗實習的全日制學歷教育職業院校學生(以下簡稱實習生),已經達到或者超過法定退休年齡但年齡不超過65周歲,且未按月享受企業職工或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待遇的從業人員(以下簡稱超齡從業人員)可以參加工傷保險。工傷保險費由所在用工單位按月繳納,繳納費率按用工單位工傷保險費率標準確定并浮動調整。
二、實習生在同一學歷或者技能等級教育階段參加工傷保險的時長一般不超過12個月。實習生、超齡從業人員工傷保險關系自完成參保繳費手續的次日起生效,自經辦機構受理或辦理停保手續的次日起終止,未按期參加的,不得補繳工傷保險費。
三、實習生、超齡從業人員參加工傷保險期間發生工傷或患職業病的,參照《工傷保險條例》、《天津市工傷保險若干規定》執行。規定應當由用人單位支付的停工留薪期工資福利待遇、停工留薪期護理、一次性就業補助金和五級、六級傷殘津貼等工傷保險待遇,用工單位可以與參保人員協議約定解決;協商不成的,按照相關法律法規規定處理。
四、實習生、超齡從業人員停工留薪期間,用工單位未繼續繳納工傷保險費的,用工單位承擔期間工傷保險基金待遇支付責任。實習生、超齡從業人員在用工單位中斷繳費期間發生的工傷,工傷保險基金不予支付相關待遇。
五、用工單位按照本通知為實習生、超齡從業人員單險種參加工傷保險的,不作為確認雙方勞動關系的依據。用人單位不得將應當依法參加社會保險的職工改為按單險種參加工傷保險。
本通知自2025年6月1日起施行,法律法規規章作出新規定的,從其規定。
市人社局 市教委?
市財政局 市稅務局
2025年5月30日
編輯 | 馬媛
來源 | 天津市人社局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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