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30日,江門市中級人民法院(下稱江門中院)應深圳國際仲裁院江門中心(下稱深國仲江門中心)申請,開具了一份涉港仲裁案件調查令。這是6月19日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印發《關于開具調查令協助商事仲裁機構調查取證的辦法(試行)》(下稱《辦法》)后,江門積極融入粵港澳大灣區規則銜接、機制對接的微觀體現。
2024年9月26日,廣東省人大常委會發布《關于加強法律服務工作促進粵港澳大灣區建設的決定》,提出鼓勵人民法院探索以仲裁調查令等形式支持仲裁機構調查取證工作。該《辦法》對調查令的適用范圍、申請條件、管轄法院、申請材料、審查程序、審查組織、期限效力、回執交還、線上申請、文書模板等都做出了詳細規定,為規范開展調查令工作提供了指引。
江門中院按照《辦法》對深國仲江門中心發出調查令,用于調取權屬登記情況以便于查明香港某企業與廣東某企業合作情況。
涉外商事爭議中,企業常因取證困難陷入“維權成本高于收益”的困境。2024年10月28日,深國仲江門中心管理的一宗涉外案件,獲江門中院開具仲裁調查令。同年11月8日,深國仲江門中心在仲裁調查令的協助下順利調取證據并高效結案,為解決涉外案件當事人取證難、仲裁調查令具體實施流程不完善等問題積累了經驗。
這兩次實踐,顯著降低了境內外商事主體的證據獲取成本,通過法院與仲裁機構的高效協同與法治資源整合,大幅提升了涉外商事糾紛解決的效率與公正性,切實增強了企業在江門投資、扎根的安全感。
放眼國際,江門精準落實《辦法》政策,推動本地仲裁程序與國際規則深度接軌。這種高效、公正的糾紛解決能力,塑造了法治江門“規則透明、執行高效”的國際形象,增強境外投資者對江門乃至整個粵港澳大灣區爭議解決機制的信任度。
來源:民四庭
排版:譚年安
編輯:古慧琳
審校:何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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