坐在位于重慶萬州的重慶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對面的人行道樹下,舒忠余七十多歲的老父母日復一日,執拗而徒勞地等待著,法院能有工作人員出來接待一下他們。法院的法警和保安,則用警惕的眼神盯著他們,不讓他們靠近。
舒忠余從2023年7月開始來這家法院討要說法,在一次被強行帶離的過程中,他的腳給弄得三處骨折,到現在都還在治療中,不能下地。
舒忠余的老母親
今年4月17日開始,重慶二中院不但訴訟服務大廳不讓他們進了,綜合樓門口也不讓他們待了,就連相鄰法院的人行道也不讓待,過去就會被驅離甚至抬走。
舒忠余他們來重慶二中院的諸多訴求中,要求補正裁判文書中的錯誤———是其中最簡單直接的一條。
2020年9月7日,舒忠余一審被判“非法采礦罪”入獄42個月,2021年5月7日,重慶二中院將其改判為38個月,減少了違法所得,但判決書中卻連他到底違反了具體哪個法條、怎樣構成了“非法采礦罪”都沒寫。
事實上,連審判長自己都認可這個錯誤,答應給補正裁定,卻直到現在也一直不給答復。舒忠余的案件經歷了一審、二審、申請再審、申請抗訴等各個環節,所有的程序都已近乎走到盡頭。
舒忠余發現,自己的案件不僅存在部分執法部門偽造證據構陷的重大嫌疑,現在,甚至出現了連“罪犯”到底違反了哪個法條都說不清楚的尷尬。
01、遲遲拖延的《河道采砂許可證》
今年48歲的舒忠余是重慶市巫溪縣人,是一名退伍軍人。
巫溪縣位于重慶東北部,地處渝陜鄂三省交界,東連湖北省神農架林區、竹溪縣,南接重慶的奉節縣、巫山縣,西臨開州區、云陽縣,巫溪縣有大寧河等15條主要河流,均屬長江水系。
舒忠余在巫溪縣的后溪河經營一家沙場,《河道采砂許可證》,工商、稅務等所有手續一應俱全。
2016年9月4日,舒忠余名下沙場的《河道采砂許可證》將于當月26日再次到期,舒忠余按慣例在水利局要求下,向巫溪縣水務局申請延續許可證。
不過,這次巫溪縣水務局收到及受理申請后,并未如以往一樣,在有效期屆滿前作出是否準予延續的決定。
舒忠余當時并未過分擔心——他咨詢了熟悉行政法規的律師,根據《行政許可法》等的規定,水務局逾期未作決定的,即視為準予延續。舒忠余也打聽了一下,沒有延續采砂許可證的并非只有他一家,當年全縣的沙場經營者的許可證延續都處于暫停狀態。但事實上,巫溪縣水務局并沒有要求類似舒忠余這樣的經營者關閉砂場,還不斷發信息“指導”工作。
舒忠余的沙場就這樣又正常經營了一年,一直到第二年的2017年11月5日。
這一天巫溪縣水務局給全縣幾十家有證的沙場經營者發信息:“由于下周將開展環境督查,請各砂廠從今天開始停業至2017年11月12 日,請各位將采砂過程中造成的砂坑回填,保持河床整潔。請各砂廠負責人于2017年11月6日(下周星期一)下午3點在水務局9樓會議室開會商討后續采砂許可證辦理等事宜。”
正是這次會議解答了舒忠余等人的疑惑,為什么巫溪縣水務局一直沒作出《采砂許可證》是否延續的決定。
該會議的錄音中,一位巫溪縣水務局的官員這樣告知全縣經營者:“在2017年11月6日之后要逐漸實施河道采砂的掛網拍賣……在2016年9月26日到2017年11月6日,水務局也沒有頒發新的采砂許可證……由于禁采規劃的調整,所以去年9月26日許可證到期后,也沒有頒發新的許可證,但是事實上也沒有嚴格要求各位停止,實際好多基本在搞,只是遇到大的檢查來了,我們給各位打個電話發個短信要求大家停止……上次8月份那次市上來督查,有的我們是一打電話4、5次,親自跑了四五次……如果不給采砂,經濟還要發展,這種矛盾如何解決,水務局也在探討這個事情。”
這也解釋了,為何全縣的合規的沙場經營者在2016-2017年的“河道采砂許可證”處于事實上的被動延續的灰色狀態。
在這次會議中,相關主管官員坦承了在這一階段的管理策略,“2016年9月26日全縣河道采砂許可證到期后……由于全縣河道采砂規劃調整沒有及時發證,但由于全縣經濟建設的需要,水務局是默許原來采砂戶進行開采的,原來有證的采砂戶(參會代表戶)不屬于非法采礦。為了應對上面的檢查,會臨時電話或短信通知大家停止作業,大家都很配合。”
由于在場的都是有證的沙場老板,水務局的這位主管領導也很坦誠,他說,“之前之所以要給大家發水事違法行為通知書,是防止發生安全事故,如果沒有證的情況下安全事故責任重大,我們也是為了卸責。”
根據巫溪縣主管部門的規劃,此次會議后,全縣的《河道采砂許可證》將采取公開拍賣的方式進行,拍賣成功新證下發后,以前的采砂證到期沒有拍到的,繼續開采的,屬于非法開采,“我局將堅決處理”
事實上,巫溪縣水務局曾為此事向巫溪縣公安局出具一份《說明》,稱在207年12月,新的拍賣產生的采砂許可證下發后,仍然無證采砂的,才會予以處理。
02、被一審當庭否定的偽證卻如何“暗渡陳倉”?
事實上,舒忠余在2017年10月中旬就停止了河道開采,后來只是將存量砂石陸續加工完后并將設備等自行拆除,連動力電也已報停。
沒有競購采砂權的原因,舒忠余回憶說,因為自己的沙場距離縣城太遠,考慮到運費等收益很一般,而此次會上也提到,后溪河不再允許采砂,自己去其他流域經營沙場也沒有什么勝算——因此,到2018年5月初,舒忠余已徹底關閉砂場。
2018年5月14日,舒忠余在巫溪縣一個工地帶隊干活的時候,被巫溪縣公安局辦案人帶走刑事拘留,罪名是涉嫌“非法采礦罪”,后來他才知道,同期被抓的還有其他幾個沙場老板。
舒忠余 “非法采礦案”的官方版本,可以從萬州區檢察院的《起訴書》中得到簡明的權威版本。
根據檢方的說法,“2016年9月4日,因采砂許可證于同月26日到期,被告人舒忠余向巫溪縣水務局書面申請換發新證,水務局工作人員以采砂點正在重新規劃為由未予換發新證。2016年9月26 日后,被告人舒忠余繼續采砂銷售給巫溪縣鴻耀建材有限公司等買家。2016年11月,巫溪縣水務局向舒忠余送達責令限期整改水事違法行為通知書,責令其立即停止非法采砂行為。”
檢方又指,“同年12月27日,巫溪縣水務局召集全縣各砂場負責人在水務局開會,明確提出要重新劃定禁采區和可采區,待規劃出臺了再按要求辦采砂許可證,采砂許可證到期后還在繼續開采就是非法采砂,應立即停止。”
如果檢方的說法成立,巫溪縣水務局在2016年12月就開會向全縣各持證沙場負責人宣布了禁采區,舒忠余名下沙場所在的后溪河屬于“禁采區”,雖然他從2017年10月就已經主動停產,也已涉嫌構成非法采砂的違法行為。
這份聲稱在2016年12月27日召開的會議記錄,一審中成為唯一證明巫溪縣水務局通知停止采砂的證據,但卻被多個有力反證證明其大概率是偽證,而制造這份證據的少數司法人員,則很可能已經涉嫌“誣告陷害”等罪行。
首先,最滑稽的是,公訴機關案卷中,公訴機關的詢問筆錄中顯示,會議記錄人,巫溪縣水務局工作人員陳慈婷于2016年8月至2017年1月間正在休產假。
其次,為了證明這個會議的存在,辦案機關找來多位“證人”予以證明,但“證人”們提供的證詞卻各種漏洞百出。
有證人稱此次會議有簽到表,有會議現場照片,而事實上卻無法提供;有證人說,會議開之前河道科科長夏曉輝去檢查過,而夏曉輝是到第二年的2017年4月才調到巫溪縣水務局;還有多位證人作證稱,自己參加了這個2016年12月的會議,但所說的會議內容全是近一年后2017年11月6日的會議內容。
種種荒謬的細節,大概率導向一個簡單的推論,將一年后的會議內容(此次會議參加者眾多,且有錄音為證),提前到一年前,雖然導致種種無法自圓其說的問題,但目的很明顯,為了達成將舒忠余入罪的目標。
因此,著名媒體人劉虎在其此前對此的報道中稱為證人們對一年后的會議“未卜先知”,舒忠余的辯護律師在一審的時候,對此提出了質證意見,一審的萬州法院還責成萬州檢察院對此進行了“核實”……
萬州區法官實在無法繞開這個問題,于是庭上宣布,該證據不能排除合理懷疑,不予采信!
但隨后,最荒謬的事情出現了:一審萬州區法院的判決書中,法官又把這個自己當庭宣布不予采信的“證據”,連同其它一共43份證據一起,“以上證據,本院予以確認”。
基于這個先被當庭否定,此后又被偷偷塞回判決書里“暗渡陳倉”的核心證據(大概率是偽證),舒忠余就這樣被判刑三年六個月。
舒忠余回憶,自己壓根兒就沒被按照法律規定的要求參與到法庭對于證據的舉證質證過程,所有的舉證質證過程都在自己完全不知情的兩次庭前會議上就給不知道怎么給弄完了。
03、先抓人,再補行政移送材料
2020年9月7日的重慶市萬州區人民法院一審判決書中,所認定的43份證據第二條包括了:“受案登記表、立案決定書、拘傳證、拘留證、逮捕證等,證明立案及采取強制措施情況”。
根據我們的梳理,事實上,該案卷宗中,對于受案登記表和立案決定書是怎么制作的,在整個案件中從未給出更多明確的信息。
首先,根據《行政執法機關關于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規定》 中相關規定:“行政執法機關向公安機關移送涉嫌犯罪案件,應當附有下列材料:(一)涉嫌犯罪案件移送書;(二)涉嫌犯罪案件情況的調查報告;(三)涉案物品清單;(四)有關檢驗報告或者鑒定結論;(五)其他有關涉嫌犯罪的材料。”……
然而,所有這些材料,在案卷中均沒有體現,而在同期當地辦理的周芳非法采砂一案中,巫溪縣水務局是嚴格按行政處罰的程序先進行調查,處罰告知、聽證告知、處罰決定、救濟途徑告知等各種材料都在案件中呈現出來。
舒忠余案件中卻完全沒有這些行政行為。對于舒忠余辯護律師提出的這個質疑,萬州法院絲毫不予理會。
出現這一狀況并非簡單的辦案不規范,事實上,舒忠余是典型的先抓人,再補材料,已經嚴重違反了相關法規。
在此后的申訴中,舒忠余提供的一份巫溪縣水務局一位官員在2023年6月8日的視頻顯示,巫溪縣水務局原河道科科長夏曉輝坦承,“公安機關抓捕舒忠余他們的時候,作為(行政執法機關的)該水務局是不知道的,他們更沒有向公安機關移送該案,移送案件的材料是在后面公安機關要求下補的,同時要求把移送材料日期寫在公安抓捕他們之前,很多證據都是后面補的。”
種種跡象顯示,整個案子完全是巫溪縣公安機關根據某種需要做出來的,而不是依照法律和程序辦出來的,當時巫溪縣有證到期的采砂場有幾十多家,還有很多壓根兒沒有證的,公安當時對采砂場主們的抓捕,很多連過問都沒,有些則抓來二十幾天后就又放了。
為何舒忠余成為目標?多年后,他多方努力之下才得到相對清晰的答案。
舒忠余回憶,公安抓捕他的當晚,聽外面守候的家人們說,時任巫溪縣縣委書記一直在公安局守到晚上三點多——當時,重慶萬州三峽水利電力股份有限公司下屬的巫溪縣后溪河公司在巫溪后溪河修梯級水電站,涉及到馬上儲水發電,很多征收的問題還沒解決清楚;而作為退伍軍人的他又喜歡打抱不平,被巫溪的征收協調工作組感覺他在給他們添堵;當時他76歲的伯父又為了征收事宜與征收方發生了爭執,倒在馬路上兩個多小時沒人送醫,他路過發現后對和伯父爭執的人發生了口角……
舒忠余還回憶,幾十家沙場里,只有舒忠余他們三家處于三峽水利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后溪河公司梯級電站范圍內的都判了,現在回想起來,大概率都應該和這次征收有關。
舒忠余對此極為憤慨:相比較其它根本無證、和他同樣處于有證申請延續階段的、或者直接采了賣、根本都沒有加工廠、不納稅的卻沒事,自己手續齊全依法納稅,卻被判了,這可能和他被征收協調小組視為了“麻煩”有關。
很可能,他被當刺頭給辦了。
04、拒絕“認罪認罰”、“實報實銷”,
認為他無罪的審判長被趕出法院系統
2018年5月14日,巫溪縣公安局將舒忠余等多位砂場主抓獲,以涉嫌非法采礦為由刑事拘留;6月22日,舒忠余被批準逮捕。
對此次抓捕,他非常錯愕,他說 “讓我開采我開采,讓我停我就停,讓我培訓我培訓,讓我撤離就撤離,為啥最終卻把我打擊成犯罪分子。”
在看守所中被關押了258天后,2019年1月21日,舒忠余被取保,至此,已經經歷了兩次以上的補充偵查,舒忠余擁有的砂石加工廠也已經被非法強拆。
舒忠余和母親
當時舒忠余向公訴機關申請不予起訴的決定,遭拒,公訴機關提出,我們都給你取保了,都不找你們了,該做什么做什么吧。因其堅持索要不予起訴決定書,2019年10月14日,他被起訴并收監。一審法院委托其律師給他談,開始提出認罪認罰了就判緩刑,輕判,再到“實報實銷”,堅信自己無罪的舒忠余都沒有同意。
一審階段,舒忠余的辯護律師給出了幾乎堪稱教科書級別的辯護意見:
首先,偵查機關、公訴機關的程序嚴重違法——2018年8月20日,巫溪縣公安局移送萬州檢察院;2018年10月29日,第一次補充偵查完畢;2018年12月8日,第二次補充偵查完畢;12月8日之后,又進行了多次補充偵查;本案已經起訴到萬州區法院后,公訴機關還在要求補充偵查,而根據《刑事訴訟法》第175條“兩次補充偵查后仍然認為證據不足,……應當做出不起訴的決定”;本案第二次補充偵查完畢時間是2018年12月8日,本應在2019年1月23日前完成審查起訴,《起訴書》中所確定的審查起訴最后期限是2019年3月5日,而本案實際在2019年10月14日才提起起訴,遠遠超過《刑事訴訟法》規定的最長六個半月的規定。
其次,本案的重要證據之一,出具《司法審計報告》的中審眾環會計師事務所根本不具有司法鑒定資質,司法鑒定報告也沒有依法送達當事人。
舒忠余的律師提出,根據《行政許可法》及《水行政許可實施辦法》等的規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機【《關于辦理非法采礦、破壞性采礦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理解與適用】,以及事實上巫溪縣水務局一直允許舒忠余等采砂場采砂到2017年11月6日,對他提起指控及認定為證據的那個2016年12月27日的“會議記錄”系明顯偽造,舒忠余在許可證到期后已經提出了延期申請,水務局從來都沒有依法注銷過舒忠余已經獲得的許可證,并且得到水務局默許的采砂行為明顯不構成犯罪,最高院及其它一些省份的同樣或類似案例也都支持舒忠余無罪。
最高院判例
為了增強說服力和打動法官,辯護人還各種金句頻出:什么“程序正義”啊,“舉輕以明重”啊,“古老的法律諺語——得承諾的行為不違法”啊,“刑法的謙抑性原則”啊,“犯罪是無視法律——只是污染水流;而不公的審判則是毀壞法律——是污染了水源”,不能“政府生病,讓百姓吃藥”啊,孟德斯鳩所提的“制度的邏輯”啊……
事實上,一審法官的確被打動和說服了,卻也因此付出了代價。舒忠余出獄后得知,一審審判長周錦海雖然在經歷了合議庭九個多月的審理后認為舒忠余無罪,而且直到現在也依然認為舒忠余無罪,但在萬州區法院時任黨組成員副院長馮綱的強行要求下,還是在同意判舒忠余有罪的意見書上簽了字。
即使如此,最后周錦海法官據說還是因為對副院長馮綱的不夠服從被趕出了法院系統,現在一個鄉里當紀委書記。周錦海說,自己受限于自己體制內的身份,不能提起對領導的控告,但有關這個案子到底怎么回事,如果有關部門前去調查的話,他會“如實反映”。
遺憾的是,雖然一審法官個人認為舒忠余無罪,但判決還是下了。法官的個人態度和強行推動該案的法院領導的沖突,或者可以解釋為前面所述的法官判定核心證據造假存疑,卻在判決書中又認定了主要證據的效力的矛盾之舉。
只能說,審者不判、判者不審仍是許多問題的源頭。
05、二審判決打臉一審,依然含混其辭
2020年9月7日,萬州區法院一審判決,稱“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非法采礦、破壞性采礦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第二條第(五)項……第十三條的規定,判決舒忠余犯非法采礦罪,有期徒刑三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五萬元,對違法所得共計人民幣2578900.98元予以追繳。
對此判決,舒忠余不服提起上訴。令人更加瞠目結舌的一幕出現,已經是二審的程序了,重慶市人民檢察院第二分院依然提出需要補充偵查,而且居然還能被重慶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批準,并且以此再次申請延長審理期限兩個月。
2021年5月7日,重慶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作出二審判決,稱“原判認定上訴人舒忠余犯非法采礦罪正確,審判程序合法,但在確定舒忠余構成非法采礦犯罪的起點時間上不當,認定舒忠余犯罪的礦產品價值數額有誤,本院予以糾正。經本院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非法采礦、破壞性采礦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第二條……第十三條的規定”,判決舒忠余從有期徒刑三年六個月改為三年二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五萬元,違法所得則驟降為743550.54元。
▲重慶市二中院
舒忠余和律師認為,無論是否構成犯罪,一審法院在確定舒忠余構成非法采礦犯罪的起點時間上有誤,認定舒忠余犯罪的礦產品價值也有錯誤。重慶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并沒有展開論證,只提到關于時間方面,“從有利于被告人的角度,本院認定從2017年9月1日開始的采砂行為屬非法采砂行為……該辯解、辯護意見部分成立,對成立部分本院予以采納。”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非法采礦、破壞性采礦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三條的規定,卻完全無視了這條規定里的“礦產品價值難以確定的,依據下列機構出具的報告,結合其他證據作出認定:(一)價格認證機構出具的報告;(二)省級以上人民政府國土資源、水行政、海洋等主管部門出具的報告;(三)國務院水行政主管部門在國家確定的重要江河、湖泊設立的流域管理機構出具的報告”。
但從一審到二審,兩級法院都堅持認可那個沒有司法鑒定資質的機構出具的《司法鑒定報告》。
最大的爭議是舒忠余“非法采礦”案的判決依據。
一審的判決稱,是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非法采礦、破壞性采礦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條第(五)項的規定,“其它未取得許可證的情形”,也就是所謂兜底條款。而二審的判決卻悄悄的把一審中第二條后面的那個第(五)項的規定給去掉了。
舒忠余及其律師認為,這是嚴重違反《刑事訴訟法》及其解釋關于裁判文書的制作規范的。經過舒忠余多次提出質疑,二審法院給出了解釋。
負責該案的審判長李青春解釋說,應適用和一審判決一樣的第二條第(五)項的規定,即“其它未取得許可證的情形”;而重慶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分管刑事的副院長唐燕接待舒忠余的時候卻說,適用第二條第(三)項的規定,即“超越許可證規定的礦區范圍或者開采范圍”,法院內部無法達成一致意見,所以就含糊其辭,僵持至今。
對這個解釋,舒忠余極為不解,“我到底違反了哪條法律,連法院內部都無法形成一致意見,就這樣連裁判文書規范都做不到的情況下把我判刑坐牢”。
06、拒絕妥協的舒忠余
從被抓開始舒忠余就堅信自己無罪,關押期間寫了幾十封信分別給萬州區人民檢察院、萬州區人民法院、重慶市人民檢察院第二分院、重慶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相關領導。
從判決、入獄到出獄至今,堅信自己無罪的舒忠余從來沒有停止控告和申訴,卻處處碰壁:2022年8月25日,重慶市第二中院駁回他的申訴,2023年4月11日,重慶市高級人民法院駁回他的申訴。
此后,舒忠余又向檢察機關申訴及提起抗訴,遭遇的卻是和在法院訴訟階段一樣的說法,“根據相關行政法規的規定,提交《采礦許可證延期申請書》應在許可證有效期滿三十日前,被告人舒忠余未按照該規定期限提交,行政機關未做出書面答復或者吊銷、注銷、撤銷其許可證,并不能當然推定出被告人舒忠余取得了采礦許可證”。
2023年12月1日,重慶二分檢為此案召開了聽證會,聽證會上,幾位檢方邀請的專家均稱,采礦許可證延續申請是在30日內提交就不需要回復,不適用行政許可法第50條的規定;原有的許可證也自然滅失,因此無證,屬于未取得采礦許可證擅自采礦,構成了犯罪。舒忠余和律師援引最高院判例當場進行了反駁,出席聽證會的專家教授律師均啞口無言。
事實上,從舒忠余此后提交的相關會議錄音可知,所謂的無證狀態,并非只有他一人的孤立個案,而是這一整年全縣此前持有采礦許可證的合規沙場的共同狀態,難道這些人都有罪?為何將他一人單獨作為打擊對象進行刑事處罰?
▲重慶市高級人民法院
2023年10月9日,重慶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院院長張立,刑一庭庭長徐海,以及巫溪水利局副局長、巫溪公安局副局長,巫溪政法委副書記等在重慶二中院接待了舒忠余和他的律師,對舒忠余和他的律師說了兩個多小時的意見,自顧自念他們之前寫好的講稿,堅持對舒忠余說他適用兜底條款,其它“未取得采礦許可證的情形”。
之后張院長還讓舒忠余折中處理,他們可協調巫溪政法委,給他的兒子就業給予些“方便”,對此,舒忠余表示無法接受。
舒忠余告訴我們,自己要的不是那種不明不白的“曲線”式的照顧,自己要的是清白,還有司法的公正。
全文完,歡迎文末點贊、分享
兩級檢察院抗訴加紀委介入,擋不住這家派出所制造的司法怪圈
江蘇東臺再現“彭宇案”,法官任性裁量踐踏合同自治
重慶偽劣口罩案真相浮現,資本大鱷劉少林如何脫身法網
特別聲明:以上內容(如有圖片或視頻亦包括在內)為自媒體平臺“網易號”用戶上傳并發布,本平臺僅提供信息存儲服務。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