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居民委員會組織法是關于居民委員會組織制度和工作制度的基本法律。24日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會議審議的城市居民委員會組織法修訂草案,著力完善議事協商規則,強化工作保障,進一步發揮居民自治在基層治理中的作用。
修訂草案調整居民委員會設立標準,將現行法規定"一般在一百戶至七百戶的范圍內設立"修改為"一般在一千戶至三千戶的范圍內設立,也可以根據實際需要,在適當范圍內設立"。
在選舉制度方面,修訂草案規定增設居民選舉委員會,明確其組成、產生及職責;增加選民登記的規定,明確戶籍不在本社區但在本社區常住的居民、在本社區工作六個月以上的社區工作者可依法參加選舉。
根據目前社區規模普遍較大的實際,修訂草案明確降低提議召集居民會議的法定人數要求,便于居民會議召開;增加居民代表會議制度,規范居民代表會議召開;增加居民委員會組織民主協商的專門條款,規范協商事項、主體、協商形式和程序以及協商結果的落實,使群眾的訴求表達更加充分順暢、更加直接有效。
為完善居民委員會工作保障,修訂草案明確居民委員會可以采取多元化的籌資機制;基層政府需要居民委員會協助開展工作應當提供必要的經費和條件;有關部門委托居民委員會協助開展工作的事項應當符合法律、法規規定,所需經費由委托部門承擔。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從規劃、設施、信息化建設、人員培訓等方面對居民委員會做好保障。
此外,修訂草案明確設立居務監督委員會,監督居務公開等制度的落實;增加對居民委員會成員開展民主評議、對居民委員會主任實行經濟責任審計的規定等,完善民主管理和民主監督制度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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