做離職溝通時,員工對于“N+1”,“2N”往往朗朗上口,《勞動法》、《勞動合同法》也如數家珍。
仔細溝通后,才發現其實能夠真正了解“N+1”細節的,并不多。
我們常說的“N+1”,“N”是補償倍數,“+1”是代通知金。
經濟補償的計算主要法律依據是《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的計算】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于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梳理本條內容,實際經濟補償計算主要有補償倍數、補償基數、上限封頂三個關鍵知識點。
經濟補償金額=補償倍數*補償基數(雙封頂)
一、補償倍數
法條說的很清楚,對照計算一下入職時長,就能得到補償倍數。這個倍數是N。+1稍后再說。
其中需要注意的是集團型企業員工可能會在內部公司之間工作調動,這種情況司齡從法律上來說是連續計算的。除非你簽訂過主動離職的相關材料,或者之前的經濟補償已結清。
二、補償基數
如何理解“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簡單點,其實不用考慮工資結構,不用考慮補貼、績效獎金、年終獎金的問題。
你只需要往前推12個月,從國家稅務局的“個人所得稅”app中的“常用業務”-“收入納稅明細查詢”,把12個月的“收入”相加(扣繳義務人為您所在公司),除以12,就是你的平均工資。這個收入,在人力資源的薪酬中,稱為“應發工資”。
關于加班費是否應計入,在司法實踐中存在爭議。有部分地區認為加班費不是正常的工資收入,不應計入經濟補償計算基數中,如上海地區明確不計入。
入職沒有12個月,怎么算?有幾個月就平均幾個月。
當月工資還沒發,數據沒出,用算嗎?不用。
公司讓我待崗,發的最低生活費,與實際收入差異較大,如何計算?此處沒有明確的法律規定。有的地區簡單計算,只看報稅系統的收入,直接平均。大部分地區,會認為待崗期間是非正常收入,無法體現真實收入情況,因此會按照正常工作情況下的月收入進行計算。
三、經濟補償雙封頂
“勞動者月工資高于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這一條是我們說雙封頂,當收入達到規定的計算上限時,補償倍數和計算基數都封頂。
有的勞動者工作超過12年,誤認為最長的補償倍數是12倍。其實要符合工資超過當地上一年度平均工資3倍,補償倍數才會封頂。如果工資未達封頂上限,則補償倍數根據實際工作年限計算。
北京市統計局于2022年6月29日發布了2021年法人單位從業人員平均工資,即年平均工資為166513元,月平均工資為13876元。
如員工月平均收入超過41628元(13876*3),則最高經濟補償為499536(41628*12)。
四、什么是"+1"?
"+1"業內人士稱之為代通知金,是替代通知而支付的補償。法律依據為《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無過失性辭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后,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可以選擇提前1個月通知,也可以給1個月代通知金,選擇即時解除。
這個額外支付勞動者1個月工資就是代通知金。
這個“+1”與經濟補償計算標準是一樣的嗎?不同。這個代通知金指勞動者最近一個周期的月實際收入。
如果月平均收入達到之前提到的封頂,則“+1”部分會比N的計算基數要高。
例如北京地區1名平均月收入5萬元,工作13年的勞動者,其經濟補償“N+1”為549536,計算過程為:41628(計算基數封頂)*12(計算倍數封頂)+50000
關于“+1”的代通知金應該是固定工資,還是包含績效、獎金、加班費的應發工資,老曾還沒有找到法律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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