開車的人都知道,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規定,駕駛人或者車輛管理人應當投保機動車第三者責任險,俗稱“交強險”,然而,在未繳納交強險的濰坊高密車主被查獲后,他巧妙地買了短期保險以“應付”交警并試圖通關,卻被保險公司退保。
車輛顯示未繳納交強險
4月7日,記者從高密市交警大隊了解到,6日,車主已到交警大隊辦理,交了1900元罰款,車輛被臨時扣留并駛回,1月26日16時許,高密市公安局交警大隊巡控系統提示:一輛魯V牌照小轎車行駛至鳳凰西街時,車輛信息顯示未繳納交強險,接到報警信息后,菅直人所在中隊立即組織民警在鳳凰西街設點。
司機購買的是短期交強險
16時20分許,該車開到檢查點,民警立即示意該車靠邊接受檢查,司機聲稱保險已經交了,但當警察要求他提供電子保險單時,司機無法提供,于是他不斷打電話給保險公司的業務員,執勤民警依法將該車暫扣到中隊,并告知其必須接受強制保險雙倍罰款,并提供有效保險單后方可放行。1月17日14時,司機拿著車輛的保險單來到中隊處理交通違法行為,值班民警發現,司機提供的保險單有效期為2021年1月27日10:00至2021年2月23日10:00,投保金額為81元,保單簽發時間為1月27日9:40:22,是機動車短期交強險保險合同。
購買短期交強險條件
根據《交強險條例》,短期交強險不能隨便投保,只有少數情況:一是外國機動車臨時入境,二是機動車臨時上路行駛,三是機動車行駛距離規定的報廢期限不足一年,四是中國保監會規定的其他情形。其他情況,包括即將轉讓的二手車,俗稱“過戶交強險”,如果符合這些條件,保險公司可以出具短期保險合同,如果不符合要求,沒有一家保險公司敢出具保險合同,拿著保險單,執勤民警雖然不解,但還是平靜地問司機:“你這車準備過戶換新車?”司機漫不經心地回答:我這是2020年買的車,為啥要賣掉?我又不是‘車販子’!“既然你不是要賣掉,為什么要買過戶車保險?”司機突然變得無話可說了。
保險公司人員出錯
為搞清楚真實情況,值班民警立即聯系了出具保險單的保險公司,保險公司工作人員證實,保險單是由公司出具的,是為臨時使用道路上的轉運車輛而購買的,在聽取值班民警解釋情況后,保險公司工作人員坦承,該公司員工在不知道車輛真實情況的情況下從而出具保險單,導致其出錯,隨后對該保單進行了退保處理。
此時,司機說了“真相”,在車輛因未繳納交強險被查獲后,他知道將面臨交強險金額兩倍的罰款,一位在保險公司工作的朋友給自己想了一個辦法,說可以買短期強制保險,保費只有幾十元,而兩倍的罰款只有一百元,聽到這一消息,他覺得“有利可圖”,于是立即委托朋友為他購買了過戶車輛臨時上路保險,沒想到聰明反被聰明誤”,一分錢都沒有“省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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