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舉行人民法院落實防止干預司法“三個規定”情況新聞發布會
2024年2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舉行新聞發布會,介紹人民法院落實防止干預司法“三個規定”情況,發布全國法院涉“三個規定”典型案例。最高人民法院督察局局長廖向陽、中央紀委國家監委駐最高人民法院紀檢監察組副組長高波出席發布會,并回答記者提問。發布會由最高人民法院新聞發言人林文學主持。
圖為新聞發布會現場。
一、“三個規定”出臺的背景和意義
黨的十八大以來,以習近平同志為核心的黨中央對全面依法治國作出一系列重大部署,推動我國社會主義法治建設發生歷史性變革、取得歷史性成就。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作出《關于全面推進依法治國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擘畫了全面依法治國的宏偉藍圖。圍繞保證公正司法、提高司法公信力,《決定》明確提出,要“建立領導干部干預司法活動、插手具體案件處理的記錄、通報和責任追究制度”、“建立司法機關內部人員過問案件的記錄制度和責任追究制度”、“依法規范司法人員與當事人、律師、特殊關系人、中介組織的接觸、交往行為”。
為貫徹落實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精神,切實排除各方面對司法活動的違規干預、不當干擾,確保公正司法,2015年,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印發《領導干部干預司法活動、插手具體案件處理的記錄、通報和責任追究規定》,中央政法委印發《司法機關內部人員過問案件的記錄和責任追究規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國家安全部、司法部聯合印發《關于進一步規范司法人員與當事人、律師、特殊關系人、中介組織接觸交往行為的若干規定》,即防止干預司法“三個規定”。
“三個規定”從司法機關外部、司法機關內部、司法人員對外接觸交往等三個維度,構建起一套防止干預司法、保障司法公正的制度體系。“三個規定”明確要求,任何領導干部不得要求司法機關違反法定職責或法定程序處理案件,不得要求司法機關做有礙司法公正的事情;司法機關內部人員不得違反規定過問和干預其他人員正在辦理的案件,不得違反規定為案件當事人轉遞材料或打探案情,不得以任何方式為案件當事人說情打招呼;司法人員不得與當事人、律師、特殊關系人、中介組織進行不正當接觸、交往,防止對案件辦理進行不當干涉或者施加影響。明確要求,對領導干部和司法機關內部人員干預過問案件的情況,應當全面、如實記錄,做到全程留痕,有據可查。明確要求,對領導干部和司法機關內部人員違規干預過問案件的行為,司法人員與當事人、律師、特殊關系人、中介組織進行不正當接觸交往的行為,予以通報和追責。對司法人員不如實記錄報告干預過問案件情況的,也要通報和追責。
“三個規定”是深入推進全面依法治國的重要制度設計。嚴格落實“三個規定”,是人民法院必須履行的政治責任,是保障公正廉潔司法、維護社會公平正義的必然要求,為防止“人情案”、“關系案”、“金錢案”筑起了“防火墻”,為保障公正廉潔司法建立了“隔離帶”,為保護司法人員依法履職提供了“護身符”。
二、人民法院落實“三個規定”的主要措施
“三個規定”出臺后,最高人民法院制定實施辦法,健全工作機制,強化督導檢查,開發建成聯通全國四級法院、覆蓋全體法院干警的記錄報告平臺,要求所有干預過問案件情況一律記錄報告,所有涉嫌違紀違法問題一律嚴肅查處。圍繞把“三個規定”落實落細,最高人民法院還配套出臺《關于對配偶父母子女從事律師職業的法院領導干部和審判執行人員實行任職回避的規定》,會同最高人民檢察院、司法部印發《關于進一步規范法院、檢察院離任人員從事律師職業的意見》、《關于建立健全禁止法官、檢察官與律師不正當接觸交往制度機制的意見》。
2023年以來,最高人民法院黨組把嚴格落實“三個規定”作為檢驗堅定擁護“兩個確立”、堅決做到“兩個維護”的重要標尺,強調要像黨中央抓八項規定那樣抓“三個規定”落實,以更大的決心、更強的力度、更實的舉措推動工作落實,以抓實“三個規定”小切口帶動全面從嚴管黨治院大生態。最高人民法院黨組明確指出,“找我們絕大多數都是監督,記錄報告理所當然”;要做到“有問必錄、應報盡報”;“如實記錄是責任、不如實記錄是違紀”。最高人民法院張軍院長牽頭開展落實“三個規定”專題調研,深入查找分析問題,先后56次就落實“三個規定”提出要求、作出批示。
按照最高人民法院黨組部署要求,各級法院多措并舉,多管齊下,重點抓了以下幾個方面的工作。
一是強化教育引導。組織廣大干警深入學習領會習近平法治思想和習近平總書記重要指示批示精神,把“三個規定”作為主題教育、黨組集體學習、黨支部“三會一課”、政治輪訓、法官培訓的重要內容,大力宣傳模范法官周春梅等拒絕請托過問、捍衛司法公正的先進事跡,引導干警從堅決做到“兩個維護”的政治高度,增強落實“三個規定”的思想自覺、政治自覺、行動自覺。
二是壓緊壓實責任。最高人民法院黨組把落實“三個規定”納入主體責任清單,主要領導帶頭履行第一責任人責任,領導班子成員積極履行“一崗雙責”,發揮“關鍵少數”示范引領作用,帶頭如實記錄報告,帶頭下沉調研督導,以身作則,以上率下,傳導責任和壓力。2023年,最高人民法院院領導記錄報告信息129條,各部門負責人記錄報告信息1022條。地方各級法院黨組嚴格落實主體責任,形成一級抓一級、層層抓落實的工作局面。
三是完善制度機制。最高人民法院加強制度設計,要求各級法院定期報告、通報落實“三個規定”情況,并將落實情況納入年度考核指標體系。各級法院堅持每月通報本院填報情況,每兩個月通報轄區法院填報情況,每季度向同級黨委政法委報告有關情況;加強與派駐紀檢監察組溝通會商,定期通報落實情況;同司法行政機關、律師協會建立問題線索雙向通報機制,查糾整治干警與律師不正當接觸交往行為。堅持“堵住后門”與“敞開前門”并重,通過訴訟服務窗口、12368訴訟服務平臺、投訴舉報平臺、院長信箱等多種方式,暢通和拓寬群眾反映問題和訴求的渠道,以“如我在訴”的態度嚴格落實“有信必復”。
四是做實思想工作。針對一些干警擔心如實記錄填報會得罪人的情況,通過召開專題會議、開展專題培訓、制定填報指南、組織答疑解惑,加強政策解讀和思想引導。特別強調,實踐中向我們了解、過問案件辦理情況的,絕大多數是申訴說明相關情況、希望法院盡快審理,本質是監督、促進法院進一步做到公正高效審理案件,如實記錄填報是防止可能發生的“人情案”、“關系案”甚至“金錢案”,從而打消了干警本不應該有的思想顧慮,增強了“有問必錄、應報盡報”的自覺性。
五是加強檢查督導。最高人民法院督促指導各地法院,運用司法巡查、審務督察、專項檢查等措施,強化經常性檢查督導,采取批評提醒、發函督辦、約談單位負責人等方式,針對問題督促整改,認真整治“不如實填報”、“湊數應付填報”、“避重就輕填報”等突出問題。2023年第四季度,在全國法院組織開展“三個規定”落實情況大督查,對各高院進行“點對點”通報問題,推動高院重點對連續數月“零報告”的215名法院院長嚴肅約談、督促整改。
六是嚴肅追責問責。各級法院扎實做好記錄報告信息篩查和以案倒查工作,及時發現和移送違反“三個規定”問題線索,積極配合紀檢監察機關嚴肅查處干警接受請托、干預過問案件等違紀違法問題,依規依紀追責問責不如實記錄報告行為。2023年,對于涉及違反“三個規定”的法院干警,運用監督執紀“四種形態”追責問責2500余人次,其中通過倒查違紀違法案件追責問責不如實記錄報告的干警723人次,形成了“問責一個、警醒一片”的警示、教育效果。這次發布會,我們同步發布了法院干警涉“三個規定”的6個典型案例,其中既有嚴格遵守“三個規定”的正面案例,也有違反“三個規定”的負面案例。每個案例包括簡要案情、處理情況和評析意見,具體內容請大家看案例材料。
三、人民法院落實“三個規定”的主要成效
在最高人民法院大力推動和示范帶動下,全國法院落實“三個規定”深入扎實推進,干警記錄報告人次和信息數量逐年遞增,尤其是2023年實現飛躍式增長。2023年,全國法院干警121.15萬人次、記錄報告信息193.85萬條,相比2022年,分別增長7.5倍、11.8倍。從記錄報告信息看,絕大多數是對法院工作的監督,極少數是違規干預過問案件的。
人民法院落實“三個規定”取得的成效,主要體現在以下三個方面。一是“有問必錄、應報盡報”成為干警思想自覺。“三個規定”出臺后的較長時間,不少干警對記錄報告干預過問信息存在思想顧慮。經過持續教育引導、完善工作機制,現在大多數干警打消了思想顧慮,遇到過問案件的情況就及時填報、依規處理,嚴格落實“三個規定”的自覺性普遍增強。二是“拒絕干預、依法辦案”成為干警行為自覺。廣大干警普遍認識到,“三個規定”是依法履職的“護身符”,是抵制干預的“防波堤”。深入落實“三個規定”,增強了干警堅持法治原則、嚴格依法辦案的信心和底氣。有“三個規定”撐腰,對于違規干預案件的行為,敢于堅決說“不”。三是“不請托、不插手、不干預”的司法環境正在逐步形成。各級法院普遍反映,無論來自外部還是內部,違規干預過問案件、阻礙干擾法院公正司法的情況,現在相比過去明顯減少。如今,只要提到“三個規定”,講明干預司法、插手案件要被記錄、通報、追責,多數請托干預的人就“望而卻步”了,“三個規定”防止“人情案”、“關系案”、“金錢案”的制度效能日益彰顯。
人民法院落實“三個規定”雖然取得明顯成效,但同黨中央的要求和人民群眾的期待相比還有不小差距,充分發揮“三個規定”制度效能還有較大提升空間。下一步,最高人民法院將堅持“越往后越嚴”的鮮明導向,進一步壓實領導責任、完善工作機制、強化督導檢查、嚴肅追責問責,久久為功、沒完沒了狠抓“三個規定”落實,切實保障公正廉潔司法,努力讓人民群眾在每一個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義。風清氣正的司法環境需要人民法院和社會各界共同維護,希望通過各方面的共同努力,在全社會切實形成尊崇法治、信仰法律、支持司法機關嚴格公正司法的良好風氣,共同維護司法公正,共同維護社會公平正義。
來源:最高人民法院新聞局
編輯:管建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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