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則新聞,令人心頭發緊:78歲的女兒,將104歲高齡的父親送入養老院。分別時,女兒淚流滿面,緊握父親的手哽咽道:“爸,我也不想送您來這兒啊!您跟我住了二十幾年,可我...我的身體真的撐不住了...”
畫面令人動容:輪椅上的老父親,望著哭泣的女兒,自己眼中也噙滿淚水。他顫抖著抬起手,輕輕為女兒拭淚,反而安慰她:“閨女,別難過。這里挺好,有人照顧吃喝,環境干凈。你能常來看看我,我就知足了...” 這份父女深情,令人心酸。
別誤解了這份無奈!這位女兒,在鄰里間是公認的孝女。她悉心照料父親長達二十余年:
為讓父親營養均衡,每日精心準備餐食;
為保父親夜間安眠,常常深夜起身查看...
這份堅持,是孝心的真實寫照。
然而,歲月與病痛無情襲來:
1. 女兒自身已78歲高齡,白發蒼蒼,體力嚴重衰退;
2. 她不幸罹患癌癥,身體狀況每況愈下;
3. 82歲的丈夫也因病臥床不起,生活無法自理,亟需她照料。
一位年近八旬、自身重病纏身的老人,要同時照顧兩位更年邁、更孱弱的至親?這已遠超出個人能力的極限。
送父親進養老院,是她權衡再三、痛徹心扉的無奈選擇。選擇之后,沉重的愧疚感始終縈繞心頭。她深知,對大多數老人而言,再好的養老院,也難比家中的天倫之樂。因此,只要身體稍許允許,她便奔波前往養老院,帶上父親愛吃的點心,陪他聊天解悶,盡力彌補心中的遺憾。
此事引發廣泛討論,網友觀點鮮明:
“我60多歲時就考察了養老院,比較滿意。計劃70多歲入住,不愿拖累子女。他們工作家庭壓力已極大。等到他們退休?我可能年近九十!何況他們退休后也需要養老。”
“仨老人湊一起,退休金請個住家保姆不香嗎?比送養老院劃算多了!有親人在,家就在,心就不孤單!”
“女兒夠孝順了!78歲還癌癥,還得照顧老伴,送養老院完全理解!但我就想問:孫輩呢?這女兒的孩子也得40多歲了吧?有體力有能力,咋不搭把手照顧下爺爺奶奶外公外婆?”
那么,從法律方面如何界定這種“送養”行為?為何這并非“不孝”或“違法”?
評判孝道,絕不能簡單以“是否同住”為標準。《中華人民共和國老年人權益保障法》為我們提供了清晰的法律標尺:
1. 贍養義務的核心是什么?該法第十四條明確規定:贍養人(子女及其他依法負有贍養義務的人)應當履行對老年人經濟上供養、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義務。
重點在于:保障老年人的基本生存需求(衣食住行醫)、身心健康以及精神慰藉。
2. “生活上照料”是否必須親力親為、在家進行?法律并無此強制性規定。
關鍵在于贍養人是否盡己所能,確保了老人得到必要且恰當的照料。當贍養人因自身年老、疾病、喪失勞動能力或其他客觀原因(如需要同時照料其他喪失能力的親人),確實無法親自提供充分照料時,選擇將老人送入正規、專業的養老機構,使其獲得符合需求的持續性、專業性看護,這本身就是在履行“生活上照料”的法律義務。
本案例中,78歲女兒自身難保,還要顧老伴,再硬撐照顧百歲老爹?那可能的結果是:三個人一起垮掉!送養老院,至少保障了老父親得到專業、持續的照顧,是無奈之下最不壞的選擇。這絕非遺棄或拒絕贍養。
3. “精神慰藉”義務如何體現?法律同樣重視精神層面的贍養。
本案中,女兒堅持在身體狀況允許時探望父親、陪伴聊天、帶去心意,正是在努力履行精神慰藉的義務。
因此,從法律角度看:這位女兒在長達二十多年里親自照料父親,已充分履行了贍養義務。當自身能力因不可抗力(高齡、重病、多重負擔)嚴重受限時,選擇專業養老機構保障父親的基本生活和醫療需求,并盡力進行精神關懷,不僅不是違法或“不孝”,反而是困境中履行法定贍養責任的體現。
老齡化海嘯真的來了!這不是一家一戶的事,是全社會、國家層面必須直面的超級難題!
“只生一個好,政府來養老”!這句曾經的承諾,如今是巨大的考驗!建立健全靠譜、普惠、高質量的社會養老服務體系(社區+機構),讓老百姓負擔得起、信得過,刻不容緩!國家信用不能打折!
78歲女兒送104歲父親進養老院,流的淚里,是沉甸甸的孝心,更是被現實壓垮的無奈。當孝心撞上衰老與病痛的無情現實,選擇專業機構不是“不孝”,而是另一種負責任的“守護”。我們該譴責的不是個體的無奈選擇,而是整個社會養老體系還不夠完善、不夠溫暖!愿所有老人都能被溫柔以待,愿所有盡孝的子女,都能少一些這樣的錐心之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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