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們可能需要一輩子時間來接受這個結果。”
被未滿12歲男孩殺害的4歲女童父親發聲稱,自己正在提起刑事申訴,同時提起民事訴訟要求賠償。
女童父親還表示,自己從公安機關了解到,事發后,男孩被送到武漢的專業機構接受心理矯治,時間是6個月,按時間,過完年后,男孩就可開始正常上學。
此前的1月22日,女童父親曬出其收到的撤案決定書稱:因男孩作案時不滿12周歲,無刑事責任能力,根據刑事訴訟法第十六條規定,決定撤銷此案。
在我看來,相較于邯鄲初中生殺人案,本案的典型意義更加明顯。
因為,其可有效證明,將刑事責任年齡的下限定在12周歲的法律規定,是不夠合理的。
已滿12周歲不滿14周歲,尚且可以通過刑法修正案(十一)追究刑事責任。
盡管最終結果勢必不盡如人意。
但未滿12周歲,即便犯下故意殺人等罪行,也無法可依。
不僅如此依據《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八十六條規定,【犯罪的時候不滿十八周歲,被判處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罰的,應當對相關犯罪記錄予以封存】。犯罪記錄被封存的,不得向任何單位和個人提供,但司法機關為辦案需要或者有關單位根據國家規定進行查詢的除外。依法進行查詢的單位,應當對被封存的犯罪記錄的情況予以保密。
此外,《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五十九條規定,【未成年人接受專門矯治教育、專門教育的記錄,以及被行政處罰、采取刑事強制措施和不起訴的記錄,適用犯罪記錄封存規定】。
也就是說,在現有的法律框架下,未滿12周歲殺人,最多最多也就是受到來自周邊的道德壓力。
一旦嫌疑人逃離對他知根知底的環境,立馬就能卷土重來。
于我而言,不管是邯鄲初中生殺人案,抑或是未滿12周歲男孩殺害4歲女童案,我都強烈建議盡快采取措施,剝離未成年犯罪者的光環保護。
哪怕不能驟然剝除,也可以增添補充條款,規定受害者同為未成年人時,嫌犯的法律光環自動失效。
另外,針對邯鄲初中生殺人案,我強烈建議在現有的法律規定對其頂格處罰。
因為,刑事責任年齡的調整,短時間內看遙遙無期。
但邯鄲初中生殺人案,必將開啟刑法修正案(十一)的先河,進言之,其判決結果勢必影響后續相關案件的判決。
法律的作用,一為懲戒,二為震懾。
震懾的作用往往比懲戒更為重要。
如果不能對宵小形成有效震懾,社會的動亂也許就在一念之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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