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法律援助網河南方城訊(楊斌聶權張菡文/圖)黨的二十大報告強調,要健全共建共治共享的社會治理制度,提升社會治理效能。習近平總書記深刻指出,“家庭和睦則社會安定,家庭幸福則社會祥和,家庭文明則社會文明。”由于婚姻自主觀念、物質經濟發展及各類社會環境因素影響,離婚案件等家事類糾紛數量在近年來逐漸增多。因此建立符合家事審判規律和特點的工作機制顯得尤為重要,審判理念也應當逐步由傳統的側重保護身份利益和財產利益,向充分考慮家庭成員人格利益、安全利益和情感利益轉變,案件審理中也需要更加注重實質正義、注重對弱勢群體的差異性保護、注重家庭關系的修復,實現以司法裁判引領傳承家庭家教家風,維護家庭和諧穩定。本文以F法院受理的2018年--2022年度家事案件中反映的新情況新問題為落腳點,對各類型家事案件總體分布、發展態勢、糾紛特點及存在問題進行總體闡釋,詳細剖析,并提出具體可行的對策建議,期待能更精準的滿足人民群眾對司法工作新要求新期待,為現代化社會治理及探索貫徹“情”“理”“法”并重的司法理念提供有益助力。
關鍵詞:婚姻家庭糾紛繼承糾紛 家事審判
一、家事糾紛運行態勢分析
家事類糾紛包括婚姻家庭和繼承兩大類案件,涵蓋配偶權、親屬權、監護權、繼承權等內容。2018-2022年,F法院共受理各類家事案件2472件,占受理全部民事案件總·量的9.5%,其中離婚案件共受理2029件,占所有家事案件的82%,穩居各類家事糾紛數量首位。在離婚糾紛案件的審理過程中,呈現出的往往是復合型矛盾,除了需要解決夫妻之間的婚姻存續問題,還可能同時需要解決撫養權的歸屬,探望權、撫養費的確定,夫妻共同財產及債權、債務的處理,以及離婚損害賠償、婚約財產返還等一系列問題。除離婚糾紛外,撫養糾紛案件占比7.2%、婚約財產糾紛案件占比3.8%、繼承糾紛案件占比1.7%、贍養糾紛案件占比1.2%,以上五類案由系家事類案件主要案由,占全部家事類案件的95.9%,其他各類型家事糾紛合計占比4.1%(見圖2),在近五年發生數量相對較少。
2018年F法院受理的各類家事案件數量為442件,2022年受理的各類家事案件數量為607件,增幅37.3%(見圖3),增長速度較快,2020年受新冠肺炎封控措施等因素影響,當年受理案件數量同比有所下降,家事案件受理數量總體保持高位運行,年均增速9.7%。其中離婚案件年均增速9.66%,與家事案件年均增速基本一致,但自2021年、2022年新冠肺炎疫情放緩、封控措施逐步解除后,離婚案件增速明顯加快,2021年、2022年增速分別達到13.4%、20.8%。
2018年-2022年受理的2029件離婚糾紛中,女性起訴離婚案件占比達到75.8%,共1542件,女性起訴離婚案件從2018年的246件,增長至2022年的400件,數量占比自2018年71%,增長至2022年的80%(見圖4),整體呈上升趨勢。
根據對2018年-2022年當事人起訴離婚原因統計分析,當事人因“感情不和”提起離婚訴訟的占比最高,感情不和主要包括感情基礎薄弱相互難以適應,婚后感情一般,缺乏對另一方的關心體貼,包容理解,性格差異導致家庭矛盾等,以上情況在所有起訴離婚原因中占比39.7%。因長期分居、一方出軌、經濟問題提起離婚訴訟的案件合計占比42.1%,成為除感情不和外的三項主要起訴離婚原因。以長期分居為由起訴離婚的案件多表現為夫妻一方或雙方長期在外務工,或產生矛盾后夫妻分居生活,雙方缺乏溝通、導致矛盾累積;以經濟問題為由起訴離婚的案件多表現為多表現為夫妻對經濟管理、支出權利、消費方式意見相左,導致矛盾不可調和。在以家庭暴力為主要起訴原因的相關案件統計中,僅統計家庭暴力情節嚴重、多發的情況,排除日常生活其他矛盾引發的偶發性廝打,其他起訴離婚原因,包含婚前隱瞞重大疾病、生育子女觀念問題、婆媳關系不和、一方刑事犯罪等原因(圖5)。
根據對2018年-2022年受理離婚案件當事人年齡統計分析,起訴離婚一方當事人主要集中在20-50周歲年齡段,該階段合計占比90.4%,30-40周歲是起訴離婚最常見的年齡階段,占比達到47.3%,50周歲之后起訴離婚當事人占比較低,僅占全部離婚案件的9.6%。
2018年-2022年受理撫養案件(含撫養費糾紛、變更撫養關系糾紛)年均增速15.4%、婚約財產案件年均增速54.3%,均高于家事類案件的總體增速。尤其是婚約財產案件,近三年案件數量增長明顯,自2018年的15件增長至2022年的34件,案件數量增加129%。
二、家事糾紛中存在的問題及原因特點分析
(一)男女家庭關系變化沖擊婚姻
由于歷史傳統觀念影響,長期以來,男性在家庭中往往具有較強的支配權和話語權。隨著社會發展,女性在我國的社會地位得到了肯定,成為經濟生活、政治生活和社會生活的積極參加者,女性在家庭和社會關系中要求獨立平等的意識也在不斷加強,生活方式及思想觀念的多樣化,男女雙方則較容易產生摩擦沖突,這在一定程度上造成夫妻關系的惡化;盡管這樣,受傳統觀念影響,起訴離婚是女性經歷過溝通無效、親友勸解、社會調解后的無奈之舉,一般而言,女性在離婚后開啟新的婚姻生活更加困難,離婚后易面臨較大的社會、經濟壓力。
(二)起訴離婚年齡階段分化明顯
結婚后男女雙方開始面臨家務勞動、養老育幼、經濟開支等實際問題,加之對處理家庭事務和家庭關系缺乏經驗,種種矛盾都可能產生,人們稱結婚后的三至十年為“多事之秋”,該年齡階段由于男女生活方式不同、思想觀念的差異等均會對夫妻關系產生沖擊,使雙方在過去未發現的缺點逐漸暴露,若產生沖突時缺乏理解包容,缺乏責任感,經不起外部的誘惑,則會導致婚姻出現問題,夫妻一方很可能以離婚來求得解脫。因此起訴離婚年齡集中在30-40周歲階段。到50歲之后,夫妻心理上都有了一定的依附,子女也漸漸長大,家庭的物質狀況較穩定,婚姻生活較為安定與平靜,即使婚姻生活中出現矛盾,考慮年齡、經濟各方面因素,通常情況下雙方均會選擇繼續維系婚姻關系。
(三)情緒化應對誘發過激行為
每一起家事糾紛的形成原因都是非常復雜的,矛盾的誘發來自當事人日常生活的點點滴滴,家事糾紛在進入訴訟之前,矛盾往往已經長時間的發酵,雙方當事人情緒在不斷的累積下,導致矛盾往往集中在訴訟中爆發,而在激烈的庭審對抗中,相較與庭審關注的事實與法律適用,雙方當事人更加在意對過往歲月中“誰對誰錯”的爭論、辯解。這就造成了雙方的不良歸因心理,即當事人把矛盾發生的原因傾向于歸責于對方,導致當事人更容易受情緒影響,作出非理性行為或決定,訴訟中,當事人拍桌罵人、情緒激烈的情形時有發生,更有甚者,將矛盾轉移到參與訴訟的法官、律師,對其言語威脅,暗藏暴力違法隱患。
(四)隱私性與長期性導致舉證困難
家事糾紛都是長期生活矛盾積累的結果,家事案件一般發生在親密的家庭成員之間,而家庭成員之間缺乏自覺維權和保留證據的意識,所涉事項也關系到當事人的個人隱私,通常不為外人知悉,這就造成了當事人在法庭上所作的陳述往往沒有相應的有效證據支撐,在司法審判中法官也很難還原客觀事實,例如:對感情破裂、與他人同居、家庭暴力、虐待情形的認定,多數情況雙方各執一詞,待證事實經常陷入真偽不明狀態。而在訴前階段,家事糾紛可能已經經過了婦聯、公安、基層組織的調解,但訴前參與調解的部門、單位未就調解的內容、過程以及調解中確認的事實與法院實現信息共享,造成了法院的家事糾紛調處工作要從頭開始,之前在調解中確認的事實需要雙方再次舉證,無形中為當事人增加了訴訟難度,不利于家事案件的調處。此外,還有一部分的家事案件在審理過程中,一些當事人會惡意逃避訴訟,隱匿行蹤,造成起訴的當事人難以提供準確的被告方送達地址、聯系方式,導致法律文書送達困難,影響家事案件的正常審理。
(五)錯誤婚戀、家庭觀念引發矛盾
在長期的審判實踐中,家事案件中被告方提出最多的辯解理由并不是案件有關事實的爭議或法律的適用問題,而是訴訟行為受部分不正確觀念驅使作出的爭論,例如:“家里花銷都我出的,動兩次手她就敢提離婚”“離婚后兒子見我不親,還給啥撫養費”“當年老大接的班,所以父母不該我來養”“結婚給彩禮天經地義,要不女兒二十多年白養了”等,正是這些不正確的家庭價值觀念,引發了當事人之間產生家庭矛盾糾紛,即使最終法院作出了生效的裁判,在面對法律明確的規定時仍不愿改變觀念,也會出現當事人逃避執行、抗拒執行、拒絕履行相關義務的情形。因此,僅僅通過法院對一個家事案件的調處,難以讓《民法典》中關于“夫妻之間應當相互忠實,互相尊重,互相關愛;家庭成員應當敬老愛幼,互相幫助,維護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關系”的法治精神深入人心并指導當事人今后的家庭生活。
(六)判后調后長期效果難保證
不同于普通民事糾紛,家事糾紛具有長期性的特點,調解和好的離婚案件面臨漫長的家庭生活考驗,對于撫養費、贍養費的支付是需要未來長期履行的過程,在履行判決義務的過程中存在較強的不確定性;同時,家事案件中被撫養人、被贍養人不僅僅有著物質需求,更需要義務人長期的情感投入和精神關懷。在家事案件了結后,家庭成員之間需要進一步修復家庭關系、彌合親情、恢復情感,但達到以上目的并不能一蹴而就,一次家事訴訟難以完全有效解決積攢的矛盾或者心結。家事案件的審判工作需要更加注重對糾紛個案的實質爭議解決,如果人民法院未與相關職能單位、基層自治組織共建明確的長效跟蹤、回訪、幫扶機制,在家庭關系尚未完全修復的情況下,容易導致部分案件出現案結而事未了的情況,當事人可能因為家庭生活中出現的新情況、新問題再次產生糾紛和訴訟,進而引發新的矛盾和風險。
三、家事糾紛化解對策建議
(一)推動多元化解糾紛,探索成立家事調處委員會
多元化解糾紛機制建設,有利于社會矛盾化解在基層,化解在萌芽狀態,是國家治理、社會治理體系建設的重要組成部分。家事糾紛有著倫理性、私密性以及蘊含矛盾尖銳的特點,相較于傳統的查明事實、依法判決的審判模式,通過社會多元糾紛化解機制處理能夠達到更好的社會與法律效果,但在多元糾紛化解機制實際推進過程中,出現了法院一個部門熱,其他部門對多元化解機制建設認識不清、職責不明,積極性不高的現象。因此,建議將多元化解機制建設納入社會治理體系整體進行統籌謀劃,在黨委政法委統一領導下,明確相關部門的職責,成立家事調處委員會,合力推進家事糾紛多元化解機制建設。家事調解委員會,可由法院、檢察院、教育局、公安局、民政局、司法局、婦聯等部門和單位組成。家事案件調解委員會在政法委領導下主要負責以下事項:1.統籌協調推進家事審判方式和工作機制改革工作,研究制定家事案件糾紛化解措施,探索家事審判程序改革;2.推動部門溝通與協作,明確職責任務分工,加強政策銜接和工作對接;3.完善多元化糾紛解決機制,督促、檢查家事糾紛化解工作落實,推進家事審判工作專業化和人民群眾對司法工作新要求新期待相結合;4.加強對鄉鎮(街道)家事糾紛多元化解工作平臺的協調指導,定期研究解決工作推進過程中的重大問題,爭取黨委政府的支持,解決好人財物保障,及時指導協調和化解重大家事糾紛。
(二)開展婚前培訓輔導,引導夫妻和諧相處
經營婚姻是門學問,面對朝夕相處帶來的柴米油鹽、雞毛蒜皮,看似微不足道,實則正是這些生活中點點滴滴的累積,才構成了長久的婚姻生活,雙方的思想、行為習慣在不斷的碰撞、磨合中,才會逐漸走向由內而外的和諧,而現實情況是,年輕夫妻從開始婚姻生活后,才開始在婚姻這門課堂中學習、成長。在司法審判中婚姻糾紛往往是一方或雙方缺乏長久的尊重、包容,在生活中沒有正確的相處之道,自身找不到解決分歧的辦法,缺乏必要的指導、引導,導致問題不斷累積、擴大。因此,對新婚夫妻進行婚前培訓輔導就很有必要。婚前培訓輔導可以由負責婚姻登記的民政部門主導,在每一對新婚夫妻登記結婚前組織集中學習,也可以由基層社區、村(組)等基層自治組織,對準備或已經辦理結婚登記的夫妻,按固定時間組織,以提前錄制專題片播放的形式開展學習,還可以由村(組)、社區推選的文明家庭模范成員,以及婦聯、法院推薦的合適人選,通過現場培訓的形式開展學習?;榍芭嘤栞o導的內容主要包含:1.正確的婚戀觀念、家庭觀念、教育觀念,雙方要在今后家庭生活中擔負的責任;2.夫妻相處之道,主要包括夫妻間溝通的藝術、說話的技巧;3.如何在日常生活中與對方父母以及其他家庭成員和睦相處;4.關于夫妻關系以及共同財產、債務、子女撫養等的相關問題的法律規定。
(三)強化源頭預防化解,建立家事糾紛排查預警機制
家事糾紛與其他類型案件不同,其矛盾往往經過了雙方親屬、基層組織調解,或婦聯、司法、公安、信訪相關職能部門的介入,在均調解無效的情況下,當事人無其他方式解決問題才選擇訴訟,矛盾經過發酵,法院審理、調和的難度更大,且雙方可能已經有過激的言辭、行為,容易誘發人身安全危險及輿情風險。為把矛盾糾紛解決在源頭,預防惡性事件、輿情風險的發生,建議建立家事糾紛排查預警機制,由婦聯、公安、司法、民政、學校、信訪等相關部門要建立家事糾紛排查臺賬,對當事人的基本情況、爭議事實、處理情況予以登記;在接觸到有侵害老人婦女兒童權益以及有惡性事件、輿情風險的家事糾紛后,要及時通報相關職能部門協同處理,及時處置,切實做到矛盾糾紛預防在先、發現在早、處置在小,有效防范極端事件發生。同時,可將家事糾紛多元化解工作列入綜治和平安建設考核內容,對領導不重視、多元化解工作不力、導致矛盾激化升級、造成嚴重社會影響的地方和單位,以及在本轄區出現惡性傷亡、重大輿情家事案件的,實行責任倒查,追究責任。
(四)協作助力糾紛化解,建立訴調銜接機制
家事糾紛在進入法院訴訟程序之前,部分案件會經過婦聯、公安、司法、信訪及基層自治組織的調解,建立法院與相關單位、部門的訴調銜接機制,將更有利于協作共進,化解家事矛盾糾紛。訴調銜接機制應明確以下內容:1.無異議事實記載,有關調解組織應注重調解過程記錄和反饋,經調解未能達成調解協議的,可在征求各方當事人同意后,用書面形式記載各方沒有爭議的事實,并可作為當事人訴訟中舉證事實依據。2.強化信息共享,加強家事糾紛多元化解信息化建設,以信息化帶動規范化,提高多元化解工作效率。3.落實委派調解、委托調解機制,法院對于當事人提起訴訟的家事糾紛案件,可委托給婦聯、基層自治組織等進行調解,促進矛盾糾紛柔性化解。4.調解協議司法確認,對雙方當事人經有關調解組織調解,達成調解協議并已申請司法確認的,當義務人未適當履行調解協議內容或者具有強制執行效力的公證文書的,權利人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后,法院應積極聯合相關職能部門、基層組織督促義務人自動履行,減輕雙方當事人的對抗程度。
(五)探索運行新機制,完善家事審判訴訟制度
在離婚案件審判實踐中可以采用“三引導一評議”審判方式,改變傳統的“對抗式”庭審模式,弱化法庭辯論,強化法庭調解,在庭審中圍繞“引導正視問題—分析問題原因—找到矛盾核心—認識自身責任—相互溝通交流—法庭評析重新認識—傳遞家庭文明觀念—調解開展”的步驟進行,幫助當事人理性看待家事糾紛,正視家庭矛盾根源,促進雙方達成一致調解意見,即使調解不成進行判決,也引導雙方當事人認識到家庭關系中自身應承擔的責任,不再將矛頭指向對方或法官。同時,在司法實踐中可以完善家事案件審判訴訟體制,如:運用離婚案件財產申報制度,減少雙方當事人對財產問題的爭議,為裁判提供事實依據;家事案件親屬會議制度,引導當事人家庭成員參與調解以及訴訟過程,通過親情感化促進矛盾化解;離婚證明書制度,解決了離婚后當事人調解書、判決書泄露當事人隱私的問題;家事案件心理咨詢制度,為在訴訟中需要專業心理咨詢師心理疏導、心理咨詢的當事人提供幫助;人身保護令實施細則,為遭受家庭暴力危險的當事人提供保護;在案件的審理過程中,探索通過“給家人的一封信”“判后寄語”等形式,幫助當事人理性看待家庭矛盾糾紛,理性面對調解以及訴訟等等。通過以上各類家事案件制度措施,可以讓當事人感受到人民法院真誠和溫暖的態度,有助于教育啟發案件的各方當事人,喚起他們對往日溫情的回憶,傳遞正能量的家庭價值觀念,幫助當事人營造幸福家庭生活,重塑新時代家庭文明與和諧。
(五)長效關注調處后續,聯動跟蹤回訪幫扶
家事糾紛的產生往往是長期矛盾瑣事積累導致,多數家事案件在了結之后,其結果會有一個長期的影響時間,如調解和好后的實際狀況,家庭暴力行為是否再次出現,撫養權、探望權的實際履行情況,撫養費、贍養費的支付情況,都會在很長一段時間內持續性地影響當事人的生活。因此法院應與婦聯、教育以及基層政府共同建立跟蹤、回訪、幫扶機制,為家事糾紛了結后進一步修復家庭關系、彌合親情、恢復情感,進而切實防范矛盾和風險提供后續解決方案。相關職能單位以及當地基層政府與法院配合,積極開展家事糾紛調后判后的跟蹤、回訪、幫扶工作,建立長效協作機制,關注家庭生活動態,監督調后判后義務履行情況,對出現新情況新問題的家事糾紛及時介入,保護權益仍受威脅的當事人,為生活困難的當事人提供生活幫助,為需要法律保護的當事人提供司法援助,同時,定期或者不定期交流有關復雜、敏感家事案件的處理情況,增強家事案件審判的社會輻射功能。
(六)推行“適老型”訴訟服務,保障老年人合法權益
根據2020年我國第七次全國人口普查顯示,60歲及以上人口大約有2.6億,獨居和空巢老人數量在1.18億左右。當前,我國人口老齡化趨勢日益明顯,老年人權益保障已成為全社會共同面臨的重要課題。因此為加強新時代老齡工作,體現敬老、養老、助老的中華民族傳統美德,人民法院應建立“適老型訴訟服務機制”,為老年人提供差異化訴訟服務,以切實保障老年人合法權益為宗旨,貫徹“預防為主、調解優先、法理相融、柔性司法”的基本理念,把加強老年人權益保護融入審判工作全過程,根據對老年人訴訟能力評估分類,為老年人量身定制陪同訴訟、嚴格代理審查、協助司法援助制度,為老年人提供一站式訴訟服務,結合老年人的訴訟需求,主動探索完善涉老維權工作,開通老年人維權綠色通道,深化便民適老服務,加強訴調對接,建立涉老案件專項臺賬,及時開展回訪,動態掌握老年人案后物質、精神生活狀況,為老年人提供全方位的司法服務。
(七)重視家庭文明建設,傳遞優秀家風家教
眾多家事糾紛的主要矛盾根源之一,是當事人不正確的家庭價值觀念與平等、和睦、尊重、互愛的家庭文明理念相悖,法治需要德治滋養,民眾內心的遵從才是法治的最大力量,強化道德對法治文化的支撐作用,使道德與法治相輔相成、相得益彰,才能發揮出最大的作用。因此,建議加強家庭文化宣傳教育工作:1.通過展板、宣傳欄、新聞媒體、以案說法等多種形式開展家庭文化宣傳教育活動,在全社會弘揚社會主義家庭價值觀念,引領良好家風,樹立良好家德,從源頭上減少家庭成員之間矛盾糾紛的發生;2.可將家庭文明理念、優秀家風家教通過村規民約的形式廣泛發布,使得家庭文明理念成為家庭成員日常生活指引,引導正確家庭價值觀念深入人心;3.注重身邊榜樣的宣傳帶動,樹立道德模范標兵,挖掘宣傳相關的事跡材料,用身邊人帶動,同時充分發揮黨員干部的先鋒示范引領作用,帶頭傳承良好家風,以點帶面形成全社會崇德向善的良好民風;4.堅持歸類鮮明的評先選優機制建設,持續“十大孝子”“文明崗”“五好文明家庭”等傳統道德評先獎優活動,將此類活動彼此聯系,在文明建設、德治教化中統一歸類,加大力度,擴大參與度和評選面,深入基層鄉里,把文明的分子散播在社會的各個角落,將德治教化以潤物無聲的方式深入人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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