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能源局南方監管局
南方監能罰字〔2025〕22號
行政處罰決定書
中建中聯集團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莊炳聰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460000780709255A
住所:海南省海口市美蘭區國興大道3號互聯網金融大廈B棟21樓
一、違法事實和證據
經調查核實,你單位實施了以下違反法律法規的行為:
采取欺騙手段取得承裝(修、試)電力設施許可。
以上行為有下列證據為證:
1.中建中聯集團有限公司營業執照信息
2.中建中聯集團有限公司承裝(修、試)電力設施許可證
3.中建中聯集團有限公司承裝(修、試)電力設施許可證申請表
4.中建中聯集團有限公司《情況說明》
5.中建中聯集團有限公司與某項目管理有限公司《委托服務合同》
6.中建中聯集團有限公司2024年《養老保險歷年實際繳費基數清單》
7.《詢問筆錄》(莊某某)
以上行為違反了《承裝(修、試)電力設施許可證管理辦法》(國家發展改革委令第36號)第八條的規定。
二、行政處罰和行政處理的的依據、種類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我局依據《承裝(修、試)電力設施許可證管理辦法》(國家發展改革委令第36號)第三十三條以及《國家能源局行政處罰裁量權基準》(國能發監管規〔2022〕115號)第九條、第十二條的規定,決定對你單位作出如下行政處罰:
警告,罰款三萬元。
同時,撤銷承裝類四級、承修類四級、承試類四級電力設施許可。
請在接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依據我局開具的《電子繳款書(通知)》上標注的繳款碼,將處罰款項通過代理銀行或者電子支付系統繳至財政部中央財政專戶。逾期不繳納,我局將每日按罰款數額的3%加處罰款。
三、申請復議或者提起訴訟的途徑和期限
如不服本處罰決定,可在接到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國家能源局申請復議,也可以在6個月內直接向廣州鐵路運輸中級法院起訴。
逾期不申請復議,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訴,又不履行本處罰決
定的,我局將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南方能源監管局
2025年6月9日
(主動公開)
(發布機構:國家能源局南方監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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