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只要是外人,都肯發生關系”,公公意圖對兒媳不軌,唆使朋友和兒媳發生關系后,自己當場捉奸。(案件來源:裁判文書網)
孫茂強和李強東是一個村的村民,二人平時沒事經常一起聊天、喝酒。孫茂強有個兒子,前兩年,兒媳孫麗進了門,孫麗人長得很漂亮,性格開朗,孫茂強看著年輕的孫麗,不禁有了想法,可是表示了幾次,孫麗均拒絕了。
這天晚上,孫茂強、李強東晚飯后在村里乘涼,孫茂強告訴李強東,兒媳孫麗同他人有不正當兩性關系,自己多次想與她發生性關系均遭拒絕。
孫茂強對李強東說,孫麗生性風流,只要是外人,都肯發生關系,唆使李強東與孫麗發生關系。李強東答應去試試看。
孫茂強又對李強東說:自己到時去逮個“息腳兔”(即“捉奸”),迫使孫麗同意與自己發生關系。
當日晚9時許,李強東在孫麗房間內與其發生關系后,孫茂強隨即持充電燈趕至現場“捉奸”,以發現孫麗與他人有奸情為由,將孫麗拖回娘家相威脅,并采用毆打等手段,強行對被害人實施奸淫。因生理原因,孫茂強的強奸行為未能得逞。
本案的法律問題,李強東的行為是否構成犯罪,應當如何處罰?
釋案說法
李強東到案后,辯解自己和孫麗發生關系,是雙方自愿的,自己不應當承擔刑事責任。孫麗陳述也證實,自己和李強東發生關系時雙方自愿,和孫茂強發生關系時系被迫。
強奸罪,是指違背婦女意志,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強行和婦女發生關系的行為。如果是自愿發生關系,并沒有違背婦女意志,是不構成強奸罪的。
按照李強東和孫麗的證言,二人證實在發生關系時,雙方都同意,李強東的行為并不構成強奸罪。
孫茂強在和孫麗發生關系時,以發現孫麗與他人有奸情為由,將孫麗拖回娘家相威脅,并采用毆打等手段,違背了孫麗的意志,意圖強行和孫麗發生關系,孫茂強的行為構成強奸罪。
雖然,李強東不構成自己和孫麗發生關系的強奸犯,但是李強東在孫茂強和孫麗發生關系時,起到了幫助作用,在孫茂強唆使自己和孫麗發生關系時,已經告知自己,要以捉奸為借口,強迫孫麗發生關系,李強東答應了,并如約和孫麗發生關系,并讓孫茂強前來捉奸。
二人系共同犯罪,其中,孫茂強提出預謀、策劃,并采用暴力、威脅手段,積極實施對被害人孫麗的奸淫行為,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應從重處罰;李強東參與預謀、策劃,其與被害人發生性關系,雖系被害人自愿,但其行為客觀上為孫茂強奸淫孫麗提供了便利條件,且其行為均在二人預謀范圍內,在共同犯罪中起輔助作用,系從犯,依法應當從輕處罰。
孫茂強因意志以外的原因而奸淫未成,系犯罪未遂,依法可以比照既遂犯從輕處罰。
最終,法院判處孫茂強犯強奸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李強東犯強奸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
親愛的讀者朋友們,你們對本案如何看呢?法院判決是否公正呢?歡迎在評論區留言、交流哦!(文中名字為化名)
特別聲明:以上內容(如有圖片或視頻亦包括在內)為自媒體平臺“網易號”用戶上傳并發布,本平臺僅提供信息存儲服務。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