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23日,66歲的劉躍進站在福州市中級人民法院被告席聽取一審宣判:以受賄罪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并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對劉躍進犯罪所得財物及孳息依法予以追繳,上繳國庫。
6月23日,福建省福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公開宣判十三屆全國政協委員劉躍進(副部長級)受賄案。據央視新聞
從事公安工作大半輩子,曾主辦過“湄公河10·5案”緝毒大案,長期在公安部負責禁毒工作,擔任過公安部部長助理、首任反恐專員的劉躍進,被查實在公安戰線28年間受賄1.21億余元。
劉躍進。資料圖
劉躍進1959年1月出生,湖南寧遠人,他從西南政法學院刑偵專業畢業后就入職天津市公安局,從基層偵查員做起,一步步走上領導崗位。法院判決顯示,1992年,33歲的劉躍進在擔任天津市公安局塘沽分局副局長時,開始了受賄行為,陷入貪腐泥沼不能自拔。此后他歷任天津市公安局刑偵處處長,市公安局副局長,市公安局副局長兼刑偵局局長等職。
之后,劉躍進調任公安部,先后擔任辦公廳主任,武警學院副院長、黨委副書記,公安部禁毒局副局長(正局級)、公安部禁毒局局長等職。在任內,主辦過包括“湄公河10·5案”在內的多起緝毒大案要案。
2014年10月起,劉躍進任公安部黨委委員,同年11月任公安部部長助理。2015年1月起,劉躍進任國家禁毒辦常務副主任,公安部黨委委員、部長助理。2015年5月起,任國家禁毒委副主任兼國家禁毒委辦公室主任、公安部部長助理。2015年12月,劉躍進成為公安部第一任反恐專員(副部長級),至2020年6月離任。
卸任4年后,劉躍進于2024年3月被查,9月被中央紀委國家監通報開除黨籍。劉躍進是截至目前黨的二十大之后公安部落馬的唯一副部級高官。
據中紀委通報,經查,劉躍進喪失理想信念,背棄初心使命,對黨不忠誠不老實,對抗組織審查;無視中央八項規定精神,違規出入私人會所接受宴請;在組織函詢時不如實說明問題;違規收受禮金;私自留存涉密文件;毫無紀法意識,執法犯法,將公權力當作攫取私利的工具,大搞權錢交易,利用職務便利為他人在企業經營、案件協調等方面謀利,并非法收受巨額財物。
今日法院判決顯示,經審理查明:1992年至2020年,被告人劉躍進利用擔任天津市公安局塘沽分局副局長,公安部禁毒局局長、黨委委員、部長助理,國家禁毒委員會副主任兼辦公室主任等職務上的便利,為有關單位和個人在企業經營、融資借款等方面提供幫助,直接或通過他人非法收受財物共計折合人民幣1.21億余元。
福州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被告人劉躍進的行為構成受賄罪,受賄數額特別巨大,并使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別重大損失,應依法懲處。鑒于其到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罪行,主動交代辦案機關尚未掌握的大部分受賄犯罪事實;認罪悔罪,積極退贓,受賄贓款贓物已全部追繳,依法可以對其從輕處罰。法庭遂作出上述判決。
南都記者梁建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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