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南媒體6月16日報道,越南文化體育旅游部提議,修訂第105/2012號法令。
現行第105/2012號法令第5條規定,越共中央總書記、國家主席、政府總理和國會主席逝世時,應舉行國葬。但新草案在該條款中增補第3款,明確若上述四類職務人員,被有關部門責令停職、提前退休或因違規離職,其葬禮將按高級別儀式辦理,而不能享受國葬待遇。
同樣,對于原適用國家級葬禮規格的對象,包括政治局委員、書記處書記、國家副主席、政府副總理、國會副主席、最高人民法院院長、最高人民檢察院檢察長、越南祖國陣線中央委員會主席,以及八月革命前參加革命活動的上將、大將等,若因違規或過失被停職、免職或提前退休,其葬禮僅能按高級別儀式舉行。
根據修訂草案,被處以撤職紀律處分的個人,其葬禮僅能按普通干部、公務員規格辦理。該規定旨在明確區分功過,符合實際并嚴明黨和國家干部工作紀律。
草案還涉及殯葬形式調整,如限制拋撒冥幣或使用循環花圈等舉措,以減少浪費并保護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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