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河南唐河發生了這樣一起案件,孕婦偷了巧克力,被老板夫妻索要6000元賠償,6個月后,孕婦報警,老板夫妻反被判刑。
孫麗是一個有著七個月身孕的孕婦,這天,孫麗來到一家超市購物,看到架子上有巧克力,價格挺貴,孫麗就偷了幾塊裝到包里,這一切都被超市老板李兵看個正著。
李兵和妻子王紅,就把孫麗拉到后面監控室,對孫麗說她的偷盜行為,已經被監控全部拍下了,讓孫麗給8000元錢了事。否則就報警,讓孫麗吃牢飯。
孫麗有錯在先,哀求老板夫妻,最終,雙方約定,由孫麗給李兵夫妻二人6000元,這件事情就算了了。
孫麗通過微信、支付寶等方式分3次將6000元轉給了李兵夫妻??闪疃巳f萬沒有想到的是,事發6個月,孫麗突然到派出所報警,說他們詐騙。
李兵夫妻對此疑惑不解,自己就是要了點賠償款,咋就成了犯罪了?
本案的法律問題是,李兵、王紅的行為應當如何處罰?孫麗的行為又應當如何處罰?
釋案說法
一、 孫麗的行為違反了《治安管理處罰法》,系盜竊行為
孫麗來到超市購物后,偷拿架子上的巧克力,根據《治安管理處罰法》第49條的規定,盜竊公私財物的,處5-10日拘留,可以并處500元以下罰款;情節較重的,處10-15日拘留,可以并處1000元以下罰款。
按照此規定,應當給予孫麗行政拘留并處罰款的處罰。但是孫麗事隔6個月之后才來報警。
根據《治安管理處罰法》第22條的規定,違反治安管理行為在6個月內沒有被公安機關發現的,不再處罰。
這也就是為什么孫麗當時沒報警的原因,孫麗明知自己的行為系盜竊,達不到刑事犯罪的程度,在6個月之后,才來報警,以此逃脫治安處罰。
因此,雖然孫麗違反了《治安管理處罰法》,但因超過6個月,也就不再進行處罰。
二、 李兵、王紅的行為構成敲詐勒索罪
敲詐勒索罪,是指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對他人實行威脅恐嚇,索取公私財物數額較大或者多次敲詐勒索的行為。
根據《刑法》第274條的規定,敲詐勒索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根據相關司法解釋的規定,敲詐勒索公私財物“數額較大”,以2千元至5千元以上為起點。事發地點在河南,河南敲詐勒索罪的立案標準為2千元。
成立敲詐勒索罪需具備以下四個要件:
1、客體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復雜客體,不僅侵犯公私財物的所有權,還危及他人的人身權利或者其他權益。
2、客觀要件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行為人采用威脅、要挾、恫嚇等手段,迫使被害人交出財物的行為。
3、主體要件
本罪的主體為一般主體。凡達到法定刑事責任年齡且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構成本罪。
4、主觀要件
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直接故意,必須具有非法強索他人財物的目的。
本案中,孫麗到李兵夫妻二人經營的超市偷盜巧克力,李兵夫妻以報警為由要求孫麗私了,最后孫麗給付6000元錢。李兵夫妻已達刑事責任年齡,主觀上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侵犯了孫麗的財產所有權,以報警相要挾,使孫麗陷入恐懼心理,被迫交付6000元錢,李兵夫妻的行為構成敲詐勒索罪。
有網友提出,碰到違法行為,每個公民都有報警義務,報警是否對孫麗產生威脅呢?孫麗是一名孕婦,懷孕七個月,在當時情況下,如果給予行政拘留,會使孫麗產生恐懼心理,起到威脅的作用。報警應視為威脅。
李兵夫妻索要賠償,本無可厚非,但是索要高額賠償,法律就不會予以保護。因本案事出有因,最終,法院認為李兵、王紅的行為已經構成敲詐勒索罪,判處李兵拘役5個月,緩刑5個月,并處罰金2000元,判處王紅有期徒刑6個月,緩刑1年,并處罰金2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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