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和自己的妻子發生關系,憑什么抓我?”一審法院判處男子犯強奸罪,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三年,男子提出辯解,法院判決是否正確?(案件來源:裁判文書網)
李明和王娟經人介紹認識后,二人相處了一段時間,覺得雙方條件差不多,性格也合得來,第二年一月登記結婚,第三年,王娟生了一個兒子。
兒子出生后,并沒有讓夫妻增進感情,反而因為兒子的出生,雙方矛盾越來越大。兒子出生的第三年,李明與王娟開始了分居生活,同時李明向上海市青浦縣人民法院起訴離婚。
同年10月8日,青浦縣人民法院認為雙方感情尚未破裂,判決不準離婚。此后雙方未曾同居。次年3月25日,李明再次提起離婚訴訟。同年10月8日,青浦縣人民法院判決準予離婚,并將判決書送達雙方當事人。
雙方當事人對判決離婚無爭議,也均未提出上訴。同月13日晚7時許,此時離婚判決尚未生效,李明到了王娟居住的樓房,見王娟在房內整理衣物,即從背后抱住王娟,欲與之發生性關系,王娟拒絕了。
李明威脅王娟說:“住在這里,就不讓你太平”。王娟想要掙脫離去。李明將王娟的雙手反扭住并按倒在床上,不顧王娟的反抗,采用抓、咬等暴力手段,強行與王娟發生了性行為。致王娟多處軟組織挫傷、胸部被抓傷、咬傷。當晚,被害人即向公安機關報案。
李明到案后,認為自己和尚未離婚的妻子發生關系,不構成犯罪。
本案的法律問題是,李明的行為是否構成強奸罪?應當如何處罰?
釋案說法
本案中,李明和王娟是特殊關系,法院已準予離婚,但判決尚未生效,如果不是二人的特殊關系,單單看李明的行為是構成強奸罪的。
強奸罪是指違背婦女意志,使用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手段,強行和婦女發生關系的行為。
李明在表示想和王娟發生關系后,王娟明確拒絕,李明不顧王娟的反抗,采用抓、咬等暴力手段,強行與王娟發生了性行為。致王娟多處軟組織挫傷、胸部被抓傷、咬傷。李明違背了王娟的意志,采用的是暴力手段,李明的行為構成強奸罪。
本案的特殊之處就在于,二人的婚姻關系尚未解除,李明也提出辯解,是和自己的妻子發生關系,不構成犯罪。
但是,本案系李明主動起訴,請求法院判決解除與王娟的婚姻,法院一審判決準予離婚后,雙方對此均無異議。雖然該判決尚未發生法律效力,但李明與被害人已不具備正常的夫妻關系。在此情況下,李明違背婦女意志,采用暴力手段,強行與王娟發生性關系,其行為已構成強奸罪,應依法懲處。
考慮到本案的特殊情況,法院判處李明犯強奸罪,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三年,一審宣判后,李明并未提出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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