尋釁滋事罪,是指肆意挑釁,隨意毆打、騷擾他人或任意損毀、占用公私財物,或者在公共場所起哄鬧事,嚴重破壞社會秩序的行為。故意損壞他人財物罪,即故意毀壞財物罪,是指故意實施毀滅或者損壞公私財物,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從而構成的犯罪。
網友咨詢:
如何界定任意毀損公私財物型尋釁滋事罪和故意毀壞財物罪?
趙欣律師解答:
在司法實踐中,應主要從被告人的主觀心態、犯罪的起因、犯罪對象的選擇、犯罪所處的環境等方面來區分任意損毀公私財物型的尋釁滋事犯罪與故意毀壞財物犯罪,以保證對犯罪人罰當其罪。
為尋求刺激、發泄情緒、逞強耍橫等,無事生非,或者因日常生活中的偶發矛盾糾紛,借故生非,實施毀損公私財物行為,破壞社會秩序,情節嚴重,應當認定為尋釁滋事罪。故意毀壞財物罪的犯罪動機各種各樣,一般是出于個人報復或妒嫉等心理,其目的不是非法獲取財物而是將財物毀壞。尋釁滋事犯罪一般事出無因,故意毀壞財物犯罪往往事出有因。尋釁滋事犯罪的對象一般是不特定的,而故意毀損財物的犯罪對象一般是特定的。
趙欣律師補充:
尋釁滋事罪,必須是行為情節惡劣、情節嚴重或者造成公共場所秩序嚴重混亂的,才構成犯罪。構成尋釁滋事罪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行為人認罪、悔罪,積極賠償被害人損失或者取得被害人諒解的,可以從輕處罰;犯罪情節輕微的,可以不起訴或者免予刑事處罰。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九十三條 【尋釁滋事罪】有下列尋釁滋事行為之一,破壞社會秩序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隨意毆打他人,情節惡劣的;
(二)追逐、攔截、辱罵、恐嚇他人,情節惡劣的;
(三)強拿硬要或者任意損毀、占用公私財物,情節嚴重的;
(四)在公共場所起哄鬧事,造成公共場所秩序嚴重混亂的。
糾集他人多次實施前款行為,嚴重破壞社會秩序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處罰金。
趙欣律師
泰和泰(西安)律師事務所律師。2003年9月執業,目前是大型律所合伙人,辦理了經最高法院、陜西省高院審結的多起疑難復雜案件,曾為震驚全國的王子飯店血案主犯之一張海軍擔任辯護人,擔任多家房產建工企業的常年法律顧問,獲得客戶廣泛贊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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