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博眼球”變成了“造謠言”
當“點贊轉發”累積成“犯罪證據”
網絡并非法外之地
指尖輕點的每一次惡意傳播
打碎的不僅是你的網紅夢
更可能把你“送進”高墻之內!
基本案情
宿某是從事養殖生豬和銷售豬飼料的個體戶,為擴大網絡影響力,謀取更大利益,拍攝多段造謠某公司違法違規大量貸款、公司大面積裁員、資金鏈斷裂、公司已病入膏肓馬上要崩盤等不實的視頻,在抖音、快手平臺發布,這些虛假視頻如同病毒一般迅速傳播,所發布視頻點贊數累計達29576人次,累計收到評論3116條,收藏轉發數累計達4193人次。極大地損害了某公司經過長期誠信經營建立起來的企業形象和市場評價,對企業的生產經營產生巨大影響,導致與企業存在合作關系的其他經營主體陷入恐慌,造成了公共秩序的嚴重混亂。案發后,被告人宿某意識到自己行為的嚴重性,主動到公安機關投案,如實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實。
法院審理
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宿某為謀取私利,故意編造虛假信息,并在信息網絡上廣泛散布,起哄鬧事,其行為已造成公共秩序嚴重混亂,情節惡劣,已構成尋釁滋事罪。鑒于被告人宿某案發后主動投案,并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以從輕處罰。根據被告人宿某的犯罪事實、性質、情節和對社會的危害程度,法院依法判處被告人宿某有期徒刑一年。
法官說法
依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利用信息網絡實施誹謗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五條第二款規定:“編造虛假信息,或者明知是編造的虛假信息,在信息網絡上散布,或者組織、指使人員在信息網絡上散布,起哄鬧事,造成公共秩序嚴重混亂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條第一款第(四)項的規定,以尋釁滋事罪定罪處罰。”
虛假信息的編造與散布行為。虛假信息既包括完全捏造的事實,也包括對真實信息的實質性篡改或明知已被澄清仍繼續傳播的內容。本案中,宿某為博關注,在抖音、快手等平臺發布數條關于某公司“即將破產”“違規貸款”等不實視頻,這些內容均屬無中生有的虛假信息。宿某的行為符合“編造虛假信息并散布”的客觀要件,且其發布行為具有公然性和煽動性,旨在通過制造事端引發公眾關注。
公共秩序嚴重混亂的判斷。“造成公共秩序嚴重混亂”,主要是指導致現實社會公共秩序嚴重混亂。自媒體傳播速度快,極易形成較大輿論影響力,本案中,企業因謠言被迫開展危機公關、接受監管調查,正常經營秩序嚴重受損,且虛假信息引發公眾對企業的信任危機,極大損害了企業通過大量投入和長期經營打造的良好形象,甚至波及行業整體信譽,實質破壞了社會公共秩序。
網絡空間與現實秩序的關聯性。司法解釋明確將網絡空間納入“公共場所”范疇,網絡秩序是社會公共秩序的重要組成部分。宿某的行為雖發生在虛擬空間,但其通過短視頻平臺的傳播裂變,已對現實中的企業經營、市場秩序和公眾心理造成實質性沖擊。這種“線上造謠—線下混亂”的傳導效應,正是網絡尋釁滋事犯罪區別于傳統犯罪的典型特征。
本案中,被告人宿某為博眼球、謀私利,通過短視頻平臺惡意造謠企業經營狀況,看似是個人的“網絡狂歡”,實則是對企業合法權益的公然踐踏。宿某發布的謠言視頻,憑借平臺算法的推波助瀾,迅速突破圈層擴散,點贊、評論、轉發的每一次互動,都在放大謠言的破壞力。這種行為不僅侵害了特定企業的利益,更擾亂了市場經濟秩序和網絡空間治理秩序。
法官提醒:網絡平臺雖為公眾提供了表達空間,但權利行使必須以不損害他人和社會公共利益為前提。無論是個人用戶還是自媒體從業者,在創作和傳播內容時,務必恪守法律底線。廣大網民也應提高媒介素養,面對聳人聽聞的信息時,保持理性判斷,共同構建清朗有序的網絡環境。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九十三條 有下列尋釁滋事行為之一,破壞社會秩序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隨意毆打他人,情節惡劣的;
(二)追逐、攔截、辱罵、恐嚇他人,情節惡劣的;
(三)強拿硬要或者任意損毀、占用公私財物,情節嚴重的;
(四)在公共場所起哄鬧事,造成公共場所秩序嚴重混亂的。
糾集他人多次實施前款行為,嚴重破壞社會秩序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處罰金。
供 稿:內鄉縣法院聶傳青、劉曉靜
責任編輯:李鑫源、姚 紅
編 輯:賈共鑫
特別聲明:以上內容(如有圖片或視頻亦包括在內)為自媒體平臺“網易號”用戶上傳并發布,本平臺僅提供信息存儲服務。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