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6月24日),最高人民檢察院經研究并報中央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批復同意,在最高檢刑事執行檢察廳加掛“檢察偵查廳”牌子,最高檢檢察偵查廳正式掛牌成立。
最高檢檢察偵查廳負責辦理法律規定可以由最高檢立案偵查的司法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實施的非法拘禁、刑訊逼供、非法搜查等侵犯公民權利、損害司法公正犯罪,以及需要由最高檢直接受理的公安機關管轄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實施的重大犯罪案件的偵查,并指導地方各級檢察院開展相關工作。
最高檢檢察偵查廳正式掛牌成立,體現了黨中央對維護司法公正的高度重視,對嚴懲司法腐敗的鮮明態度,體現了最高檢自覺服從服務于黨和國家法治建設大局的履職擔當,標志著檢察偵查專業化發展邁上新臺階。該廳的設立將有利于檢察機關更好統籌加強檢察偵查機制、機構和專門化建設,更好地助力嚴懲司法腐敗,維護司法公正。
截至目前,全國已經有28個省級檢察院和部分地市級檢察院成立了專門的檢察偵查機構。
閱讀鏈接:全面加強立案、偵查、審判、執行活動監督是檢察院今后的重點
一、堅持依法監督、敢于監督、善于監督,全面加強立案、偵查、審判、執行活動監督。完善虛假訴訟懲防機制。探索加強對執行活動的全程監督。推進行政執法和刑事司法雙向銜接。
2024年全國檢察機關依法穩慎開展檢察偵查。對司法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實施的徇私枉法、濫用職權、刑訊逼供等犯罪,依法立案偵查1673人,嚴懲司法腐敗。最高人民檢察院督辦某看守所在押人員脫逃相關職務犯罪案,湖南檢察機關依法立案偵查6人并提起公訴。對公安機關管轄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實施的重大犯罪案件,確需檢察機關直接受理的,依法立案偵查263人。
以上節選自:2025年3月8日在第十四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三次會議上最高人民檢察院工作報告
二、“所有執法司法突出問題,無論發生在檢察機關還是其他執法司法機關,都要堅持眼睛向內,注重加強和改進法律監督工作。”應勇指出,檢察機關既要敢于監督、善于監督,促進其他執法司法機關嚴格執法、公正司法;更要依法監督、規范監督,勇于自我監督,確保自身嚴格依法辦案、公正司法。
要全面加強對立案、偵查、審判、執行等活動的法律監督,依法加大對執法不嚴、司法不公突出問題監督糾正力度。刑事、民事、行政檢察的工作重心都是訴訟活動監督,要始終抓住生效裁判監督這個重點,維護司法公正。
要堅持依法穩慎、務必搞準,加強和規范檢察機關直接受理偵查案件辦理。
以上節選自:2025年1月13日全國檢察長會議
三、17.健全檢察機關辦理直接受理偵查案件工作格局。
堅持依法穩慎、務必搞準,嚴格依法把握檢察機關立案偵查的職能定位和適用條件。
完善檢察機關偵查管轄案件立案追訴標準。
依法查處司法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徇私枉法、非法拘禁、刑訊逼供等犯罪行為。規范檢察機關對公安機關管轄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實施的重大犯罪案件依法決定立案偵查的標準、程序和工作機制。
優化案件線索管理,健全辦案機制,強化現代化偵查手段運用,健全直接立案偵查案件內部銜接配合和制約監督機制。
推進檢察機關立案偵查工作專業化建設。
24.完善執法司法相互配合制約機制。
協同健全監察機關、公安機關、檢察機關、審判機關、司法行政機關各司其職,監察權、偵查權、檢察權、審判權、執行權相互配合、相互制約的體制機制。健全偵查監督與協作配合機制,檢察機關對相關監督線索經依法調查核實后,需要監督糾正的,應當及時向偵查機關提出監督意見、檢察建議;健全重大疑難案件聽取意見機制,依法提出意見建議。推動完善行政處罰和刑事處罰雙向銜接機制,健全信息共享、案情通報、案件移送制度,規范辦理檢察機關向行政機關移送的案件。
落實“推進執紀執法和刑事司法有機銜接”要求,加強與監察機關管轄案件的銜接協調和辦案協作,依法規范提前介入監察調查工作。完善檢察機關立案偵查案件監檢銜接機制。完善履行法律監督職責中發現的黨員、公職人員違紀或者職務違法、職務犯罪線索向紀檢監察機關移送機制。落實檢察長列席法院審判委員會會議制度。
以上節選自:最高檢2024年12月4日印發的《關于全面深化檢察改革、進一步加強新時代檢察工作的意見》
四、調研組指出,最高檢和省檢察院高度重視加強檢察偵查工作,必須將“依法穩慎、務必搞準”要求全面融入檢察偵查全過程,持續優化辦案機制、完善辦案規范,落實辦案安全責任,切實推動檢察偵查工作落實落細。
調研組強調,要持續凝聚合力,進一步發揮職能優勢,全面提升辦案工作質效。一是不斷提升政治站位,務必在工作格局、路徑方向上提升自覺性和主動性,牢牢把握檢察機關作為反腐敗重要力量的職能定位,不斷提升檢察偵查的監督剛性。二是持續激發內生動力,堅定查辦案件的決心和信心,以高質效辦案推動“四大檢察”全面協調充分發展,為檢察監督提供有力保障。三是堅持忠誠履職盡責,要深刻分析現階段檢察偵查工作面臨的短板弱項,強化學習培訓,提高履職能力。
以上內容節選自:6月17日,最高檢和省檢察院調研組一行對武威檢察偵查工作開展調研督導
閱讀鏈接:檢察院直接立案、偵查的刑事案件范圍
2018年修改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九條第二款規定,人民檢察院在對訴訟活動實行法律監督中發現的司法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實施的非法拘禁、刑訊逼供、非法搜查等侵犯公民權利、損害司法公正的犯罪,可以由人民檢察院立案偵查。
《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第十三條規定,人民檢察院在對訴訟活動實行法律監督中發現的司法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實施的非法拘禁、刑訊逼供、非法搜查等侵犯公民權利、損害司法公正的犯罪,可以由人民檢察院立案偵查。對于公安機關管轄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實施的重大犯罪案件,需要由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的,經省級以上人民檢察院決定,可以由人民檢察院立案偵查。
這14個罪名,可由人民檢察院立案偵查!
檢察機關的偵查權主要包括以下兩類:
一、自行偵查權(司法工作人員職務犯罪偵查)
人民檢察院在對訴訟活動實行法律監督中,發現司法工作人員涉嫌利用職權實施的下列侵犯公民權利、損害司法公正的犯罪案件,可以立案偵查:
1.非法拘禁罪(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條)(非司法工作人員除外);
2.非法搜查罪(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條)(非司法工作人員除外);
3.刑訊逼供罪(刑法第二百四十七條);
4.暴力取證罪(刑法第二百四十七條);
5.虐待被監管人罪(刑法第二百四十八條);
6.濫用職權罪(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條)(非司法工作人員濫用職權侵犯公民權利、損害司法公正的情形除外);
7.玩忽職守罪(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條)(非司法工作人員玩忽職守侵犯公民權利、損害司法公正的情形除外);
8.徇私枉法罪(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條第一款);
9.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條第二款);
10.執行判決、裁定失職罪(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條第三款);
11.執行判決、裁定濫用職權罪(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條第三款);
12.私放在押人員罪(刑法第四百條第一款);
13.失職致使在押人員脫逃罪(刑法第四百條第二款);
14.徇私舞弊減刑、假釋、暫予監外執行罪(刑法第四百零一條)。
二、機動偵查權(補充性偵查權)
公安機關管轄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實施的重大犯罪案件?(如海關人員走私等)——需經?省級以上檢察院批準?方可啟動。
上述所列犯罪案件,由設區的市級人民檢察院立案偵查。基層人民檢察院發現犯罪線索的,應當報設區的市級人民檢察院決定立案偵查。設區的市級人民檢察院也可以將案件交由基層人民檢察院立案偵查,或者由基層人民檢察院協助偵查。最高人民檢察院、省級人民檢察院發現犯罪線索的,可以自行決定立案偵查,也可以將案件線索交由指定的省級人民檢察院、設區的市級人民檢察院立案偵查。
設區的市級以上人民檢察院偵查終結的案件,可以交有管轄權的基層人民法院相對應的基層人民檢察院提起公訴;需要指定其他基層人民檢察院提起公訴的,應當與同級人民法院協商指定管轄;依法應當由中級人民法院管轄的案件,應當由設區的市級人民檢察院提起公訴。
以上內容均來自檢察機關官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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