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16日,山東青島一位女司機做了一件再傻不過的事。她開車與前車追尾,一怒之下,故意開車兩次沖撞前車,逼停前車后,她一手抱著孩子,一手從駕駛室拿出一把水果刀,瘋狂地刺向前車女司機。旁邊一男司機勸架,她還持刀威脅他。最 后,她將刀扔到地上,返回自己車內。
一、兩車追尾,本是小事。
兩輛車在公路上行駛,發生追尾,本來是一個普通的交通事故。按正常程序處理就行,通常有三種處理方式:
1、協商私了。
如果沒有人員傷亡,車輛受損不是很嚴重,修 復車輛花費不會太多,報保險劃不來,報 警沒必要,可以兩位車主協商,對責任有個基本的判定,兩人協商一致,一方賠償另一方多少錢,友好解決,省時省力,不耽誤事。
2、報保險。
如果車輛損傷有點大,自己掏錢修車花費比較高,兩人對責任劃分達成一致,那么由負全責或主要責任的一方報保險,保險公司會按照責任劃分對兩車修車費用進行賠付。
3、報 警。
如果存在人員傷亡,雙方對責任劃分有爭議,難以達成一致意見,那就可以報 警,請交 警進行處理,在交 警劃分責任后,該修車修車,該賠錢賠錢。
其實,從照片和視 頻來看,以上兩名女司機兩車追尾,并不是很嚴重,不是大事,完全可以采取以上三種方式中的一種進行處理。
二、兩次沖撞前車,持刀刺前車司機,導致事件升級
后車女司機追尾后,憤怒地開車兩次故意沖撞前車,事件就發生了質的變化,已經涉嫌危險駕駛罪了。
危險駕駛罪是指在道路上醉酒駕駛機動車,或者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追逐競駛,情節惡劣的行為。
《刑法》第 一百三十三條規定: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追逐競駛,情節惡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駕駛機動車的,處拘役,并處罰金。
如果后車女司機的危險駕駛罪成立,她將不可避免要被拘役,吃牢飯是免不了的。
除了兩次沖撞前車,后車女司機還不解恨,還從駕駛室里拿出一把水果刀,瘋狂地刺向前車女司機。她的這一行為,更是讓事件進一步升級,已經涉嫌故意傷害罪了。
故意傷害罪,是指故意非法傷害他人身體并達到一定的嚴重程度、應受刑法處罰的犯罪行為。
《刑法》第 二百三十四條規定: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三年以下有期 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 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的,處十年以上有期 徒刑、無期 徒刑或者死 刑。
如果后車女司機故意傷害罪成立,由于前車女司機可能還沒達到重傷,后車女司機可能面臨三年以下有期 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上述兩罪并罰,后車女司機面臨的刑罰也輕不了。
三、后車女司機帶著孩子,會不會免除或者減輕處罰?
很多人都注意到了,后車女司機,手里還抱著一個小孩子,可能還在哺乳期(一年),那么她可以因為這個理由,而免除或者減輕處罰嗎?
根據我國《刑法》和《刑事訴訟法》對孕婦或哺乳期婦女犯罪具體情形的規定,孕婦或哺乳期婦女犯罪后的刑罰量刑有一定的特殊保護,但并不意味著孕婦或哺乳期婦女犯罪可以免除刑罰。
《刑事訴訟法》第72條規定,對符合逮捕條件,但有特殊情形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監視居住,其中就包括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
《刑事訴訟法》第254條規定,對被判處無期 徒刑,有期 徒刑或者拘役的罪 犯,如系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可以暫予監外執行。
除此之外,還體現在專門針對孕婦的規定,我國《刑法》第49條規定:審判的時候懷孕的婦女,不適用死 刑。
同時,《刑事訴訟法》第251條還規定,在執行死 刑的過程中,發現罪 犯正在懷孕的,應當停止執行,并且立即報告最 高人 民 法 院,由最 高人 民 法 院作出裁定;裁定停止執行的,應當報請最 高人 民法 院依法改判。
對于后車女司機的處罰,還是要根據對她的定罪來決定,我們就等山東青島警方的通報吧。
只是,請司機們注意,開車要謹慎,一不能喝酒,二不能路怒。遇事冷靜處理,對人對已對家庭對親人,都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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