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5月13日,網友“微火一炬”在微博、公眾號爆料,福州大學教師張某平性侵、性騷擾多名女學生引關注。
時隔近2年半,近日,張志平與陳雅奇名譽權糾紛一案,迎來終審判決:
陳雅奇應于該判決生效之日起五日內在其新浪微博賬號及微信公眾號發表致歉聲明持續一個月置頂或首頁,判決注明:聲明具體內容需經法院審核,如陳雅奇逾期不履行,本院將依張志平的申請采取公告、登報等方式,刊登判決書的主要內容,所需費用由陳雅奇承擔;陳雅奇應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五日內賠償張志平精神損害撫慰金5000元等。
據悉,在網友“微火一炬”發文的當日(2020年5月13日)下午14:10分,福州大學在官方微博迅速做出回應,稱學校已成立專門調查組開展調查工作。
近日,莆田市荔城區人民法院(2020)閩0304民初4690號《民事判決書》、莆田市中級人民法院(2021)閩03民終3379號《民事判決書》主要內容公布。
原告張志平與被告陳雅奇因名譽權糾紛一案,莆田市荔城區人民法院于2020年10月26日立案,并于2021年4月15日不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
莆田市荔城區人民法院經審理認定事實如下:
張志平于2018年2月至2019年5月期間與陳雅奇交往。
2020年5月13日,微信公眾號為“微火一炬”及微博名為“微火一炬”的賬號發布文章《爆料!福州大學教師性侵、性騷擾多名女生》,記載“福州大學教師張某平,1981年生人”“打著高校教師的名號,以性侵、性騷擾等手段傷害多名高效女生”“強奸犯”等字句。
2020年7月24日,經張志平申請,福建省福州市閩江公證處對微博名為“微火一炬”的微博進行公證時,該涉案微博被轉發3098次,評論及點贊1000多人次。之后,因張志平認為陳雅奇發布涉案文章引發網絡輿情的行為侵害其名譽,致訟。
另查明,微信公眾號“gh_694dbb8a0714”(昵稱為“微火一炬”)的運營者為陳雅奇。微博用戶UID“776551576”(昵稱為“微火一炬”)的使用人為陳雅奇。
2020年10月23日,陳雅奇報警控告被張志平強奸,2020年11月20日,福州市公安局上街(高新區)分局經審查認為沒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發生,決定不予立案。
陳雅奇在公開平臺發布的文章中用“福州大學教師張某平,1981年生人”描述明顯會引導公眾將文章對象明確確定為張志平本人,并使用“性侵”“性騷擾”“強奸犯”等字眼等明顯侮辱他人人格的詞匯進行詆毀、貶損,且公開發布的文章已被廣泛傳播,致使張志平的社會評價被降低,亦對張志平的名譽造成了負面影響。
陳雅奇的上述違法行為具有明顯的侵權故意且已構成對張志平人格的侮辱,侵害了張志平的名譽權,應當承擔相應的侵權責任。
2021年6月1日,莆田市荔城區人民法院作出(2020)閩0304民初4690號《民事判決書》,判決如下:
一 、陳雅奇應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五日內刪除其新浪微博賬號(用戶UID“776551576”,昵稱為“微火一炬”)及微信公眾號(gh_694dbb8a0714”,昵稱為“微火一炬”)中涉及“張某平”即張志平的文章;(云如此注:終審此項撤銷,但另有致歉判決。)
二、陳雅奇應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五日內在其新浪微博賬號(用戶UID“776551576”,昵稱為“微火一炬”)及微信公眾號(gh_694dbb8a0714”,昵稱為“微火一炬”)發表致歉聲明持續一個月置頂或首頁(致歉內容需經本院審核);(云如此注:終審此項撤銷,但另有致歉聲明判決,強調不履行則登報公告等。)
三、陳雅奇應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五日內賠償張志平精神損害撫慰金2萬元;(云如此注:終審此項撤銷,但另有賠償判決。)
四、陳雅奇應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五日內支付張志平因本案支出的公證費2830元;
五、駁回張志平對陳雅奇的其他訴訟請求。
上訴人張志平與上述人陳雅奇名譽權糾紛一案,不服莆田市荔城區人民法院(2020)閩0304民初4690號民事判決,向莆田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莆田市中級人民法院于2021年10月2日立案,于2022年2月17日作出(2021)閩03民初3379號《民事判決書》,判決如下:
一、維持莆田市荔城區人民法院作出(2020)閩0304民初4690號民事判決第四項;
二、撤銷莆田市荔城區人民法院作出(2020)閩0304民初4690號民事判決第一、第二、第三、第五項;
三、陳雅奇應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五日內在其新浪微博賬號(用戶UID“776551576”,昵稱為“微火一炬”)及微信公眾號(gh_694dbb8a0714”,昵稱為“微火一炬”)發表致歉聲明持續一個月置頂或首頁(聲明具體內容需經本院審核,如陳雅奇逾期不履行,本院將依張志平的申請采取公告、登報等方式,刊登判決書的主要內容,所需費用由陳雅奇承擔);
四、陳雅奇應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五日內賠償張志平精神損害撫慰金5000元;
五、駁回張志平對陳雅奇的其他訴訟請求;
六、駁回張志平的上訴請求;
七、駁回陳雅奇的其他上訴請求。
本案二審案件受理費885元,由陳雅奇負擔350元,張志平負擔535元。一審案件受理費885元,公告費560元,共計1445元,由陳雅奇負擔601元,張志平負擔844元。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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