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關查獲的Bulala 來源:海關發布
來函咨詢:
吳律師,您好。我常有看你寫的海關法律文章。近幾年,我時有從海外網站購買個人自用的物品,然后通過轉運公司以個人物品申報到國內。2024年12月新的《進境物品關稅、增值稅、消費稅征收辦法》規定:寄遞物品,是指個人以郵件或者快件形式寄遞進出境的個人自用物品,不含跨境電子商務零售進口商品。我一個朋友說,這條規定“不含跨境電子商務零售進口商品”說明以后郵寄進境的海外網購商品,海關不再以“個人物品”通關放行。請問是這樣嗎?
海關法專業資深律師吳國雄/深圳:
1、依據《關于跨境電子商務零售進口稅收政策的通知》(財關稅(2016)18號)A所有通過與海關聯網的電子商務交易平臺交易,能夠實現交易、支付、物流電子信息“三單”比對的跨境電子商務零售進口商品;B未通過與海關聯網的電子商務交易平臺交易,但快遞、郵政企業能夠統一提供交易、支付、物流等電子信息,并承諾承擔相應法律責任進境的跨境電子商務零售進口商品。這兩種情形適用跨境電商零售進口稅收政策。《進境物品關稅、增值稅、消費稅征收辦法》規定的“不含跨境電子商務零售進口商品”正是指上述兩種情況。
2、目前個人從國外網站購買的自用商品仍然是“不屬于跨境電子商務零售進口的個人物品以及無法提供交易、支付、物流等電子信息的跨境電子商務零售進口商品”按“個人物品”適用行郵稅率。(見《關于跨境電子商務零售進口稅收政策的通知》)
吳國雄(深圳) 海關法專業資深律師、走私犯罪刑事辯護專業資深律師,專注于走私犯罪辯護、海關爭議解決、海關事務專項顧問。居于深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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