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今天舉行記者會,介紹立法工作有關情況并回答記者提問。發言人介紹,十四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六次會議將于6月24日至27日在北京舉行。會議將審議治安管理處罰法等法律議案。
將審議治安管理處罰法
等法律議案
記者會上,發言人黃海華介紹,此次全國人大常委會會議將審議治安管理處罰法、反不正當競爭法、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對法、海商法、法治宣傳教育法、漁業法、民用航空法等草案;審議全國人大社會建設委員會關于提請審議村民委員會組織法、城市居民委員會組織法等草案的議案;審議國務院關于提請審議社會救助法、醫療保障法、食品安全法等草案的議案;審議國務院關于提請審議批準《關于建立國際調解院的公約》的議案。
二次審議后收到8000余條意見
部分將采納
在今天的記者會上發言人介紹,治安管理處罰法修訂草案將在全國人大常委會上進行第三次審議,修訂草案二次審議稿去年6月28日至7月27日在中國人大網公布,公開征求意見期間,共收到8800多條意見,群眾來信56封,部分意見將予以采納。
治安管理處罰法修訂草案公開征求意見期間,社會公眾主要就建立治安違法記錄封存制度、合理設定罰款金額與拘留期限、明確處罰裁量基準、適當下調處罰年齡、提高采集人體生物樣本的審批層級、與其他法律法規的銜接等提出了意見建議,部分意見將予以采納。根據各方面意見,修訂草案三次審議稿擬作幾點主要修改:
- 進一步規范和加強治安案件調解工作,增加規定,調解處理治安案件應當查明事實,遵循合法、公正、自愿、及時的原則。
- 做好與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銜接,本法有關條文中不再設置罰款處罰,同時在附則增加一款,相關主管部門依照相應規定處罰,需要給予行政拘留處罰的,由公安機關依照本法規定處理。
- 將組織、脅迫未成年人在不適宜未成年人活動的經營場所從事陪酒、陪唱等有償陪侍活動納入治安管理處罰范疇。
- 進一步明確本法和反恐怖主義法的適用,對日常工作中發現不履行治安防范責任的行為適用本法,妨害反恐工作的行為適用反恐怖主義法。
- 進一步規范和保障執法,完善有關處罰程序規定,將人民警察依照本法出示的“執法證件”明確為“人民警察證”;完善關于扣押的審批手續,并增加規定當場扣押應當全程同步錄音錄像;進一步嚴格規范適用“一人執法”的情形和條件;進一步明確涉未成年人案件舉行聽證的情形,并增加規定涉未成年人案件聽證不公開舉行、聽證期間不計入辦案期限。
- 貫徹落實黨的二十屆三中全會決定精神,對治安違法記錄封存作出規定。
未成年人多次違法
將依法懲治
另外,即將第三次審議的治安管理處罰法修訂草案在對未成年人違反治安管理相關規定作了進一步完善。未成年人多次違法將依法懲治。
記者會上介紹,對于未成年人違法犯罪,既不能簡單地“一關了之”,也不能“一放了之”。本次治安管理處罰法修訂貫徹黨中央要求,按照教育和處罰相結合原則,對未成年人違反治安管理相關規定作了進一步完善。首先是適當調整不執行拘留的規定,有針對性地加大懲處力度。
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發言人 黃海華:現行治安管理處罰法規定,對14—16周歲以及16—18周歲初次違反治安管理的未成年人,不執行行政拘留處罰。實踐中有的未成年人故意利用未成年人身份,多次違反治安管理,屢教不改,或者違法情節嚴重,社會反應強烈。為此本次修法規定,對14—16周歲以及16—18周歲初次違反治安管理但情節嚴重、影響惡劣的,或者14—16周歲一年內二次以上違反治安管理的,依法執行拘留。
治安管理處罰法修訂草案三審稿還與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做好銜接。本次修訂明確規定,對因不夠年齡不予治安處罰或者不執行拘留的未成年人,公安機關應當依照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的規定,采取相應矯治教育等措施。同時草案三審稿還對學生欺凌等違法行為做出具體規定。
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發言人 黃海華:依法治理學生欺凌。規定實施學生欺凌,有毆打、侮辱、恐嚇等行為的,公安機關應當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采取相應矯治教育等措施;同時規定學校不按規定報告或者處置嚴重學生欺凌的,責令改正并建議有關部門對責任人員依法予以處分,發揮好公安機關、學校在協同治理學生欺凌工作中的作用。
治安管理處罰法修訂草案三審稿擬增加規定,詢問違反治安管理的未成年人,其監護人不能到場的,可以通知其成年親屬、所在學校代表等到場;對未成年人可能執行拘留的,可以要求舉行聽證。
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發言人 黃海華:此外,為了更好保護未成年人,凈化未成年人成長環境,針對實踐中存在的未成年人在酒吧、歌廳等場所從事陪酒、陪唱等有償陪侍,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情況,將組織、脅迫未成年人在不適宜未成年人活動的經營場所從事陪酒、陪唱等有償陪侍活動納入治安管理處罰范疇。
(總臺央視記者 武兵 周琨)
(央視新聞客戶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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