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年前,我父母被我前夫一家及幫兇暴力毆打,踢、擰、咬或抓傷,導致骨折,事后警方卻認定我父母是犯罪嫌疑人。8年前,此案經多方申訴后才改變認定。3年前,我們在警方系統里發現,我父母因此案又成了犯罪嫌疑人。”
近日,曾在山東威海高校當老師的39歲張女士,向華商報大風新聞反映稱,此案一波三折,他們作為受害方多年維權,5名被告人中僅2人被判緩刑,目前檢察機關已正式提出抗訴。
張女士父母被打受傷
重男輕女?——
自稱“因沒生男孩被婆婆嫌棄”
提出離婚后被扣押私人物品
張女士1986年出生,山東威海人,2008年畢業后進入當地一所高校當老師,2012年她經人介紹,與在某單位任文員的劉某相識,2013年9月結婚。
2016年,張女士誕下一女,本該幸福的一家三口,據其稱因婆婆“重男輕女”思想的影響出現了裂痕,張女士便提出離婚。
張女士稱,其前婆婆在得知她提出離婚后,便扣押了她工作證、資質證在內的私人物品,后來甚至給婚房換了鎖。
2016年12月25日晚,她向前夫一家索要私人物品,經環翠分局竹島派出所民警調解,讓前夫家找齊東西送派出所,張女士可來派出所取回。次日前夫家僅將張女士的教師資質證和相關證件歸還,雙方在派出所協商,約定3天后由張女士一家前往其前婆婆家拿回個人物品。
入室搶劫?——
父母找“親家”取東西時被打傷,
民警告知涉嫌“非法侵入住宅”
約定日期到后,張女士因在家帶孩子,便讓父母幫忙到其前婆婆家拿東西,隨后發生的事令她萬萬沒料到。
“我父母當天早上6點多出的門,上午9點左右,我突然接到陌生來電,對方稱我母親在醫院。”張女士說,她趕到醫院后,發現父母身上有很多血。
威海衛人民醫院2016年12月29日的住院病歷顯示,張女士母親出現腦震蕩;頭皮擦傷并挫裂傷;左足第五跖骨骨折;右手第一指骨骨折;右下肋骨骨折可能;全身多發、面部軟組織挫傷。張女士父親出現腦震蕩;頭皮挫傷;多發腦缺血灶;右肩胛骨骨折(骨挫傷);右肩關節積液(創傷性)多發;頭、右肩、腰及髖周軟組織損傷。二人的受傷原因均顯示:被別人毆打、踢、擰、咬或抓傷。后經鑒定,張女士母親右手及右胸所受損傷構成輕微傷;左足所受損傷構成輕傷二級(其父未做鑒定)。
傷口縫合后,張女士父母被叫去派出所做筆錄,張女士于當晚向辦案民警孫某詢問情況,雙方的錄音顯示:2016年12月29日,環翠分局竹島派出所辦案民警孫某告知張女士,其父母的傷情,系其前婆婆一家正當防衛所致,而張女士父母的行為,已涉嫌非法侵入住宅罪或搶劫罪。
投訴反轉?——
女子稱投訴至市長信箱后,
父母“入室搶劫”變為“被害人”
“我父母是按照在派出所和前夫一家約定的時間,去約定地點取回我的個人物品,警方不應將被害人認定成犯罪嫌疑人。”
2017年1月初,張女士將相關情況反映至威海市市長信箱后,1月23日,環翠分局竹島派出所刑事立案,將張女士母親定性為“被故意傷害的被害人”,將其父親認定為“報案人”。而2016年12月29日將其父母認定為“入室搶劫嫌疑人”的說法,也不了了之。
張女士說,環翠分局竹島派出所立案后,遲遲未對涉案的5人進行調查。為此,她又多次向有關部門反映,最終,警方于立案的7個月后,對涉事的5人進行了調查。
私下撤案?——
女子稱打人者承認設局陷害“親家”,
警方催促簽協議并“私下撤案”
2017年8月,環翠分局竹島派出所對2016年12月29日當天涉嫌傷害他人的5人(張女士的前夫、前婆婆、前公公、前夫大堂兄、前夫二堂兄的司機)進行調查詢問,僅對張女士的前夫進行了拘留。法院出具的一審判決書顯示:5人均承認在涉事當天,張女士前夫和前公公主要對張女士父母進行了毆打,并將現場偽裝成被入室搶劫的假象。
張女士稱,環翠分局督察大隊相關負責人約談他們一家,“經過警方多次調解,最終于2017年8月29日讓我們一家簽協議書”。
張女士回憶,警方拿來的協議里寫著‘簽字即諒解’的字樣,他們一家本來不愿簽,但因警方多次調解再加上父母治療需要費用,便簽字接受了19萬元賠償。
2017年9月27日,威海市公安局環翠分局依據協議書,做出了“撤銷案件”的決定。此后的法院一審判決書表明,撤案材料“原案件被害人”處無簽名及手印,即該起刑事案件在“原被害人不同意或不知情”的情況下被撤銷了。
又成疑犯?——
“父親去開無犯罪證明,
意外發現成了‘犯罪嫌疑人’”
2022年5月初,在學校餐廳從事管理工作的張女士父親,按規定被要求開具無犯罪記錄證明備查,前往高區田和派出所開證明時卻被告知:系統顯示張女士父母均是2016年12月29日刑事案件的犯罪嫌疑人,無法開具“無犯罪證明”。
吃驚之余,張女士將此情況反饋至“威海市12345”,當晚,張女士又聯系環翠分局督察大隊相關負責人,最終才為其父親開出了無犯罪證明。
“我父母本來是被害人,結果先變成犯罪嫌疑人,又變成被害人,再變成犯罪嫌疑人,然后在申訴下又開出了無犯罪證明,這樣反反復復至少說明警方工作存在疏漏。”張女士說。
為何涉案人身份多次轉變?2025年6月10日上午9時許,華商報大風新聞記者聯系環翠公安分局詢問此事,但未得到明確回復。聯系檢察院詢問此事,同樣未獲回復。
一審判決——
法院認定男方5人同謀,
2人被判緩刑一年 其他3人無罪
2022年5月,張女士重新整理當年案情,拿著公安后補的案件文書前往環翠區檢察院控申部門申訴,并到該院案管處查閱案件,結果顯示:公安機關未將該案移交檢察院。公安系統也未能查詢到環翠分局竹島派出所于2017年8月29日對張女士前公公在該案中的處罰記錄。張女士說,發現疑點后她便向有關部門多次反映。2022年7月7日,環翠分局竹島派出所對張女士前夫等5人,以“涉嫌故意傷害罪”重新立案。
2024年2月,檢察院向環翠區人民法院提起公訴。2025年3月27日,法院做出一審判決。
法院審理認為,2016年12月29日當天,張女士父母符合被害人身份,而張女士前夫等5人在警方介入后,存在“串供逃避偵查行為”。2017年9月27日撤銷案件后,撤銷案件決定書上沒有被害人簽字。
張女士前夫等5人被認定存在“串供逃避偵查行為”
依據公安案卷及各方證據,法院認定張女士前夫和前公公構成故意傷害罪,但因2017年8月29日簽訂的“協議書”及賠付19萬元的事實,可對二人從輕處罰。而張女士前婆婆、前夫大堂兄、前夫二堂兄的司機三人,不足以認定其構成故意傷害罪。法院最終判決張女士前夫、前公公犯故意傷害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一年;其他三人無罪。
不服判決——
受害者認為法院判罰不公,
檢察院提出抗訴
“我們一家均對此判決不服,既然已經認定這5人均參與了暴力的實施,并在警方審訊中存在串供等行為,為何僅對其中兩人實施輕判,而其余三人無罪?”2025年3月31日,張女士父母書面向山東省威海市環翠區人民檢察院反映。
刑事抗訴書內容截取
2025年4月7日,威海市環翠區檢察院出具《刑事抗訴書》,其中指出:
①法院認為張女士前夫二堂兄的司機構成故意傷害罪的證據不足,系認定事實錯誤。
②法院判決認定張女士前婆婆、張女士前夫大堂兄系犯罪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不認為是犯罪的情形,系適用法律錯誤。
③判決判定張女士前夫、張女士前公公適用緩刑,系量刑不當。
涉案5人系事前共謀的共同犯罪,均構成故意傷害罪,均應以故意傷害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目前,二審尚未開庭。張女士認為此案中公安及有關部門存在違法違規行為,她將依法向上級申訴追責。
華商報大風新聞記者 王煜鑫 編輯 李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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