封面新聞記者 石偉
7月1日,封面新聞報道“吉林一女子轉院途中死亡:救護車無執業資質,至今仍拖欠48萬元賠償”事件,受到廣泛關注。
7月4日,女子的母親張鳳琴告訴記者,長春市朝陽區法院執行局,已約見她溝通賠償執行問題,“涉事救護站目前還在吉林大學第一醫院內運營,還是沒有資質。說是因為跟醫院簽訂了長期合作協議,還要繼續履行協議。”
涉事救護站曾兩次因資質問題被罰款,如果無資質,是否可以繼續在醫院內運營?若正常運營,為何未支付法院判定的賠償?記者聯系當地執行局、衛健委,以及吉大一院和仁康急救站,均未獲得有效回應。
記者注意到,7月3日長春市朝陽區法院已對救護站公司恢復執行,執行標的47.85萬元。
劉麗生前照片(家屬供圖)
32歲女子在救護車上死亡,救護站敗訴后拖欠48萬賠償
封面新聞此前報道,2020年8月5日,長春的劉麗在吉林大學第一醫院(簡稱吉大一院)風濕科復診時,注射頭孢類抗生素過敏,緊急轉院時,乘坐了醫院介紹、在醫院內運營、涂裝著醫院標示的救護車。救護車轉運途中,兩次因為氧氣儲存不足,開下高速,到四平市、沈陽市尋找氧氣。乘車13小時后,劉麗嘔血死亡。
劉麗的父母4年打了5次官司。
法院認為,因劉麗遺體火化無法尸檢,無法確認女子劉某是因頭孢注射死亡;承接此次轉運業務的是仁康急救站工作人員,與家屬簽訂的轉運協議是“吉林大學第一醫院病人轉運中心轉運協議書”,還與家屬簽訂了兩份轉運中心病人病危通知單;吉大一院聲稱,未允許仁康急救站使用該醫院標識,但明知且放任了救護車外觀的標示,且轉運相關手續也讓患者家屬認為救護車就是吉大一院的。
法院認為,仁康急救站明知患者病情危重,需要在轉運途中采取必要措施以維系生命,卻在自身無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不具備急救能力的情況下承接了該項業務,明顯超出了其能力范圍。仁康醫院急救站在其配備的醫護人員、急救設備、執業資質方面,均不具備對危重患者實施急救的情況下,承接了病危患者的轉運業務,又因配備氧氣不夠充足,中途兩次加氧氣延誤了寶貴的救治時間,客觀上加大了患者喪失救治的幾率。
三級法院均判定,吉大一院對劉某死亡承擔賠償責任的10%,仁康急救站承擔賠償責任的60%。其中,仁康醫院需賠付患者家屬545856.3元。
張鳳琴介紹,2024年曾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法院直接從仁康急救站有限公司賬戶劃扣6萬余元,剩余47萬余元,以及3000多元需要支付給家屬的保全費,累計48萬元至今未支付到位。
仁康急救一審敗訴后曾上訴,辯稱承接病人轉運業務不需要取得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法院對此駁斥,認為按照相關規定,仁康急救站應取得相應許可后方可執業。
2022年,封面新聞首次報道劉某死亡事件時,注意到仁康急救站有限公司2021年后,兩次因無醫療許可資質被長春市朝陽區衛健委罰款。2025年7月1日,記者注意到這兩條處罰信息已不可查。
仁康急救站曾經的處罰記錄,目前已不可查(家屬供圖)
涉事急救站仍在無資質運營,負責人以“信號不好”掛斷電話
7月3日,極目新聞報道探訪吉大一院發現仁康急救站,依舊在使用吉大一院轉運中心名義運營,但工作人員稱發票無法開具吉大一院的名頭,只能開具仁康急救站的名頭。
張鳳琴介紹,2019年,吉大一院與仁康急救站公司的母公司長春東業投資信息咨詢有限公司簽訂的合作協議,由吉大一院向急救站收取年費并進行管理;2025年2月最后一次庭審中,仁康急救站稱協議未結束,雙方依舊履行合作,但消除了救護車上吉大一院的標示。
張鳳琴告訴記者,朝陽區法院執行局在2日約見她,溝通執行進展問題。“說仁康急救站有限公司是空殼,沒有財產執行,而母公司東業投資信息咨詢公司不是被訴對象,不是執行對象。仁康急救站提出3年分期賠付,我們咨詢律師后拒絕了。”
7月3日,長春市朝陽區法院對仁康急救站有限公司恢復了執行,執行標的47.85余萬元。
7月4日,記者查詢天眼查,仍舊未發現仁康急救站此前兩條處罰信息,該公司的經營范圍包括急救站服務、救護車租賃等,未有明確的許可信息變化。
仁康急救站依舊在運營,它的資質許可補齊了么?若未補齊,是否可以繼續在吉林大學第一醫院承擔病人轉運業務?目前的賠償執行進展如何?記者分別聯系了長春市朝陽區法院執行局、長春市衛健委、朝陽區衛健委,以及吉大一院和仁康急救站有限公司。
朝陽區法院執法局表示,該事件輿情很大,個人無法作出回應,需要記者持證到門崗聯系宣傳部門。長春市衛健委工作人員則表示,相關問題需聯系醫政科回應,記者撥打其提供的電話,暫無人接聽。 吉大醫院的電話也暫無人接聽。
仁康急救站有限公司接任的法定代表人陳某,則聽完記者介紹情況后,以信號不好為由掛斷。
早先報道:
吉林一女子轉院途中死亡:救護車無執業資質 至今拖欠48萬元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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