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燒烤攤與女子搭訕認識后約出喝酒,趁女子醉酒發生關系,女子反抗將男子抓傷,是否應當賠償醫藥費呢?近日,在廣西壯族自治區百色市發生了這樣一起案件。
這天凌晨3時許,男子李寧在燒烤攤與被害女子孫麗搭訕認識后互加微信。幾天后,李寧通過微信邀約被害人孫麗出來喝酒,孫麗帶朋友一同赴約。當日6時許散場后,李寧駕駛電動車將醉酒的被害人孫麗帶回自己的出租房內,不顧被害人孫麗的反抗,強行與其發生性關系。在反抗的過程中被害人孫麗咬傷李寧的右臂肱二頭肌,還抓傷其左側肩膀和背部。案發后,被害人孫麗撥打110電話報警。
本案的法律問題:李寧的行為如何處罰,孫麗咬傷李寧的行為是否應當追究?
釋案說法
一、 李寧的行為構成強奸罪
強奸罪,是指違背婦女意志,采用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手段,強行和婦女發生性關系的行為。
暴力手段,是指不法對被害婦女的人身行使有形力的手段,即直接對被害婦女采取毆打、捆綁、堵嘴、卡脖子、按倒等危害人身安全或者人身自由,使婦女不敢反抗的手段。
脅迫手段,是指對被害婦女進行威脅、恫嚇,達到精神上的強制,使婦女不敢反抗的手段。
其他手段,是指采用暴力、脅迫以外的使被害婦女不知抗拒或者不能抗拒的手段。司法實踐中常見的其他手段有:用酒灌醉或者藥物麻醉的方法強奸婦女;利用婦女熟睡之機進行強奸;冒充婦女的丈夫或者情夫進行強奸等等。
本案中,孫麗和李寧才剛剛認識不久,李寧將孫麗約出后,趁機灌醉孫麗,利用孫麗醉酒后反抗能力較弱的情形,強行發生關系,在此過程中,孫麗奮力反抗,并及時報警。顯然李寧的行為違背了孫麗的主觀意愿,李寧的行為符合強奸罪的構成要件。
二,孫麗抓傷李寧的行為屬于正當防衛,不需要承擔任何法律責任
正當防衛,指對正在進行不法侵害行為的人,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為,對不法侵害人造成損害的,屬于正當防衛,不負刑事責任。
李寧對孫麗實施強奸行為,屬于正在進行中的不法侵害行為,孫麗為反抗而咬傷、抓傷李寧的行為,屬于制止不法侵害行為,在該過程中,雖然造成了李寧右臂肱二頭肌以及左側肩膀和背部受傷的情況,但該行為屬于正當防衛,因此不需要承擔任何法律責任。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263條規定,強奸一人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李寧歸案后自愿認罪認罰,對其可能判處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的處罰。
親愛的讀者朋友們,你們對本案如何看呢?李寧的處罰是否合理呢?歡迎在評論區留言、交流哦!(文中名字均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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