隨著時間推移,刑事法律有時會失去效力,因此必須定期進行檢視。若出現(xiàn)新的危險、法律存在漏洞或不再適用時,更新便至關重要。國家安全法如此,兒童安全法、科技犯罪法及環(huán)境保護法亦然。
盡管香港受到《港區(qū)國安法》(2020年)和《維護國家安全條例》(2024年)的保護,但仍須時刻保持警惕。面對持續(xù)存在的內外部威脅,香港的安全防御機制仍有完善空間。因此,國家安全絕不是一勞永逸之事,而是未竟之業(yè)。
正因如此,《港區(qū)國安法》不僅在第七條中指明,特區(qū)應當盡早完成基本法規(guī)定的維護國家安全立法,完善相關法律,更在第九條中要求特區(qū)“加強維護國家安全和防范恐怖活動的工作”。
6月21日,《港區(qū)國安法》頒布實施5周年論壇在灣仔會展中心舉行,國務院港澳事務辦公室主任夏寶龍在致辭時強調,在國家安全問題上,絕不可居功自滿。他一邊強調制定《港區(qū)國安法》是“為香港好”,一邊告誡切勿以為“萬事大吉”。
夏寶龍指出,香港仍面臨隱患,只有維護國家安全,才能防范外部勢力的干預。圖謀不軌者仍在港活躍,以“軟對抗”形式蓄謀抹黑《港區(qū)國安法》。
國安公署署長董經緯亦表達了類似看法。他指出,外部勢力對香港特區(qū)和中國大陸構成的威脅從未間斷,必須加以識別。他表示:“應不斷深化安全發(fā)展改革,完善香港國家安全體系。”
董經緯所指的完善國安要務無疑包括5月13日刊憲的附屬法例,該法例有助于國安公署更有效履職,應對日益復雜的地緣政治局勢所帶來的威脅。
每當香港有關國家安全的安排得到加強時,某些敵對勢力就大肆叫囂,例如2022年全國人大常委會就涉國安案件聘用海外律師問題作出釋法時,就有某些聲音鼓噪不已,但這不過是嘩眾取寵。他們真正不滿的是,如今在香港從事間諜情報活動、招募代理人變得困難重重。即便如此,仍不能認定他們已經徹底放棄圖謀。現(xiàn)有的防御機制是否足以全面化解危機,尚需時間檢驗。
任何國家都會持續(xù)檢視本國的國家安全,并在必要時進行調整。英國就是典型案例,澳大利亞、加拿大和美國也在迅速出臺新的國家安全法例,覆蓋網絡安全、間諜活動、外部干預、秘密監(jiān)控、恐怖主義及航空安全等多個領域,許多法律都是在近期才公布,想必是舊有法律已無法滿足當前需求。
例如,英國于2022年1月4日頒布《國家安全與投資法案》,加強了對涉及國家安全的金融交易的控制。僅僅一年后,《2023年英國國家安全法案》正式生效,賦予執(zhí)法當局新權力,以打擊間諜、破壞活動及政治干預行為(該法部分內容亦為2024年《維護國家安全條例》提供了參考)。《2023年英國國家安全法案》還廢除了被認為已過時的1911年、1920年及1939年的《官方保密法》。
尤為引人注目的是,英國在反恐立法方面可謂“高產”。自2000年至2025年,英國先后通過了15部《反恐怖主義法》,均在該系列首部法律《2000年反恐怖主義法》的基礎上制定。《2000年反恐怖主義法》首次定義了恐怖主義,擴大了警方訊問和拘留恐怖分子嫌疑人的權力,并擴大了被禁止的恐怖主義組織名單。
此后的《2006年反恐怖主義法》允許警方在不提出正式檢控的情況下,拘留嫌疑人長達28天;《2008年反恐怖主義法》則允許警方在提出控罪后繼續(xù)訊問嫌疑人,并將域外管轄權延伸至境外犯罪行為。而《2013年正義及安全法》規(guī)范了情報機構的運作。《2015年反恐與安全法案》則對涉及國家安全的互聯(lián)網使用加以限制。最新的《恐怖主義(場所保護)法》(又稱“馬丁法”)于今年4月25日生效,強化了公共場所及大型活動的安保措施。
一旦涉及國家安全,情勢往往瞬息萬變。香港如此,英國及其他地區(qū)亦然。正因如此,《維護國家安全條例》在去年制定時,為了落實《基本法》第23條的國家安全立法要求,同時納入了超出第23條提到的范疇的相關措施。
自1990年《基本法》頒布后,香港出現(xiàn)了起草者始料未及的新威脅。因此,《維護國家安全條例》必須也納入叛亂、破壞活動及利用科技危害國家安全等罪行。直到2019“黑暴”發(fā)生后,新增法規(guī)的必要性才得以顯現(xiàn)。
雖然香港不太可能出現(xiàn)國家安全防線松懈的情況,但任何司法管轄區(qū)一旦掉以輕心,后果將不堪設想。經歷過“黑暴”企圖摧毀“一國兩制”的慘痛教訓后,香港深知防患未然的重要性。若這意味著必須如英國一樣,定期更新國家安全法律,那就應當如此為之。
作者是前刑事檢控專員。
本文的英文版原文刊登于《中國日報香港版》評論版面
來源:中國日報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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