綜合自貴州省衛健委網站
醫務人員應如何合規參加學術活動并收取報酬?
6月23日,貴州省衛健委網站發布關于征求《貴州省醫療衛生從業人員參加學術活動行為規范(征求意見稿)》意見的通知,對該問題作出官方說明。
通知明確,在不影響業務工作情況下,公立醫療衛生機構應鼓勵從業人員積極參與具有一定的專業性和學術價值,有助于提升醫療衛生從業人員專業知識和技能水平的學術活動。
但對該過程,通知提到, 公立醫療衛生機構應實行全流程監管,實現審批、報銷、取酬全流程線上管理。
參加學術活動時,應在學術活動開始前10個工作日內,將學術活動舉辦方資質,活動內容,活動行程等相關資料交至所在公立醫療衛生機構管理部門進行審批,經審批同意后,方可參與學術活動。發現學術活動存在不良行為,應拒絕參加并及時上報所在醫療衛生機構。
此外,醫療衛生機構從業人員參加學術活動 應合理合規取酬。
醫療衛生機構從業人員不得接受邀請方以任何名義支付的除講課、主持人、討論嘉賓等勞務報酬以外的其他報酬,如禮品、禮金、有價證券、支付憑證等財物,不得通過學術活動與企業建立不正當經濟往來,變相獲取額外利益。
同時,醫療衛生機構從業人員參加學術活動取酬應合理合規、公開透明,且 所有報酬需通過正規財務渠道入賬,不得現金取酬。
以下為“征求意見稿”原文, 公開征求時間為2025年6月23日-7月4日 。 貴州省衛健委表示,任何單位和個人對此如有異議,請在7月4日前將修改意見以真實身份書面反饋至貴州省衛生健康委醫療應急處。
貴州省醫療衛生從業人員參加學術活動行為規范
(征求意見稿)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進一步規范貴州省醫療衛生從業人員參加學術活動的行為,加強廉政風險防控,營造風清氣正的學術環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基本醫療衛生與健康促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醫師法》《醫療機構從業人員行為規范》《醫療機構工作人員廉潔從業九項準則》等法律法規及國家相關文件要求,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行為規范。
第二條本行為規范適用于貴州省公立醫療衛生機構(包括醫院、基層醫療衛生機構、專業公共衛生機構等)中從事管理、醫療、護理、藥學、醫技等工作的所有從業人員(以下統稱“醫療衛生從業人員”)。
第三條本行為規范所稱學術活動,包括國內和國際線上線下的學術活動。
國內學術活動,指由國內各級醫學學術團體、科研機構、高等院校、醫療衛生機構等合法組織舉辦的,以交流學術成果、探討醫學前沿問題、推廣新技術新方法為主要目的的活動。
國際學術活動,指由國際醫學組織、國外知名科研機構或高校主辦,或經國家有關部門批準在國內舉辦的國際性醫學學術活動。
第四條醫療衛生從業人員參加學術活動應堅持正確政治方向,遵循學術誠信、公平公正、保守秘密、廉潔自律原則。
第五條公立醫療衛生機構應履行管理責任,將從業人員參加學術活動情況納入醫德醫風考評,與個人評優評先、年度績效考核掛鉤。在不影響業務工作情況下,公立醫療衛生機構應鼓勵從業人員積極參與具有一定的專業性和學術價值,有助于提升醫療衛生從業人員專業知識和技能水平的學術活動。
第六條各級衛生健康主管部門要加強對轄區內公立醫療衛生機構及其從業人員貫徹執行本行為規范的監督檢查。
第二章流程管理
第七條公立醫療衛生機構應建立完善從業人員外出參加學術活動規章制度,對本機構從業人員參加學術活動實行全流程監管。
第八條公立醫療衛生機構應對從業人員參與學術活動進行審批,審批內容包括舉辦學術活動方資質、學術活動的專業性及學術價值、從業人員參與資格、參與必要性等;如從業人員為活動授課人員,公立醫療衛生機構應按保密規定對授課的課件進行保密審查。
第九條醫療衛生機構從業人員參加學術活動時,應在學術活動開始前10個工作日內,將學術活動舉辦方資質,活動內容,活動行程等相關資料交至所在公立醫療衛生機構管理部門進行審批。經審批同意后,方可參與學術活動。
第十條醫療衛生機構從業人員參加學術活動時,發現學術活動存在不良行為,應拒絕參加并及時上報所在醫療衛生機構;醫療衛生機構經核實后,應及時上報轄區衛生行政健康主管部門,并在本機構內進行預警通報。
第十一條醫療衛生機構從業人員參加學術活動應合理合規取酬。公立醫療衛生機構應根據相關規定,結合實際,制定本機構從業人員參加學術活動取酬標準(包括講課、主持人、討論嘉賓等),原則上取酬不得超過本行業學(協)會推薦或實行的講課取酬。
第十二條醫療衛生機構從業人員參加學術活動取酬應合理合規、公開透明,且所有報酬需通過正規財務渠道入賬,不得現金取酬。
第十三條醫療衛生機構應加強對從業人員參加學術活動費用的管理,建立健全費用審批和監督機制,確保經費使用合理、合規。在制定學術活動經費預算時,應充分考慮活動的必要性、預期效果、費用標準等因素,合理確定經費支出額度。
第三章行為規范
第十四條醫療衛生機構從業人員參與學術活動時,應始終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引,貫徹新時期黨的衛生與健康工作方針,踐行“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理念,弘揚‘敬佑生命、救死扶傷、甘于奉獻、大愛無疆’的職業精神。不得傳播未經證實或違背科學倫理的觀點,自覺維護行業形象,在學術交流中展現醫者仁心的精神風貌,尊重不同學術觀點,以開放包容的態度促進醫學發展。
第十五條醫療衛生機構從業人員參與學術講課的內容應當客觀、公正,具有相應科學證據;在學術活動中發表的論文、報告、研究成果等,必須確保數據真實、準確、可追溯。嚴禁虛構研究過程、篡改實驗數據、抄襲他人論文等學術不端行為。。
第十六條醫療衛生機構從業人員不得接受邀請方以任何名義支付的除講課、主持人、討論嘉賓等勞務報酬以外的其他報酬,如禮品、禮金、有價證券、支付憑證等財物,不得通過學術活動與企業建立不正當經濟往來,變相獲取額外利益。
第十七條醫療衛生機構從業人員嚴禁通過學術活動與藥品、醫療設備、醫療器械、醫用衛生材料等醫療產品生產、經營企業或者經銷人員建立不正當經濟往來,不得接受其以學術支持為名,變相支付的旅游、娛樂費用。不得利用學術活動平臺為特定企業推廣產品或服務。
第十八條醫療衛生機構從業人員不得泄漏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患者診療信息、單位科研數據、學術活動中涉及的未公開技術資料、國家衛生健康領域相關機密政策文件等。在學術交流過程中,如需引用患者案例,必須對患者個人信息進行匿名化處理,確保患者隱私不被泄露。
應妥善保管在學術活動中獲取的涉密資料,使用專用存儲設備進行存放,并設置加密保護。離開活動場所時,不得將涉密資料隨意放置,防止他人獲取。參與國際學術交流時,涉及國家核心醫學數據、關鍵技術等敏感信息,必須嚴格按照國家保密規定進行處理,未經批準不得對外披露。
第十九條醫療衛生機構從業人員參與學術講課的交通出行及住宿、用餐等接待,應當符合中央八項規定精神及有關差旅、公務接待管理的規定。嚴禁向會議舉辦方、授課邀請方和醫藥行業相關企業報銷應由個人支付的費用。
第四章監督管理
第二十條各級衛生健康行政部門負責對本轄區內醫療衛生機構及其從業人員參加學術活動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通過定期檢查、不定期抽查、專項審計等方式,了解學術活動組織和參與情況,發現問題及時督促整改。
第二十一條醫療衛生機構應建立健全內部監督管理機制,逐步建立學術活動電子檔案系統,實現審批、報銷、取酬全流程線上管理。要定期對學術活動經費使用、人員參與情況等進行審查,并將結果進行公示,接受單位內部監督。同時,設立專門的舉報電話、郵箱或網上舉報平臺,鼓勵單位內部員工對違規行為進行監督舉報。
第二十二條鼓勵社會各界對醫療衛生機構從業人員參加學術活動中的違規行為進行監督舉報。各級衛生健康行政部門和醫療衛生機構應暢通舉報渠道,設立并公布舉報電話、郵箱,并對收到的舉報信息及時進行調查核實并處理。
第二十三條醫療衛生機構從業人員違反本行為規范的,由醫療衛生機構按照《醫療機構從業人員違紀違規問題調查處理暫行辦法》及醫療機構內部管理制度等相關規定進行處理。涉嫌違反法律法規的,由衛生健康主管部門或委托執法部門進行行政處罰;涉嫌違反黨紀政紀的,移送紀檢監察部門處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第二十四條醫療衛生機構對本單位人員參加學術活動管理不力,導致出現嚴重違規問題的,由上級主管部門對該機構進行通報批評,并依法依規追究相關領導責任。
第五章附則
第二十五條本行為規范由貴州省衛生健康委員會負責解釋。
第二十六條本行為規范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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