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中國新聞網
中新網北京6月24日電(記者 謝雁冰 李京澤 邢翀)村民委員會組織法修正草案24日提請十四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六次會議審議。草案增加村民委員會組織民主協商制度,規范協商事項、主體、形式和程序以及協商結果的落實,使群眾的訴求表達更加充分順暢、更加直接有效。
村民委員會是農村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村民委員會組織法是關于村民委員會組織制度和工作制度的基本法律,是憲法關于基層群眾自治制度規定的立法實施。修改村民委員會組織法,是堅持和完善基層群眾自治制度,發展全過程人民民主的重要舉措,是推進基層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的現實需要。
修正草案共 26 條,據此修改后的村民委員會組織法新增1章,為7章50條,草案完善總則的相關規定、村民委員會組成和職責的規定以及完善村民委員會選舉制度、村民會議和村民代表會議制度、民主管理和民主監督的制度機制、村民委員會工作的保障制度等。
在完善村民會議和村民代表會議制度方面,草案規范村民會議的召開頻次,規定村民會議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根據建設宜居宜業和美鄉村的需要,增加村民會議、村民代表會議討論決定“涉及村莊規劃、建設等鄉村建設重要事項、重點幫扶人員和方案”等職權;增加村民委員會組織民主協商制度,規范協商事項、主體、形式和程序以及協商結果的落實,使群眾的訴求表達更加充分順暢、更加直接有效。
在民主管理和民主監督的制度機制方面,草案將村民委員會組織協商確定的事項及其落實情況納入村務公開范圍;完善村務公開的形式,規定村民委員會應當設立村務公開欄,可以采用現代信息技術進行村務公開。(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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