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年版稅,一分沒有”“原來我創作的歌曲,著作權根本不在我手里”……
日前,歌手鄧紫棋與前公司蜂鳥音樂的版權糾紛再度引發討論。蜂鳥音樂主張擁有鄧紫棋多張專輯和《泡沫》《多遠都要在一起》等百余首歌曲的完整版權;鄧紫棋則言,簽約多年后突然發現親手創作的歌曲的著作權不在手里,“簡直如雷轟頂”。
二者的著作權糾紛已持續超過6年。一個新進展是,鄧紫棋稱找到了破解版權困局的關鍵:依據我國《著作權法》第42條的“法定許可”規定,以及早年加入香港作曲及作家協會(CASH)——由其代理“公開表演、廣播、網絡傳播等權利,讓她可以合法地上線重錄專輯《I AM GLORIA》。
圖為鄧紫棋。
隨后,蜂鳥音樂發文稱,此次重制9首歌曲使用的音樂作品均創作于雙方合約期間。根據合約規定,這期間藝人創作、表演或錄制的所有音樂作品、制品的著作權及鄰接權完整歸屬于蜂鳥音樂,并要求各音樂平臺立即下架涉及侵權的重錄專輯。
事實上,鄧紫棋與蜂鳥音樂的版權糾紛并非孤立個案。華東政法大學知識產權學院副院長于波告訴南都記者,從泰勒·斯威夫特(Taylor Swift)以3.6億美元回購專輯版權,到蘇打綠因合約糾紛導致作品停播,類似爭議在全球范圍內頻發。這揭示了創作者與資本方的長期博弈,本質是傳統“版權終身買斷”模式與數字時代創作者主權意識的沖突。
版權拉鋸戰持續六年
“漫長的訴訟路上,光,果然再現。”
這是鄧紫棋6月12日上線的首張重錄專輯《I AM GLORIA》的一句簡介。這張專輯收錄了她的12首舊歌,包括《我的秘密》《泡沫》《光年之外》等熱門單曲。此番重錄舊作,鄧紫棋稱這是一個“失而復得”的故事,這一步走了6年。
鄧紫棋首張重錄專輯。圖據鄧紫棋微博。
2019年,鄧紫棋單方面宣布與蜂鳥音樂解約,指控公司通過虛假陳述誘簽合約,并擅自注冊其藝名商標。蜂鳥音樂則堅稱,雙方合約有效期至2022年。2024年1月,蜂鳥再度發布版權聲明稱,獨家擁有鄧紫棋103首歌曲的錄音、詞曲版權;未經許可,禁止任何單位或個人翻唱、復制、演出、網絡傳播以及其他商業性用途。
鄧紫棋發文。
二者的版權拉鋸戰,持續至今。鄧紫棋在日前的發文中稱,由于合約問題,她所創作的歌曲著作權歸屬不明,能否重錄、發行和上架,仍需著作權法律上的依據。
原本鄧紫棋以為可能會永遠與自己過去的創作“失散”,但黑夜中出現了一道曙光,其突破口指向我國《著作權法》第四十二條第二款。該條規定,錄音制作者使用他人已經合法錄制為錄音制品的音樂作品制作錄音制品,可以不經著作權人許可,但應當按照規定支付報酬;著作權人聲明不許使用的不得使用。
“著作權賦予了作者對作品合法壟斷的權利,但如果權利人一直把權利攥在手里,將限制作品的傳播。”北京天馳君泰律師事務所高級合伙人郭春飛表示,這一“法定許可”條款看似復雜,其實指向的是“翻唱”行為。正是有了這一條款,人們可以聽到不同藝人演繹多個版本的同一首歌。
于波告訴南都記者,《著作權法》規定的“法定許可”條款,本質上是對著作權人專有權利的有限突破。其設計初衷為了防止版權壟斷,避免原始錄音制作者永久控制音樂作品的傳播渠道。在保障著作權人獲酬權的前提下,降低后續錄音制作者獲取授權的交易成本,鼓勵作品多元化傳播。
同時,這一條款也旨在平衡利益關系——“既尊重著作權人首次許可的意愿,又限制其無限期排斥他人使用,體現‘首次許可即推定后續開放’的法理邏輯。”于波說。
鄧紫棋首張重錄專輯目前仍在架
據鄧紫棋介紹,盤點過往的所有創作,除了《新的心跳》和《童話休止符》兩張專輯外,其余均未在首次錄制或發行時明示禁止他人錄音使用。即便蜂鳥音樂在2024年1月補發了一次性的版權聲明,但為時已晚,他們已完成公證。
需要關注的是,這項“法定許可”制度涵蓋的并不覆蓋信息網絡傳播權。根據《著作權法》第四十四條的規定,通過信息網絡傳播錄音制品需同時取得著作權人和表演者許可。
也就是說,音樂平臺如果要合法上架公開播放鄧紫棋重錄的專輯,仍需獲得詞曲作品的信息網絡傳播權。根據鄧紫棋的發文,這一問題的破解,源于她14歲時的一次天真舉動——因覺得酷而加入了香港作曲及作家協會(CASH)。
官網信息顯示,CASH集體管理及執行香港《版權條例》所賦予音樂作品作者的版權及有關事宜,代表超過300萬位作曲家及作詞家管理其音樂作品的版權,所代收的版權費在扣除行政費后全數分派給版權持有人。
按照鄧紫棋的說法,CASH可代為管理其所創作的歌曲,包括“公開表演”“廣播”“信息網絡傳播”等權利,同時她與蜂鳥音樂的合約也注明,CASH所管理權利不屬于蜂鳥音樂。這意味著無論作品的著作權歸屬如何,信息網絡傳播權等公開播放的權利由CASH代鄧紫棋行使。
蜂鳥音樂聲明。
鄧紫棋舊歌重錄行為,引起蜂鳥音樂的不滿。該公司日前發布嚴正聲明稱,此次重制音樂制品所涉歌曲,除《天空沒有極限》《喜歡你》《后會無期)外,均創作于雙方合同期間,原版錄音制品也發行于該期間。
根據雙方在2007年-2022年期間連續三次簽署的合約一致約定:“合約期間,藝人創作、表演或錄制的所有音樂作品、制品(包括詞、曲、錄音制品),其著作權及鄰接權完整歸屬于蜂鳥音樂”。
蜂鳥音樂要求,鄧紫棋團隊在48小時內刪除所有渠道傳播的侵權內容,并請各音樂平臺立即下架這張重錄專輯。南都記者注意到,截至發稿前,在QQ音樂、網易云音樂等平臺,仍可聽到這張包含《我的秘密》《光年之外》等12首標記為重生版的歌曲。
版權糾紛背后:創作者權益與資本控制權博弈的集中體現
鄧紫棋與前公司蜂鳥音樂的版權訴訟,尚在香港進行中。雙方具體爭執的細節是什么?鄧紫棋在合約期間創作歌曲的著作權,最終將歸屬于誰?這些問題仍需根據雙方提供的證據,以及司法機關的認定來確定。
事實上,鄧紫棋版權糾紛并非個案。歌手吳青峰也曾“失去自己的歌”,與昔日恩師對簿公堂,連所在的“蘇打綠”樂隊名字都要改為“魚丁系”。吳青峰甚至在網上呼吁歌迷——別聽舊版蘇打綠的歌,而要認準重新錄制的“魚版”。
歌手泰勒·斯威夫特(Taylor Swift)的版權之路同樣走得不平坦。歷時6年時間,她最終以3.6億美元買斷了自己過往的6張專輯所有版權。今年5月31日,泰勒·斯威夫特官宣了這場勝利:“我創作的所有音樂、音樂視頻、照片、未發布的作品,我一生的全部心血,現在都屬于我自己了。”
在于波看來,這些版權糾紛是音樂產業長期存在的創作者權益與資本控制權博弈的集中體現。從泰勒·斯威夫特耗資3.6億美元回購專輯版權,到蘇打綠因合約糾紛導致作品停播,改名“魚丁系”,類似爭議在全球范圍內頻發,本質是傳統“版權終身買斷”模式與數字時代創作者主權意識的沖突。
郭春飛告訴南都記者,過往要打造一個歌手,從錄制專輯到發行、市場營銷等,僅靠個人實力難以完成,更依賴于唱片公司的投資。基于這樣的關系,雙方所掌握的交換籌碼不同,再加上一些創作者出于自身生存需要,也可能會與唱片公司簽訂內含諸多霸王條款的“賣身契”,讓渡自身的權益。
她提到,音樂版權相對復雜,一首歌的權利類型涉及詞、曲、錄音制作、表演等。對于經紀公司而言,要永遠買斷一個藝人很難,但可以抓住核心,將最基礎的詞曲版權直接買斷。
“到了數字時代——特別是在人工智能的加持下,音樂創作和制作的門檻降低了,一個小型的個人工作室也有可能推出熱門單曲。如果創作者的法律意識強,他們會意識到詞曲版權有多么重要,一般不會輕易轉讓他人。”
如何避免鄧紫棋的版權糾紛出現?于波建議,藝人在與經紀公司簽訂版權合同時,需重點關注一些核心問題,其中包括版權歸屬應明確區分詞曲著作權與錄音制作者權,避免模糊條款導致被動轉讓權益;合同條款需清晰界定授權范圍(獨家/非獨家)、地域、期限及權利轉讓細節,避免“全英文”或“所有歌曲”等表述引發爭議;報酬分配應細化計算方式、支付周期及稅務承擔,防止拖欠或結算不透明。
于波還提到,雙方的解約條款應明確解約條件、程序及版權回歸時間點(避免長期綁定),法律適用與爭議解決應選擇有利管轄地,并務必聘請專業律師審核合同,識別顯失公平條款。同時,他建議藝人應保留簽約證據,定期審查履約情況,必要時通過“法定許可”條款或司法途徑維護權益,從源頭規避“人歌分離”風險。
出品:南都數字經濟治理研究中心
采寫:南都記者李玲 發自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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